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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中國的農民這麼窮?

作者:唐志軍  2012-12-22 12:1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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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1年中國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977元,比2010年增長11.4%。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實際增長8.4%。應該說,自2010年起,中國農民的人均純收入增速總算超過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可是,直到今天,即便中國人均GDP超過5000美元了,但是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僅是人均GDP的五分之一,同時也不到城鎮居民收入的三分之一。對比一下美國等國家,在美國、德國,一個普通農民的收入較之一個普通城市工人的收入要高許多,農民的收入基本上達到或超過了中等階層的收入。也就是說,一個普通農民一個月的收入超過人民幣2萬元以上,而中國農民每個月的純收入才剛剛超過500元--現在,物價這麼貴,一天10多元能做什麼呢?這些數據不能不引起我們思考,就是為什麼中國農民這麼窮?

要解讀這個問題,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其一是農民擁有什麼、能產出什麼?即農民的收入來源是什麼、能得到什麼?其二是農民能不能得到他們的勞動的全部勞動成果和所擁有資產的全部價值,即誰從農民手上拿走了財富、從農民手上拿走了多少?農民擁有的和產出的減去從農民手上拿走的,就是農民的純收入。農民的收入低、農民窮,或者是農民的產出低和擁有的資源少,同時從農民手上拿走的多;或者是農民產出高、擁有的資源也多,但大部分被拿走了;或者是農民本身擁有的和產出的都少,此時,即便拿走的也少,但其淨收入也還是很少。那麼,中國的農民到底遭遇了什麼呢?

中國是個人口大國,而且自古以來,農民一直是人口的主體,城市化率很低,多數人口居住在農村,這就導致農民人均土地面積很少。而且,解放後,受到城鄉二元分割的戶籍管理制度的約束,中國的城市化長期處於一個緩慢的進程中,遠遠滯後於經濟發展水平和世界平均水平。到2011年,中國的城市化率剛剛超過50%。也就是說,解放後,受戶籍制度的影響,中國人口的大多數擠在農村,競爭著原本不多的土地等資源。在2011年,中國人均耕地面積僅為1.38畝,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考慮到中國的城市化率和全世界的平均城市化率、人口增長等因素,可以推算出,自解放後,中國農民的人均耕地面積大概只有2.0畝,也遠低於世界平均水平。然而,即便中國的農民人均土地比較少,但如果中國的土地及依附於土地上的各種資源都歸農民所有,農民擁有對土地的明晰的產權和自主經營權,那麼,就算中國的農業生產率水平比較低,但其產出還是可以讓農民的生活水平維持在一個比較高的水準----至少與城市居民差不多的水準上。這可以從中國古代農業的發展程度和農村人口的生活水準中判斷出來。據歷史學家的研究,在清朝康熙年間,如果一個家庭擁有10畝左右的土地,那麼每個糧農平均產糧數,約為7000市斤;而自明末至清,一個完整意義上的糧農,可養活人最多的是乾隆中期,達到8、9人,其次是明末的8.3人。而從滿足家庭溫飽所需的土地看,如果平均每戶以男女大小5口為計,在太湖平原區,每戶只需5-6畝、7-8畝便可足食。因此,清末人薛福保在談到嘉道間蘇南一帶農戶的生活情況時說:「往時,江南無尺寸隙地,民少田,佃十五畝者稱上農,家饒裕矣;次僅五六畝,或三四畝,佐以雜作,非凶歲可以無飢。」從這段資源中,我們可以看出,如果解放後,一個農民家庭為5口人,只要他擁有10畝左右的土地,那麼即便按照清朝時期的生產力,也足以使其過上溫飽甚至是殷實的生活。而如果他還可以交易其土地上的資源和出賣一些勞動力,那麼其生活水准將更高。但是,事情並沒有像歷史所昭示的那樣,中國農民在解放後的很長一段時期,不僅沒有過上富足、殷實的生活,反而走向了貧窮和捉襟見肘。

從財富的源泉看,農民擁有三項可以為其帶來財富的有價值的要素稟賦,一是勞動力,二是土地,三是依附於土地上的各種自然資源。而農民的收入或者說財富多少,主要是由這三項要素的使用和轉讓所能帶來的收入決定的。在本文,我將分兩個階段,即1949年-1978年,1978-至今,從農民所擁有的這三項要素的價值實現過程中尋找「中國農民為什麼這麼窮」的答案。

