外佣爭居港權 港終院否決
香港終審法院今天否決外佣爭取香港永久居留權的上訴,這是最後判決,估計10多萬名居港逾7年的外佣無法獲得居港權。
香港基本法規定,要成為本地永久居民,其中一項條件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
在民主派公民黨律師的協助下,多名居港超過7年的外佣前年向法院申請居港權。他們在初審勝訴,但有關判決後來被上訴庭否決,於是上訴至終院。
終院的判決是最後裁定,一旦外佣勝訴,估計10多萬外佣將會因此獲得居港權,對香港的人口結構和社會資源影響巨大。
為此,終院的判決備受關注。
在此之前,與外佣對簿公堂的律政司曾要求終院可就基本法居港權的定義,向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尋求解釋。
終院今早在裁決中指出,外佣在港居留的性質極具限制性,必須受雇於合約指明的僱主,並須居住在僱主的居所才獲准留港,合約完結時,必須返回原居地。
因此,外佣居港的特質,遠離傳統上所承認的「通常居住」。
終院法官同時指出,不會提請人大釋法。
當前在港工作的外佣約有30萬人,主要來自菲律賓及印尼,估計其中10多萬人已居港超過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