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官賣官為什麼在中國大行其道?

最近買官賣官的新聞很多,北京的王先生,為兩個朋友買官,與騙子約定價格達800萬元之巨,且已經成交600萬元。如此捨得血本,朋友似乎也當得真夠鐵,但他又何以有如此大的動力,卻不能不問。這些錢是墊付性質,然後要由受益者官職到手後清償,還是受益者官職到手後定要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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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感慨的是,報導說這位受騙的王先生「替兩個朋友買官被騙,直到案發也不說朋友到底是誰」,法院開庭時王先生沒有現身,「據知情人分析,王先生打算一人扛了,把買官的朋友說出來沒有意義,私下裡怎麼給錢也與本案無關」。就騙案審理來說,為誰買官確實無關,但就官場清白來說,騙案實際上又無異於一個舉報。

網路真是個好東西,有網民非要刨根問底,因為《新京報》和《京華時報》,在同一內容的兩篇報導中,都有「2011年1月,廳長調到了某部委任職,且副教授也沒有升遷」這樣的話語。換句話說,也就是因為有了「遼寧省、趙廳長、某部委、年齡、時間」等關鍵詞,讓500萬買副省長的王先生的朋友廳長已經浮出水面,進入了人們的視線。

這個廳長是誰呢?有網民直指遼寧省科學技術廳原廳長、黨組書記,現任科學技術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主任、黨委書記兼中國技術市場管理促進中心、科學技術部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趙明鵬。

其實,這樣的新聞一直都沒斷過線,劉卓志,內蒙古錫林郭勒盟原盟委書記,在任期間,他86次收受賄賂817.036萬元,其中賣官收入佔了大部分,法院認定證據表明他賣官共13次,賣官價目表中最高金額65萬元。

還未受審的山東省副省長黃勝自從2001年接任德州市委書記後,德州官員們發現單純靠政績很難得到提拔了,得靠送錢,德州的官位差不多都是明碼標價了。

此前,原廣東茂名市公安局長倪俊雄、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黃鴻以行賄、受賄罪分別被輕判有期徒刑15年和13年,理由是他們積極退還了巨額贓款。他們主要的贓款都來自公安系統內部,「賣出去」的職位上至縣級市公安局局長、區公安局局長,下到副科長等。

有人認為現在官員買官賣官,肯定屬於動了歪心思的,但實際上,現在買官賣官已成為官場的常態,不僅黨政部門普遍存在,在軍隊武警隊伍之中也見怪不怪!

買官賣官在上世紀八十年代還很少見,九十年代隨著經濟高速發展,社會財富暴增,官的價碼才漸漸公開化,因為選拔官員並沒有一個量化的標準,黑箱操作的方式讓買官賣官大行其道,這不僅僅是執政者的恥辱,也是整個體制和全民的悲哀。

買官賣官在舊中國比現在要透明許多。以清朝為例,國庫空了,皇帝就要賣官。賣官的錢,理論上都交到了吏部,最後歸到國庫。但歷朝歷代,人們是看不起這些捐官的,總覺得捐官通過買賣上任後,肯定要連本帶利一起撈回。

現在買官賣官錢都進了官員私人的腰包,而買官上任後更要變本加利的通過貪腐來瘋狂斂財,過去買官賣官,多少還有點藉口,而現在完全變成了主管官員自我牟利的一種勾當。

自古以來,吏治的腐敗是最大的腐敗。現在買官賣官之所以氾濫成災,關鍵是現在的官員選拔制度出了大問題,官員的選拔任用,據說有一套完備細緻甚至堪稱嚴格的工作程序,包括民主推薦、組織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直到任職。但在這個所謂完備的流程中,只有大權在握的一二把手才能決定官員的升遷,收不收錢全在於官員的個人喜好。

正是這種弱不禁風的選拔和監管機制,才使得官場買官賣官成為一種常態,大凡花錢買官的官員,又會以幾乎相同的手法,向下級官員繼續轉賣官位抑或瘋狂搜刮民財,並以快捷的方式收回買官「成本」。所謂完備的官員選拔任用制度,在官場早已被視之為無物,官場的價值觀和善惡觀嚴重扭曲,對執政黨抑或是對全社會都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在人民群眾中更是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一個正常社會,官位的補缺本應該通過各種考核及多層關卡公平競爭,可是自從上世紀90年代以來,官場任人唯賢的選拔機制被萬能的金錢所徹底摧毀,官員的選拔變成了簡單有效的權錢交易,我們現在所看到的買官賣官僅僅只是幾例個案,真正的大魚都還隱藏在深水中。權力一旦墮落成為謀取私利的斂財工具,就意味著權力在自掘墳墓。一個缺乏有效監督和約束的政權,最終會導致絕對的腐敗也必然會導致絕對的滅亡。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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