在1949年-1978年間,中國推行了計畫經濟體制。這種體制從多個方面弱化了農民所擁有的要素稟賦的產出能力和價值增值能力,並通過強制性的制度安排將原本就很少的產出轉移到工業和城市,從而導致農村失血、農民走向貧窮。一是農民失去了一項重要的財富源泉——土地和土地上依附的自然資源。解放初期,土地制度改革的初衷是「人均有其田」,讓每個農民都擁有一份屬於自己的土地。然而,經過社會主義改造運動後,中國基本上消滅了土地私有權,實現了土地的集體經營。在土地集中經營制度下,由於缺乏必要的產權激勵和來自監督、考核量度上的信息問題,因此,來自農業的產出就比較低。而且,由於土地及依附於其中的資源共有(集體所有),加之缺乏土地流轉和資源買賣市場,無法獲取來自土地(資源)轉入的收入。也就是說,在土地的集體制度安排下,來自土地及依附於土地上的資源的產出和收益不僅很低,而且也很難被農民分享。

二是農民失去了對自身勞動力資源的支配權和使用權。在集體經濟制度下,農民失去了人生自由,其勞動力的支配、使用和收益權不再屬於他自己,而是成為一種殘缺的產權被集體所有。在此安排下,農民不僅缺乏積極性去努力工作、提高生產,也無法離家到城裡務工,補貼家用。也就是說,在集體經濟下,農民來自勞動力的收入也遭受著極大的壓制。簡單估算一下,由於勞動力產權受到壓制,一個農民一年的產出因此下降100元,3億以上的農民一年將因此減少收入300億元以上,25年的計畫經濟體制因此會使農民減少收入7500億元以上,折合到今天將超過75000億元。

三是來自「剪刀差」的剝削。剪刀差是指工農業產品交換時,工業品價格高於價值,農產品價格低於價值所出現的差額。在剪刀差的剝削下,原本就很少的農業產出進一步被轉移至工業和城市,從而使得農民更窮了。據說,在計畫經濟時期,一斤棉花的收購價格大概是5角錢,但經過簡單的工業加工後,可以製造出10多條毛巾,而一條毛巾的價格高達1元多,從中可以看出,工業對農業的剝削。另外,據經濟學家的計算,在長達20多年的計畫經濟時期,由於「剪刀差」,通過價格渠道從農業部門創造的國民收入中轉移出去的價值量高達4000多億元,折合今天的價值則高達4萬億元以上。

四是來自城鄉二元分割制度的歧視。在1950年代,從計畫經濟體制裡內生出了城鄉二元分割的制度,即一個城市制度,一個農村制度。在這個制度下,農民在社保方面處於被忽視和被歧視的地位,未能享受應有的社會保障,其生老病死、教育就業等方面所享受的待遇都遠遠低於城市。於是,在這些制度的綜合作用,加上文化大革命的摧殘下,中國的農村逐漸走向凋敝,中國的農民逐漸走向衣不遮體、食不果腹的極端貧困之境。

1978年後,中國開始改革開放,走向市場經濟體制。首先是在農村進行了土地制度改革,通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擁有了對土地的種植使用權。其次是農民開始擁有自身的產權,既可以支配來自勞動的收入,也可以自由外出務工。再就是隨著市場的發展,農民可以用其所擁有的資產進行投資,獲取來自投資經商的利潤。應該說,正是這些改革,極大地釋放了農民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使他們對創造財富、改善收入、提高生活充滿了渴望和追求。而且,這種渴望和追求變得異常強烈,促使他們不辭辛勞地工作、想方設法地謀取生路。在市場的驅使下,農民的創造性和工作熱情被極大地激發,他們也在某種程度上獲取了來自市場的部分好處,提高了收入,改善了生活。

然而,由於改革的不徹底和不到位,農民作為一個整體依然未能擺脫其弱勢地位,他們的收入依然遠遠落後於經濟發展水平和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他們依然在貧窮中掙扎,在不公正中喁喁前行。而造成農民貧窮的依然那只殘缺制度的「掠奪之手」。

