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荷蘭,公民與政府之間發生衝突的事例同樣屢見不鮮,他們通過投訴尋求解決問題的個案數不勝數。拋開投訴結果不提,在投訴涉及的內容和處理方式(制度)上,荷蘭和中國之間都存在著很大的差異。
受到政府部門不合理對待的荷蘭公民,都可以投訴到現任國家公民投訴受理專員 - 布蘭寧克梅傑爾(Alex Brenninkmeijer)辦公室。布蘭寧克梅傑爾是荷蘭獨一無二的投訴受理專員。2011年,他受理了一萬兩千多起投訴個案,主要涉及到稅務局、市府和警察等等政府部門,並對78%的投訴認定合理。
威望
對認定合理的投訴,除了將調查報告遞交相關部門所屬各部的大臣手中之外,布蘭寧克梅傑爾專員還向其中的一些機構提出改善建議。去年,他的建議中有90%得到採納。
他的判定如此令人信服,會讓人以為他所做出的結論具有法律效力 - 其實不然。
「國家公民投訴受理專員對公民和政府之間的衝突個案進行調查後得出的結論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也不可以強制執行。調查報告遞交給政府有關部門之際,也意味著專員工作的結束。至於有關部門對專員對投訴的認可和改善建議會做出什麼樣的反應,完全由它們自行決定」,國家公民投訴受理辦公室發言人Yara Backx女士對荷蘭在線記者說。應該說,是工作的高質量使布蘭寧克梅傑爾在荷蘭享有極高的聲譽;而社會各界對其的信任、信服和在媒體的較高曝光率都為他對個案的判定結果賦予了一定的效力。
獨立
荷蘭國家公民投訴受理專員由第二議院指定產生,任期六年,不從屬於任何政府部門。荷蘭投訴受理制度的出發點,就在於保證審理專員的獨立、權威和連續性。 專員辦公室由三個替補投訴審理專員和一百七十名工作人員組成,工作對象幾乎囊括了所有的政府機構,包括荷蘭政府各部及其下屬部門、警察、水利局和省、市政府等。
當荷蘭公民認為政府機構在執行政策處理事宜的過程中出現閃失、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就可以向國家公民投訴受理專員投訴。「國家公民投訴受理專員的存在是為了那些受到不合理對待的公民」,Backx 女士說。
在荷蘭,受理專員有權決定是否對個案進行獨立的調查。但對法官的判決,他卻無權過問。
信任
2012年年初,一名荷蘭商人在中國因簽證過期而被公安機關拘留。在押期間,儘管荷蘭駐華大使館得知了他被關押的消息,卻由於種種原因而沒有派人前往探視。
後來,這位商人認為自己受到了使館的不合理待遇,投訴給國家公民投訴受理專員。經過調查,專員判定大使館至少應與在押的商人通話聯繫,並及時為他提供事件進展的信息。由於這一投訴得到了專員的認可,涉及到的商人得以討來說法,解開了心中的一個結。
當公民面臨不合理的遭遇時,他也許會產生疑慮:這件事的發生,確實緣於我自己?還是在於政府官員辦事不妥?「國家公民投訴受理專員的調查與評判,既解決實際問題,又為公民帶來心理上的滿足與平衡,還促使政府機構在今後處理同類問題時吸取經驗和教訓」, Backx 女士說,「他不僅在幫助跟政府產生分歧的公民,還向政府部門解釋它們應該怎樣處理這個分歧」。
比如,從2006年到2009年間,荷蘭財政部下屬的稅務局向身居國外的荷蘭人誤繳了總數達六百萬歐元的醫療保險金。財政大臣在承認這一過錯的同時,卻認為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稅務局才應退款。經過調查,國家公民投訴受理專員認定稅務局應主動跟所有當事人聯繫並退款。這一結論最終導致稅務局主動聯繫納稅過多的人,並退還自2010年起多收的款項。
編輯簡評:各位讀者可不要聯想到中國的「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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