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話共產黨和納粹之十一
計畫經濟與國家干預

在共產黨和納粹的統治之下,不僅整個國家的政治生活,而且整個國家的經濟生活,一概都被黨置於自己的嚴密控制之下。遭到扼殺的不獨是政治自由,還包括了經濟自由。   ——題記

1955年8月25日,中國政府下發了一份在此後幾十年裡對中國居民的日常生活起了重大影響的文件,名字叫《市鎮糧食定量供應暫行辦法》。

這份文件規定,今後城鎮居民的生活資料全都由國家實行定量分配和憑票供應。以重慶為例,1956年11月6日,該市宣布對食用植物油實行憑票證定量供應,農民每人每月定量為5兩,城市居民每人每月定量為7兩,植物油零售價格每市斤0.48元。

毛時代買日用必需品大都要用證和票。比如買糧食要用糧證和糧票,買食用油要用糧證和油票,買布要用布票-----故而人們把那個時代稱為「票證時代」。當年的票證種類有數十種之多,常見的分為四類:關於吃喝的有細糧票、粗糧票、糕點票、豆腐票、奶粉票、鹽票、肉票等;關於穿戴的有布票、棉花票等;關於日用百貨的有肥皂票、火柴票、煙票、蜂窩煤票、煤氣票等;專用票證則有用於高幹、嬰兒、產婦和病人按規定之外的特需票證和多在春節額外供應的節日票等。

糧票的使用率最高。最初的糧票採用16兩制計量,1959年改為10兩制計量,1985年起改為公斤制。每逢過節政府還會發行特殊票證,比如糯米只有到春節才作為年貨憑證供應一次。全國有通用的全國糧票,有限用於各個省、市、縣的地方糧票,還有軍用糧票與個別單位發行的單位內使用糧票。需要到異地出差,就要通過手續把地方糧票兌換成全國糧票,所以全國糧票和地方糧票分別有個外號叫「滿天飛和團團轉」。

2005年10月9日的《重慶晚報》上曾刊登過一篇題為《關於「票證時代」的記憶》的報導。文中寫道:

「‘那個時代,票比錢管用,沒票寸步難行。’52歲的陳前榮是原九龍坡區蔬菜公司職工,這是他最初對票證的強烈印象。那時他還是個小毛孩,家中有父母兄妹五口,全家一個月憑票領100斤糧食,肉、油是每人每月半斤。‘那時正是娃兒長身體的時候,哪裡夠吃嘛!你看我現在恁個瘦,都是那個時候虧了身體的結果。’他打趣說。

「孩提時的陳前榮最巴望的就是過年,因為政府會增供糧食、肉油,如此不僅可以打牙祭,父母也會用存了整整一年的布票給他做套新衣裳,‘這在當時是件很奢侈的事,因為小夥伴們大都穿著有補丁的衣服’」。

定量分配和憑票供應意味著居民的吃喝穿戴等日常消費全都被納入了國家嚴格的計畫管理之中。

不過,當時被納入國家計畫管理之中的遠不止是居民的日常消費,而是整個國家的所有經濟活動。因為直至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中共實施的一直是高度集中的計畫經濟體制。這套體制源於蘇聯,後被推廣至包括中國在內的整個社會主義陣營。在這種體制下,國家控制了一切,全部國家經濟機構都變成了一架大機器,一架幾萬萬人遵照一個指令工作的大機器,直接生產者和管理者都不過是這架機器上的零件和部件。他們沒有自己的獨立利益,沒有自由活動的可能。工人和農民不能通過自己的加倍勞動增加收入,企業不能通過自己的努力經營得到發展,地方不能合理地利用資源求得繁榮。這種體制使每個經濟細胞都失去了自我發展、自我平衡和自我調節的能力。

以中國為例,這種計畫經濟體制的特徵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第一,生產資料公有制佔絕對統治地位。

在農業方面,以集體經濟的人民公社和生產隊為主,還有全民所有制的國營農場。1980年,全國有農村人民公社54000個。參加人民公社有1.7億戶,8億人口,3億勞動力。農村私營經濟基本絕跡,一切土地都是集體種植。