在農產品的交易中,依然受到「剪刀差」和農產品價格管制的剝削。雖然改革開放後,許多領域進行了市場化改革,由市場供求來決定某種產品的價格。但對於中國的農產品來說,這種改革並未完全走向市場化,政府那只調控之手還在很大程度上控制著農產品的價格,「剪刀差」依然在剪農民的「羊毛」。於瀚《六十年,農民為國家做了多少貢獻》在其研究中寫道:如果單從農業稅上看,農民對國家的貢獻是很小的、農民負擔是不重的,如1982年我國農業各稅收入是29.4億元,只佔當年財政收入的2.4%。而該年度農產品價格轉移總額是740億元,農業總產值是2785億元,農副產品收購總額為1083億元。那麼套用剪刀差的絕對量測算公式:(740÷2785)×1083,可以得出1982年國家通過價格渠道從農業部門創造的國民收入中轉移出去的價值量是288億元。1982年農民剪刀差絕對量負擔是當年農業各稅稅收的9.8倍,與1982年國家財政收入1212.3億元之比是23.8%。農業各稅與剪刀差絕對量之和是317.4億元,佔當年財政收入的26.2%。不僅「剪刀差」在剪農民,而且,由於價格管制,中國的農產品價格長期低於國際市場價格,這也導致農民從糧食生產中所能得到的收入很少。如果一斤糧食比國際市場低0.5元,一年農民交易5000億斤,那麼農民將因此減少2500億元的收入;即便每斤比國際市場低0.3元,每年只交易3000億斤,農民也將因此每年減少近1千億元的收入(1990年以來,為養活城市人口,農民每年至少得賣糧3000億斤以上)。簡單加總起來,改革開放以後,由於「剪刀差」和價格管制,農民因此減少的收入至少在3萬億元以上;而如果考慮其利率,則可能高達10萬億元。

在勞動力使用的報酬上,農民作為一個整體也受到「剪刀差」的傷害。萬向東和孫中偉在2011年發表的:《農民工工資剪刀差及其影響因素的初步探索》一文中研究了農民工所受到的工資壓迫。他們對珠江三角洲地區的有關政府統計數據和農民工抽樣調查數據的匯總分析發現,1995-2008年,農民工月均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城鎮居民月平均消費支出、城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項相比較,存在剪刀差現象。

根據萬向東和孫中偉的研究,我們可以進行一個計算,可以大概估算出1990年以來,農民工所喪失的勞動所得。按照農民工的生產率,其產出大概是其工資所得的2倍以上,如果農民工能享有與城市職工同等的社會保障和其他權利的話,其工資至少可以在原工資水平上提高40%。我們假設從1990年開始,農民工每個月的工資平均為900元(即1990-2011年的月平均工資),全國每年大概有1.5億農民工,如果其工資所得能提高40%,那麼這21年間,農民作為一個整體,其收入將增加136080億元!如果進行復利計算,則至少高達20萬億。

在土地出讓的收入分配上,農民作為一個整體也飽受虧待。自1990年代中後期開始,出讓土地變成為許多地方政府充實財政的一個主要手段。而且,土地出讓金年年增長,數量巨大。僅2011年,全國國有土地有償出讓收入是29397億元。據學者的加總計算,自2000年以來,中國的土地出讓金高達13萬億元以上,如果進行復利計算,則可能超過20萬億元。然而,對於開發區的土地出讓,地方政府基本上是以零地價或者接近零地價出讓的,如果算上開發區的土地價值,則這個數字起碼要翻一倍!也就是說,改革開放以來,所交易的土地總價值在今天至少值40萬億元。而農民從土地交易中所得到的可能不到1/4,即可能只有10萬億元。也就是說,農民因為土地交易,而損失了大概30萬億元。因此,周其仁說道:如果把土地出讓金歸還農民,中國的農民早就富得流油了!

在自然資源上,農民亦未享受到資源交易和資源增值所帶來的好處。根據關鳳峻的研究,自然資源對我國經濟發展的貢獻率在近20年裡,一般維持在30%左右。按照國民收入核演算法,也就是說,自然資源的所得應該佔GDP的30%左右。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假定自然資源的貢獻率平均為30%,那麼即便最保守的估算都高達100萬億元,如果貼息到今天,則至少超過250萬億元!除去開採成本,也至少值100萬億元。然而,這100萬億元的自然資源產出增值額,基本上都被國家和國企拿走了,農民所得微乎其微。

於是,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大概的數字:4萬億元的「剪刀差」減收+7.5萬億元的勞動力壓製成本+10萬億元的農產品價格管製成本+20萬億元的農民工工資「剪刀差」減收+30萬億元的土地出讓金所得+100萬億元的自然資源收入=171.5萬億元!而這些,即便不能完全歸農民,即便只把其中的一半歸還給農民,中國的農民也將因此增加86萬億元的收入,也就是每個農民增加14萬元的收入!想想看,農民還會窮嗎?

問題至此,我們不得不問另外一個問題:為什麼農民沒有得到他們應該得到的呢?

