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德國羅伯特·海因德爾在《指紋鑑定》一書中斷定,中國唐代的賈公彥是世界上提出用指紋識別個人的第一個學者。其實,中國的應用指紋的歷史要早得多。
解放後發現的唐代許多文書、契約、遺囑上都有指紋,指節紋或掌紋,作為識別個人的重要手段。此後歷代都沿用在文書上以指模、掌模為鑒的習慣。我國古代軍隊有《箕斗冊》,登記士兵指紋,以便檢查。這表明當時已能對指紋按形態、結構正確分類,並將這種分類特徵和知識應用於社會實踐。
我國用指紋破案的記錄可追溯2000多年前的秦代。在雲夢出土秦簡中的《封診式·穴盜》篇記載:「內中及穴中外壤有膝、手跡、膝、手各六處。」這表明秦代司法人員已將「手跡」作為破案方法,並對作案現場進行司法檢驗的一種物證。這比國際公認的阿根廷警察在1892年首先用指紋偵破謀殺親子案的事例早得多。我國古代對指紋的觀察和應用,在唐代先後傳到外國,對以後世界皮紋學的研究和現代皮紋學的產生和發展都起過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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