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昌星被判處無期徒刑
廈門遠華走私案主要嫌疑人賴昌星星期五(5月18日)在廈門被判處無期徒刑。
賴昌星被控走私普通貨物罪以及行賄罪。
法院就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他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就行賄罪,賴昌星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0萬元。
兩罪並罰的結果,賴昌星將被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違法犯罪所得也將被依法追繳。
法院判決書稱,賴昌星從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期間走私貨物總值約274億元人民幣,逃稅近140億元。
同時,法院還裁決賴昌星在1991年至1999年間直接或間接行賄64名官員,行賄總額接近4000萬元。
賴昌星在1999年逃離中國,一直在加拿大居住,中國就引渡賴昌星與加拿大當局經過了長時間的交涉,最終在去年將賴昌星引渡回中國。
分析人士指出,中國得以引渡賴昌星回國很大原因與中國去年廢除走私罪的死刑量刑有關。
遠華走私案共導致300多人被起訴,其中包括多名高級官員。14名官員被判處死刑,其中數人已經被處決。
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因遠華案被判死緩,廈門原市委書記石兆彬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廈門還有兩位副市委書記和三位副市長涉案,其中兩人被判死緩、一人被判無期。
廈門海關有160多人涉入遠華走私案,佔當時該部門工作人員總數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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