在工業總產值中,1979年,全民所有制工業佔81.0%,集體所有制工業佔19.0%,沒有私營工業。(《中國統計年鑑-1984》第194頁)1978年,在社會零售商品總額中,全民所有制商業佔90.5%,集體所有制商業佔7.4%,個體商業只佔0.1%,農民對非農業居民零售額佔2.0%。(同上,第347頁)1978年底,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人數7451萬人,佔職工總數的78.4%,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職工人數2048萬人,佔職工總數的21.6%,二者合計佔職工總數的100%。(同上,第111頁)

第二,一切經濟活動都被嚴格地納入了無所不包的國家計畫之中。

在農村,實行經濟集體化,生產資料收歸集體,農民生產的糧食、棉花、油料等一切產品全都由國家統購統銷。生產隊種什麼作物,種多大面積,怎麼種植,農民和生產隊的幹部沒有權力決定。農民吃多少糧食,吃什麼樣的品種,由縣以上的行政機關決定指標。農民都是集體勞動,每天早晨,農民都聚集在村頭大樹底下等候隊長派工。哪怕太陽已經落山,隊長不下收工命令誰也不能回家。

在工廠,生產資料不是商品,不能自由買賣,全都由國家計畫調撥。國家統管的物資多達700多種。生產什麼,生產多少,用什麼方式生產,都由國家決定。生產出來的產品全部交給國家,由國家統購包銷。賺的利潤全部上交國家財政,花錢由國家財政支出。一切技術改造,甚至連蓋一個廁所,也得報上級批准,蓋上幾十個圖章才能得到資金,這叫財政統收統支。此外,勞動力也由國家統招統配,外貿由國家統進統出。

納粹對經濟活動的控制雖然不及共產黨那樣全面和嚴厲,但也遠遠超出了其它西方國家。希特勒執政後,「通過部分的計畫和繼續利用價格機制,作為經濟干預的手段」,把德國原先以自由市場經濟為主的體制改變成了「實行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體制」,也可以說是「總體戰爭經濟體制」,從而大大加強了對經濟生活的控制。

成立德國經濟總會是納粹為強化經濟干預和控制而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經濟總會是德國經濟的最高權力機關,按行業劃分又在全國成立七個經濟組,即工業、商業、銀行、保險、動力經濟、手工業和對外往來,在經濟組下面又設44個部門經濟組。德國經濟總會由納粹要人和壟斷資本家組成,有權對國家經濟進行改組,制訂經濟政策和頒布各種經濟法令,有權對各個企業進行原料分配、財政預算。

為了加強對經濟的干預和控制,納粹還通過採取強制卡特爾化和康採恩專業化等手段竭力強化集中與壟斷。

1933年7月工5日,納粹當局頒布了強制卡特爾化的法令,以國家行政命令的手段,迫使大批局外的中小企加入所謂「義務共同體」(即原來由大企業掌握的卡特爾);或組成新的卡特爾(一般是在原來沒有卡特爾或卡特爾力量薄弱的部門),由國家直接任命這些卡特爾的領導人(一般總是該部門的大企業主)。

康採恩專業化是與所謂工業生產的合理化和標準化同時進行的。納粹當局從準備戰爭的需要出發,以國家行政命令的手段,通過各種經濟組合、經濟組和專業組等經濟社團組織加以推行,實施生產的典型化(減少產品型號,增加每種產品的批量生產)、規格化(統一零部件的規格,以減少備件庫存和維修工作)、改進生產工藝和加強不同企業的配合。納粹當局還通過強制交換股票和限定產品範圍,使原來跨越不同部門的康採恩集中到某一專業部門,從而提高它們在該專業部門的壟斷能力。國家在分配軍事訂貨時,主要交由這些大的壟斷企業承包,並在分配原料、勞動力和信貸上給予他們種種優惠。

1937年10月,納粹當局又頒布法令,解散資本在10萬馬克以下的小股份公司,禁止創辦資本在50萬馬克以下的新公司,致使大批小企業破產。僅1936年4月至1938年4月,就有10.4萬戶小業主變成雇工。1939年3月,納粹當局進一步頒布法令,規定凡從事「不適應的」或「與其能力不相符的」經營者和營業額達不到某種最低限度的企業,必須改為從事其他工作。這種強化集中,使德國股份公司的數目,從1933年的9148家減少到1939年的5353家,減少了43%。

