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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 罪惡之保護傘(圖)

 2012-06-05 01:3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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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股城網)

【看中國記者李靜慧報導】五月以來,從河南官員因涉嫌性侵百名未成年幼女被拘,到浙江永康市發生「大規模嫖宿未成年女學生」事件,未成年幼女是否得到足夠保障再度成為外界關注焦點。

其實,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各類案件近年有增無減,「嫖宿幼女」案也時有耳聞。2009年,轟動全國的貴州習水公職人員嫖宿幼女案被媒體曝光。2011年,陝西略陽縣村鎮幹部輪姦12歲少女最終也被以嫖宿幼女定罪。而近日浙江永康市的當地警方給出的案件性質為「嫖宿」。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行為。1997年刑法修訂,嫖宿幼女罪成為了單行的刑法,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姦罪相區別。《新京報》報導指出,嫖宿無非強調嫌疑人對性交易存在「購買」行為。但由於幼女缺乏對其性行為的支配權,即便幼女接受了嫌疑人給付的「嫖資」或財物,從而「同意」發生性行為,也應推論這種「合意」不成立。其實,在許多國家的司法規定中,與未成年幼女發生性關係被視為強姦。但根據中國《刑法》規定,姦淫幼女作為強姦罪的法定從重情節,按照強姦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嫖宿幼女罪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般最高刑為15年有期徒刑。越來越多的網友擔憂,一旦「嫖宿幼女罪」蔓延開來,嫌犯便會藉助「嫖宿幼女罪」這一個法律漏洞而逃脫嚴懲,特別是在媒體曝光的「嫖宿幼女」案中,當事者大多都是公職人員。

微博中,網友在對「嫖宿幼女罪」縱容犯罪也發表了自己的意見。有憤慨的:「這個定性應該給那些愛國愛黨者一記響亮的耳光!!!!!」

「嫖宿幼女這個罪名極其荒唐的!!!是經不起推敲,不登大雅之堂的惡法之一!!!」

有憤慨到無奈的: 「沒辦法 這就是現在的國情 老百姓 活一天 過一天 …」

「無語我的祖國!」

也有調侃的:「嫖宿幼女」這詞百姓「鼓掌」 很有「創意」 中國「人」太聰明瞭 比美國佬還聰明 美國佬還沒時間想這些「創新」。

「希望主席或總理能每天騰出1小時時間批閱每日頭10條新聞。」

據大中華文摘報導,婦女權益律師郭建梅稱,這條實施多年的法律損害幼女的權益,把幼女所受罪行定性為賣淫,羞辱了她們、寬恕了罪犯。她不理解為何當局制定這項罪名,按照權益律師的角度,唯一可能的解釋是為保護國內有特殊地位的人和有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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