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軍「重大立功」表現 直接指向薄熙來(組圖)


重慶前公安局長王立軍案一審在成都中級法院審理,2012年9月18日。
路透社援引CCTV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法院9月17日和18日一審開庭審理了重慶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王立軍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案。昨天審理的是王立軍案的涉及國家秘密的叛逃、濫用職權(非法竊聽高官)的部分。今天庭審的則是該案的徇私枉法和受賄的部分,官方聲稱是公開審理,並稱「王立軍的親屬、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旁聽了庭審」。但事實上,中國媒體已經得到禁令,而到場的外國媒體仍如谷開來案一般,無人獲得旁聽機會。

今天上午庭審結束後,官方通過新華社發布了通稿,並向到場的海外媒體宣讀了官方通稿,官方還公布了一段法庭視頻,畫面上王立軍身穿白色襯衣,神態平靜。

根究官方通稿,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違背查禁犯罪職責,徇私枉法,明知薄谷開來有故意殺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情節特別嚴重。王立軍作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外國駐華領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

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未經批准或者偽造批准手續,先後對多人使用技術偵察措施,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此外王立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5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方認定,徇私枉法罪方面,王立軍後來要求重慶市公安局有關人員對薄谷開來涉嫌殺人案重建檔案、調查補證、保留物證;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的問題,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積極協助複查,為公安機關偵破該案起了重要作用,可以對徇私枉法罪酌情從輕處罰。

叛逃罪方面,王立軍犯叛逃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王立軍犯有數罪,根據中國刑法,應當數罪並罰。

根據官方說法,王立軍對被指控四個罪名的基本事實和罪名「沒有提出異議」,王立軍的老友,遼寧女律師王蘊彩擔任了王的辯護律師,她為王立軍做了罪輕辯護。

律師認為,首先,王立軍主動向有關部門反應了薄谷開來的故意殺人的問題,對偵破該案有重要貢獻;其徇私枉法犯罪系主動投案,應視為自首;其次,王立軍叛逃「事出有因」,系「犯罪中止」,其後主動離開美國領館,並如實供述,屬於自首。最後,其濫用職權不屬情節嚴重,所犯受賄最情節較輕。

最令人關注的是,王蘊彩律師提出,王立軍揭發了「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辦發揮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現。

這點在檢方的起訴中也有所體現,檢方也認為,王立軍揭發了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辦發揮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中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上海律師張培鴻認為,徇私枉法,從輕;叛逃,從輕或者減輕;濫用職權,無所謂;受賄305萬有點尷尬,根據刑法383條的規定可以判30個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近年的司法實踐中,對受賄的量刑往往偏輕。

對王立軍的「重大立功表現」,以及為「有關案件」的查辦發揮了重要作用,究竟指是谷開來的殺人案,或者是王立軍的上級,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的相關案件,目前外界仍難以查證。

上海律師斯偉江認為應該指的是谷開來嗎,而雲南律師堯宗梁則認為「重大立功顯然不是指谷,在徇私枉法中已作了評價,而且不能利用職務所掌握的信息立功。應當是指薄。」

有網友分析,「重大立功不應是指揭發谷,揭發谷的事在前面已說過了,明確是徇私枉法罪的從輕判處要件;而揭發其它案件,是針對王本人數罪並罰後的判決而言,肯定是其它特別重大案件。」

分析者認為,王立軍是公安局長,查辦谷殺人案是他的分內職責,明知卻不查辦就是徇私枉法,哪有因為揭發谷在徇私枉法罪中「從輕」一次,又在總罪判決中「減輕或免除處罰」一次?因此,其它案件絕對不是揭發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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