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貪腐需分清法律與道德

從薄熙來到衣俊卿,再到以雷政富為代表的陷入桃色陷阱的官員,一系列「老虎」和「蒼蠅」的倒下,令人拍手稱快。細看這一系列案件,其中折射出來的一種社會現象,也讓人深思。那就是不少輿論不去關注這些問題官員是否貪污受賄,而是著重渲染其中的二奶、淫亂、色誘、捉姦等有「色」話題,甚至一些部門在公布有關決定中,也對「生活作風」問題予以特別強調。結果,這些轟動社會的話題看起來更像是桃色新聞,而不是貪腐事件。

有人可能說,錢色不分家,有生活作風問題的官員一定會有貪污問題。但是,貪官之所以必須被追究,主要是在於其腐敗。腐敗問題觸犯的是法律,危及的是整個社會,是法律應該制裁的對象。作風問題觸犯的是道德,危害的是相關家庭,是道德應該處理的範疇。如果通過生活作風發現了官員的腐敗問題,那麼就應該把貪官送上法律而不是道德的審判臺。如果僅僅根據道德問題對官員做出處理,淡化甚至忽略了對其涉及法律問題的追究,無疑是棄重就輕、舍本逐末。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應該對官員的道德問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作為公共資源的支配者、公共權力的掌管者,官員確實應該有更高的道德操守,在個人生活方面有更加嚴格的要求。但這種道德方面的要求,只能通過道德方面的措施來進行,既不能把法律問題道德化,也不能把道德問題法律化。美國前總統克林頓之所以被國會彈劾,是因為他「作偽證」和「阻撓司法」,而不是因為與萊溫斯基的私情。當然,一個官員的道德出現問題,他也會為此付出代價。比如,前不久,美國中央情報局長彼得雷烏斯就因婚外情曝光而辭職。這些都是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中對道德問題的理性處理方式。如果僅僅是道德問題,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就不宜介入;如果從其中發現了法律問題,那麼就應該進入法律程序進行處理,而非在道德問題上大做文章,甚至藉此淡化、規避對法律問題的處理。

提到官員道德,還要看到生活作風並不是官員道德操守的全部。官員作為公共資源支配者、公共權力掌管者的身份,其首要道德要求應該是與此密切相關的職業操守,諸如嚴格限制公款消費、不接受涉及利益的吃請與禮物、杜絕瀆職和濫權等,然後才是個人生活作風。而對個人生活作風的要求,其主要目的是杜絕由此可能產生的利益交換和貪污瀆職的可能。但從目前輿論的聚焦點來看,問題官員們最受關注的恰恰是其生活作風而非職業操守,公款消費雖然屢受詬病但已見怪不怪,「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行為,實為瀆職但竟成為許多官員工作的座右銘,而二奶、情人則是輿論場中永不褪色的焦點,永遠吸引著各色人等的眼球。

在這種津津樂道於作風問題的背後,反映出社會在如何認識官員和追究貪腐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概而言之,就是仍然沒有擺脫「德治」思維,沒有養成「法治」思考的習慣。輿論希望官員在個人道德上無可挑剔,但「德治」的最終結果,只能是把各種問題歸結到普遍的人性弱點,或是具體官員的道德操守上,從而忽視導致貪污腐敗之所以產生並蔓延的制度性缺陷,忽視從法治與制度的角度懲治貪污腐敗。而沒有制度的改良,貪污就會如同原上之草,割了又生。沒有法治的規範,治貪就只能是個案式的、運動性的,選擇性反腐終難避免。

治理貪腐,千萬不能被生活作風問題遮蔽了眼睛。發現了問題官員,是道德的應限於道德,是法律的一定要進入法律。不放過任何一個貪官的最好辦法,就是把他送上法律的審判臺,而不是釘在道德的恥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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