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交通局原局長顏承魯因受賄被判無期(圖)
顏承魯庭審現場。資料照片
12月25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蘭州市交通運輸局原局長、黨組書記顏承魯涉嫌收受千萬元賄賂案依法進行一審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顏承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蘭州市交通運輸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要、收受他人人民幣1033.8萬元、2萬英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鑒於案發後追回部分贓款,可對顏承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對顏承魯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扣押在案的贓款,依法沒收,收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聽判後,顏承魯聲稱「這是不折不扣的冤案,我要上訴」。
案情回放:轉讓干股索購房款笑納紅包
法院審理查明,自2007年4月至2012年4月,顏承魯先後擔任蘭州市交通局黨組書記、局長及蘭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2012年2月被免職。其間,顏承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索取多個出租車公司等單位及個人錢款。其中:
2008年底,蘭州市政府為支持吉利汽車蘭州生產基地的發展,成立2008年出租汽車報廢更新工作領導小組,顏承魯擔任副組長。同年12月,該小組決定,由蘭州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籌建以吉利車型為主的出租汽車公司,車輛規模為350輛。時任蘭州市交通局局長職務的顏承魯,與該局原副局長杜明飛(另案處理)以及兩家民營出租車企業負責人商量後決定,由這兩家公司出資成立東方公司,顏承魯則指定其妹夫袁某作為東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並將51%(折合車輛180輛)的股份登記在袁某名下。2009年1月,東方公司登記註冊成立運營。
2011年7月,甘肅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人解某因資金短缺,通過其兄向顏承魯提出借款請求。面對對方承諾15%的高額年息,顏承魯與某出租公司負責人商議,決定將其在東方公司的全部股份以每輛車4萬元的價格作價720萬元轉讓給該公司。同年8月,該公司便將其中300萬元作為顏承魯的出借款,匯入上述房地產公司並出具借條。另有420萬元,其中120萬分別抵頂了顏承魯及其友人此前的借款,剩餘300萬元直接由該公司向顏承魯出具了年息6%的借條。
另據查明,2008年至2012年春節期間,顏承魯利用職務便利,在公路施工項目招標、發包,下屬單位用人招聘等過程中,打招呼、搞協調。因幫助沒有公路建設和招投標代理資質的民營老闆徐某,先後拿下榆中縣金崖至夏官營公路改建工程和省道301海石灣至崗子溝項目的招標代理合同,顏承魯先後以各種名義收下徐某送的總計124.5萬元現金。此外,顏承魯還收受過曾承攬國道309線某段改建工程、七里河區華林坪至阿干鎮某段村路改建工程的兩名建築企業負責人多年累積相送的新年紅包及所謂「為兒購房借款」共計95萬元。
顏承魯還幫助奔騰廣告公司承租交通局樓頂廣告位收取好處費30萬元;在人事安排上也曾先後收受他人的感謝費13萬元;另有10萬元還是以接待外省市同行以及向上級領導拜年名義向其下屬單位相關負責人索要的「辦公經費」。顏承魯逢年過節接受的「人情往來」也高達23萬餘元,其中包括2萬英鎊。
直到今年4月,檢察機關對顏承魯開始調查時,其為了掩蓋事實,針對其持有「東方汽租」公司干股的行為,顏承魯安排袁某與對方補簽了一系列「自願墊資」、「借款」等虛假協議,並將借條全部撕毀。同樣,針對以「購房借款」名義收受的100萬元,特意讓其子與之重新簽訂虛假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協議等,退還了其中34萬餘元。此外,顏承魯還向奔騰廣告公司老闆退還20萬元。法院還查明,案發後偵查機關共追回贓款804萬餘元。
法院認定:辯解辯護意見均不成立
庭審時,顏承魯及其委託的兩名辯護人所提顏承魯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屬於非法證據應予排除,以及偵查機關在偵查程序方面存在違法問題等辯護意見,法院依據庭審調查時,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的顏承魯入看守所時的體檢表以及辦案單位出具的有辦案人員簽名的辦案說明等關於偵查階段取證合法的證據確實、充分,目前能夠排除顏承魯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嫌疑。法院認可公訴人當庭宣讀的顏承魯於偵查階段的供述,並結合其他證據作為定案依據使用。至於偵查程序等是否存在違法問題,法院認為公訴機關已經當庭進行了合法性說明。
對於顏承魯轉讓干股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法院查明,顏承魯身為蘭州市交通局局長兼蘭州市2008年出租汽車報廢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在負責組建成立吉利出租汽車公司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擅自決定註冊成立了東方公司,並將該公司交由實際出資的民營出租車企業經營管理。顏承魯在沒有實際出資的情況下向實際出資的民營企業索取51%干股,後又將該股份作價720萬元轉讓於對方,法院認為其行為當以受賄論處。
至於顏承魯收受徐某等3人總計160萬元賄賂款系借款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法院查明,顏承魯以購房借款為名收受上述行賄人提供的所謂「借款」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給相關負責人打招呼等方式幫對方承攬到公路工程及廣告牌製造工程。但借款後有的根本沒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和行為,其行為實質上是變相索賄,有的歸還部分後剩餘款項作為感謝費予以收受。同時,顏承魯在偵查階段對上述事實均供認不諱。法院認為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對於3名行賄人給顏承魯15萬元均用於公務開支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法院查明,顏承魯在偵查階段供述以上款項用於支付其在北京和海口的購房款及個人日常開支,但當庭推翻前供卻又無證據證實。據此,法院認為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此外,顏承魯當庭否認曾收受多名行賄人歷年相送的共計33.8萬元拜年禮金,而其辯護人意見與之相左,承認收受過禮金但不構成受賄罪。法院認為其行為符合受賄罪構成要件。
最後,關於顏承魯否認收受2萬英鎊和5萬元現金的辯解意見,法院根據兩名行賄人及顏承魯之子間相互印證的證言,加之顏承魯在偵查階段亦作過的認罪供述,法院認為該辯解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