干預投資是另一個重要方面。

納粹當局為了刺激生產,很早就促使企業將它們的盈利用於投入擴大再生產,實施所謂企業投資「自資機制」。1934年3月,當局頒布了《企業資本投資法令》,規定企業當年利潤超過上年的部分,或者利潤率高於6%的部分,要用於購買政府債券。隨後又公布了《企業利潤分配方法》,規定企業利潤超過6%的部分,要存入國家銀行所屬的金匯兌銀行,作為專門的「投資貸款儲備金」,私人不得隨意使用,4年之後歸還。這意味著企業積累下來的一部分利潤,已由一般的自由資本變成了具有特定方向的、資本所有權與資本使用權分離的「社會性資本」。

從擴軍備戰的需要出發,納粹當局還竭力促使投資擴大到與軍事生產有直接關係的重工業部門,即製造生產資料的部門。1939年與1952年相比,德國的重工業生產因此增加了近兩倍,軍火工業生產更猛增11.5倍。1939年德國直接從事軍工生產的工人達240萬人,約佔整個工業部門就業人數的20%,軍工生產在整個工業生產中所佔比重更高達25%。與此同時,為了限制私人資本投入政府所不希望的領域,納粹當局還規定,凡新辦企業和擴大原有企業的生產能力,均需得到國家批准;同時,通過管制原料分配和勞動力予以干預。

納粹對經濟的控制還表現在對外匯與外貿的管制上。

為了制止大量外匯和黃金外流,納粹當局於1934年3—8月間,陸續拋出了一套嚴格控制外匯、外貿和外債的總體方案。其主要措施是,第一,根據優先原則分配有限的外匯,即首先分配給生產出口產品的部門用以進口原料和設備,其次滿足擴軍的需要,最後才考慮其他的進口(實際上全面縮減民用消費品的進口)。資本輸出只是在特殊情況下才能獲得外匯。政府還設立進口監督機構,負責監督與分配進口商品。第二,把外債與外貿結合起來,規定德國出口商所獲外匯必須交由國家銀行控制,用以支付進口或抵銷外債。外國債權人所獲得的,僅是以自己的名義在德國銀行存入馬克,用以在德國購買產品,或者轉售給購買德國產品的外國商人。第三,在德國同東南歐國家之間推行「物物清算」的貿易方式。

管制價格、工資和勞動力也體現了納粹對經濟的控制。

納粹德國的價格管制,經歷了從依靠卡特爾組織原有的監控機制,到由政府物價委員監控,最後國家頒布凍結法令的發展過程。1936年10月發布了《價格凍結法令》,規定各種商品以1933—1936年間的「最公正」價格為標準點加以固定。戰爭爆發後,批發價格上漲,納粹當局反倒於1940年12月頒布法令,規定每種商品的零售利潤均須減少10%,明令所有零售商品都必須張貼價格標籤,所有手工業、修理業、旅館業等也必須張貼完整的服務價目表,以便戰時物價專員署和警察部門監管。

相對於物價控制,納粹當局對工資的控制更加嚴格。國家干預工資的目的十分明確,就是儘可能地把工資保持在最低的水平上。希特勒當政後,於1933年5月摧毀德國工會,取消了由工會出面維護工人利益同資方談判簽訂有關工資集體合同的慣例,設立專門負責掌管確定工資與勞動時間的「勞動托事」制度。這些「托事」只對政府勞動部長負責。工資政策由經濟部長頒布,實行封頂式的最高工資率。1938年6月頒布了工資法令,授權各地勞動局長和勞動托事,「採取一切措施,阻止因提高工資和改善勞動條件而損害國防能力和危害執行四年計畫」。納粹勞動部長公開聲稱:推行這種工資政策的目的在於確保發展軍備生產的四年計畫的執行,同時把德國的價格壓低到足以在國際市場上戰勝外國競爭者的程度。1939年納粹德國發動戰爭之後,又於同年10月16日發布法令,在「不許發戰爭財」的口號下全面禁止提高工資。1941年4月23日,勞動部甚至規定,禁止僱主向其新僱員支付高於原單位領取的工資,即使他們從事的新工作理應獲得更高的報酬。實際上,納粹黨執政後,德國工人的工資基本上凍結在經濟危機期間存在大量失業時的低水平上。

由此可見,在共產黨和納粹的統治之下,不僅整個國家的政治生活,而且整個國家的經濟生活,一概都被黨置於自己的嚴密控制之下。遭到扼殺的不獨是政治自由,還包括了經濟自由。


註:本文引述了楊繼繩的《毛澤東時代的社會結構》和朱庭光主編的《法西斯體制研究》中的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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