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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法務部修正中國同胞入境政策

 2013-02-23 21:52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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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韓國法務部發表了有關中國(朝鮮族)同胞出入境方面的修正政策,其中包括有關訪問就業(H-2)、在外同胞(F-4)、永駐權(F-5)和留學(D-2)等方面諸多政策的調整和改善。

有關訪問就業(H-2)資格的政策

獲得韓國國籍者以訪問就業(H-2)資格邀請親戚時將不再受時間限制。目前的政策是韓國國民、永駐權(F-5-7)、留學生、國籍取得者(在國籍取得2年後)可以以訪問就業(H-2)資格邀請親戚。改善後的政策是國籍獲得者從獲得國籍之日開始就可以以(H-2)資格邀請親戚。

法務部還將針對持(H-2)資格者,減輕其違反建築業就業登記制的處罰。目前持有訪問就業(H2)資格者第一次被發現違反建築業就業登記制時,取消其滯留資格並勒令離開韓國。

2月25日以後,第一次被發現違反建築業就業登記制時,予以書面警告,但是第二次被發現時,原則上將取消其滯留許可,並勒令其離開韓國。

持有留學(D-2)簽證同胞,在以後以訪問就業(H2)資格邀請父母、配偶時會順利多了。現有政策要求其必須在學校登記2學期以上,邀請期間年度平均學分B學分以上才准邀請。2月25日以後,只要在校登記1學期以上,在學期間就可以邀請,沒有學分要求。

有關在外同胞(F4)資格的政策

從2014年開始,考取國家技術資格證獲得F4的科目將把金屬製窗戶除外。據法務部滯留科事務長姜盛煥(音譯)表示,這段時間唯一沒有筆試的科目—金屬製窗戶大受歡迎,但是在韓國生活,韓國語水平很重要,所以明年將沒有筆試的金屬製窗戶除去了。

另外,以後持有國家技術資格證者在駐中韓國領事館(或大使館)可以申請短期訪問(C-3),入境韓國後可以獲得F-4。以前沒有這個政策。

以在地方製造業等處工作一定時間的理由想要變更為F-4時,從2月25日起,其工作的開始時間都以就業申告的時間為基準。目前的政策是,雖然以就業申告開始時間為基準,但是在沒有進行就業申告的情況下,可以以存摺複印件(記載工資內容部分)作為證明。

有關在外同胞(F-5)資格的政策

未成年犯罪同胞(未滿14週歲)(因未成年,不給予刑事處罰,僅僅給予教養)在變更為永駐權(F5)時,從2月25日起將不需要提交海外犯罪經歷。現有政策是只有外國人投資者、持博士學位者、優秀人才、特別有功者不需要提交海外犯罪經歷外,其餘人都要提供犯罪經歷證明書。

目前針對符合一般歸化條件的同胞即給予永駐權(F-5),但是9月1日以後,針對符合一般歸化條件的同胞給予永駐權(F-5)時,還要求提供韓國語考試的成績證明等。韓國語考試的成績必須在國立國際教育院主管的韓國語能力考試(TOPIC)取得3級以上或者進修了社會統合項目即可。

目前給所有永駐權獲得同胞的子女都賦予永駐權資格,但是從2月25日開始,針對獲得永駐權的同胞,只給其未成年子女(不滿20週歲)予以居住(F-2-3)資格。

来源:大紀元編譯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看中國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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