權力決定分配!一個人能得到多少,取決於他與其他人的博弈中擁有多大的相對權力。如果他擁有的權力越大,他就越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來決定遊戲規則,並監督遊戲規則的執行,因此,他所能得到的分配份額就越多。對中國農民而言,由於:集體行動的悖論--人多力量不一定大,受教育程度低和知識缺乏,居住分散和組織渙散,加上建國初期農民的貧困,使之在政治上缺乏與其人口規模相對應的話語權和選舉權;而且,由於中國在政治上的長期集權統治,政治淪為少數人的遊戲,農民在政治上的權力也被進一步削弱了,農民和農民的利益幾乎長期完全被忽視,淪為強勢權力集團幸福和富裕的犧牲品。也就是說,在中國的權力格局下,農民是那個弱勢的權力群體。正是這種權力格局上的弱勢,中國農民相繼被剝奪了對土地和土地上的資源的所有權、自由遷徙和就業、決定農產品價格和進行市場交易、獲得與城市居民平等的社會保障和讀書受教育的權利,而這又進一步決定了農民無法得到他們應該得到的收入和財富。

關於農民權力弱勢的處境可以從農民的全國人大代表數量中看出。時寒冰在《農民人大代表比例與其收入週期的相關性》一文中寫道:

「1978年時,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是2.57:1,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這一比例逐步降低,到1983年降到最低點1.82:1。此後城鄉收入差距又有所擴大。1990年城鄉收入比為2.2:1,1995年為2.71:1。到2003年,這一差距擴大到3.24:1。到2007年,兩者的差距進一步擴大到3.32:1。

1993年成為一個影響農民收入變化的分水嶺。

它與我國農民參政機制的變化有關係:在第四屆全國人大代表中,農民佔代表比例為29.4%,第七屆時還佔23%,到第八屆(從1993年起)時降為9.4%,第九屆降到8%。第十屆為8.4%。我國農民的收入變化與其在人大代表中所佔比例竟然有著如此驚人的趨同性!

我國1953年的《選舉法》規定,農民代表與市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在全國為8:1,在省級選區為5:1,在縣級選區為4:1。

1995年,我國在修改《選舉法》時,對原來的比例作了修改,把省、自治區和全國這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中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比例,統一修改為4:1。也就是說,同樣的人口數,農村人大代表的名額是城市的四分之一。但是,實際並未做到。比如,在本屆(17屆)全國人大代表中,按照《選舉法》的規定,至少應有農民代表815名,但實際上只有252名。農民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降低,使得農民的話語權呈現出明顯的弱勢。尤其是在我國民主政治向前發展的過程中,強勢的聲音更容易對相關政策產生直接影響。數據表明,恰恰是從1993年以後,我國農用生產資料價格快速上漲。僅1995年國產尿素價格比上年上漲50%,農藥上漲18%,農膜上漲31%,而農業產品價格上漲的比例卻非常之低。農工產品的」剪刀差「迅速擴大,到1994年時,已經達到670億元,如果算上農業和鄉鎮企業上交的稅收,數額更大。

從表面上來看,農民只是生產資料漲價的承受者,而從實質上來看,則是農民為城市工業的發展承擔成本,即通過損耗農民的利益來維持城市工業的快速發展。倘若農民身份的人大代表在全國及各級人大代表中,佔據著與其總人數相匹配的比例,農民參政的能力得到強化,由於政策傾向性導致的」剪刀差「問題還能存在那麼多年嗎?

農民話語權隨著其在人大代表中構成比例的降低而削弱,這也影響到了農村公共產品的質量和數量。相關數據表明,城鄉之間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水平的差距平均在15年以上。由於公共投入不足,農村居民要付出更大的負擔。比如醫療,儘管我國農村人口遠遠多於城市人口,但是,我國對農村醫療衛生投入一度不足城市的六分之一,因病陷於貧困或生病無錢治療的狀況在經濟落後地區非常普遍。」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農民作為一個整體,其權力地位在中國的政治版圖上是弱勢的,這種權力上的弱勢導致其無法參與上高層遊戲規則的制定,也無法成為自己利益和權益的維護神,只能失去他們應該得到的收入和財富,也只能淪為強勢權力集團通向幸福和富裕的犧牲品。而農民的貧窮又會進一步加劇了他們在權力版圖上的弱勢。如此惡性循環,直到今日!要想改變農民命運,唯有推進體制改革,賦予農民與其人口規模相對等的選舉權和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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