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軍濤(JUN TAO BI,音)2005年移民加拿大,後來因為被僱主外派到中國工作,楓葉卡得不到延期,上訴至聯邦法庭後敗訴,沒能保住加拿大移民身份。資深移民顧問表示,如果不能清楚瞭解加拿大政府針對移民在海外供職的政策,就可能會帶來麻煩。
加拿大權威移民雜誌《移民彙編》最新披露一份聯邦法庭文件,文件顯示,畢軍濤於2005年9月3日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2007年2月21日他與一家加拿大公司簽定3年合約,在中國任總經理助理。之後他全職在中國工作,只是偶爾回加拿大作短期停留。
這份法庭文件稱,畢軍濤希望將他在中國工作的時間,算作他在加拿大的居住時間,但法庭發現不合理。
根據加拿大政府特別政策,移民可以被加拿大公司外派到外國工作,同時不違反移民必須在加拿大住滿一定時間的規定。
對此,法庭解釋說,要滿足這項政府政策要求,移民在海外的工作必須是臨時性的,必須與其僱主保持聯繫,在任務完成後必須回加拿大為該僱主工作。
但是,畢軍濤在海外得到的不是臨時工作任務,也沒有跡象表明,其僱主已經同意他在中國這段工作結束後,會在加拿大繼續留用他。畢軍濤只是在法庭聆訊中,說他想與僱主磋商,回加拿大工作,讓僱主派另外一個人去中國。
法官在結論陳詞中,同意移民上訴部門(IAD)的判斷,即認為畢軍濤未能滿足移民必須在加拿大住夠一定時間的要求,不能更新其楓葉卡。
對「外派」任職瞭解不清造成麻煩
多倫多資深移民顧問黃國為認為,政府這項特別政策是德政,但對其意義瞭解不清可能會帶來麻煩,也有的人是在鑽空子,造假,結果是「自找麻煩」。
黃國為稱,如果是加拿大公司外派的移民,在國外住多久都可以更新楓葉卡,即不會影響其移民身份。因為移民的背景,加拿大公司將他們派往國外去跟進一些項目或生意,這是很正常的事。不過,外派的一個特點,是被外派者為加拿大僱主工作,工資也是由加拿大僱主負責。
當事人看起來是在中國一家公司任全職工作。黃國為解釋道,在生意運作上,可以說是加拿大總公司在中國的分公司,但移民法中的這項優惠是給加拿大僱主的,不能接受中國公司所發工資。其間一個差別是,在中國註冊的公司,不需要給加拿大政府報稅,其運作也是按中國法律做,加拿大管不了。
他說,這項優惠政策甚至沒規定外派持續時間,只要合情合理就行。比如一個大項目,要5年才能完成,「外派5年就算合理」。
黃國為稱,當政府懷疑當事人動機時,會有很多理由可以否決。但是,如果當事人是真的,也有很多證據可以使用,比如僱主有盈利,才有能力外派人員;當事人有合適資歷,值得外派;僱主給當事人工資合理;當事人有定時向加拿大僱主的報告,包括見過什麼客人,簽過什麼合同等。
雖然這是一項簡單移民法例,黃國為表示,執行時也有很多具體情況,需要對其瞭解清楚才可以避免麻煩。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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