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來華工作類居留證有效期更改
中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在北京舉行第二十七次會議。會議對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修改後的草案明確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
草案的上述規定維持了現行的管理制度。同時把外國人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修改為最短90日。
草案二審稿規定,外國人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180日,最長為五年。而上述修改主要考慮到了有的外國人來華短期工作,期限經常在半年以下的情況。而且對於這類外國人,現行管理制度可以簽發有效期短於180天的居留證件。因此,三審稿從實際出發,做了上述修改。
草案在普通簽證類別中增加了「人才引進」一類。二審稿規定普通簽證的類別和簽發辦法由外交部會同公安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三審稿將此修改為由國務院規定。
據統計,2000年以來,外國人來華人數以每年10%左右速度遞增。到2011年底,約22萬外國人在華就業,以三資企業工作人員、教師、外企駐華機構代表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