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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烏木應該歸誰所有(組圖)

 2012-07-04 23:2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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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一塊木頭,沒那麼值錢時,農民可以拿回家當柴燒;值錢了,政府說,這是國家的。我國民法未明確先佔制度,導致所有人不明或無所有人的無主物,當發生官民爭奪時,其所有權往往都指向:國家。調查顯示,有近一半網友支持吳高亮提出的400萬獎勵要求。約21.73%的網友認為應根據政府對烏木的估價,對吳高亮進行獎勵。

罕見巨大烏木,價值數百萬

經鑑定這批烏木樹種為珍貴的金絲楠木

烏木國有 獎你七萬

烏木歸誰 追蹤

昨日,彭州市國資辦召集文管、林業、司法、水務、國土等部門,正式答覆:烏木歸國家,獎發現者7萬元。

法學專家表示,不論是按照《民法通則》還是《物權法》,烏木都應為國家所有。

但參與調查的近4萬名網友中,卻有超過六成的人認為,烏木應歸其發現者所有。

塵埃落定

發現者:獎勵太低

昨日下午3時,彭州市國資辦召集文管、林業、司法、水務、國土等部門,對吳高亮作出正式答覆。

彭州市財政局分管國資辦的副局長陳彬表示,烏木屬於地下埋藏物,且藏之時已距今成千上萬年,無法查清系由人為或是地質變異所致,故其應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吳高亮發現的烏木應為國家所有,目前,吳高亮能提供出的,只有雇挖掘機的幾千元費用。所以彭州市國資辦決定給予吳高亮5萬元獎勵。

通濟鎮鎮長郭坤龍表示,鎮上經研究後,決定給予吳高亮2萬元獎勵。

吳高亮表示,國資辦依據的是《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但他依據的是《物權法》第四十九條,雙方引用的法律條文不一樣。吳高亮還提出自己的疑問,市場上那麼多銷售烏木的,都是從地下挖掘出來的,又怎麼解釋?同時他對7萬元獎勵很不滿意。

陳彬表示,吳高亮如果覺得答覆不滿意,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

爭議未止

法學家梁慧星:河道歸國家 烏木自然歸國家

昨日,成都商報聯合大成網和成都全搜索,對網友的觀點進行了調查,逾6成網友認為烏木應歸發現者所有。

同時,記者就此事採訪了國內法律界、文物界,收藏界相關專家,專家學者們認為烏木屬於國家所有。

四萬網友

2萬餘人認為烏木應歸個人

昨日,成都商報聯合大成網和成都全搜索展開調查。近4萬名網友參與調查。截至記者發稿時,逾六成網友認為,烏木應歸發現者所有。不到兩成的網友認為烏木應歸國家所有。此外還有一成網友認為烏木應歸集體所有。調查還顯示,有近一半網友支持吳高亮提出的400萬獎勵要求。約21.73%的網友認為應根據政府對烏木的估價,對吳高亮進行獎勵。

法律專家

引用《民法通則》不恰當

「政府引用《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吳高亮引用先佔原則,都是不恰當的。」中國著名民法學家、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物權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稱,埋藏物、隱藏物的前提必須是人為埋藏、隱藏;但《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孳」是繁殖的意思。該烏木既不屬於化石、礦產,也不屬於文物,法院判決時可類推為天然孳息。另外,村民在河道中發現烏木,河道屬於國家所有,烏木就應由河道所有權人國家取得。同時「先佔制度」未寫進我國物權法,且「先佔」的前提必須是「無主物」。而該事件中,「烏木有主」。同時,梁慧星也認為,目前政府給與的7萬元獎勵有些「過低」。

四川泰和泰律師事務所一位不願具名的律師和瑞月永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蒲萬純表示,根據法律,烏木應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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