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罪:違背天理。
上天有好生之德。從生物倫理的角度上看,任何生物在沒有絕對正當,十分充分的理由不得剝奪他(它)的生命。人是萬物之靈,生命尤其寶貴。作為人類繁衍的方式——生育,更是大自然賦予的規則,是天經地義的自然規律,應該隨其自然。任何以所謂「國家」、「計畫」等等名義來行殺害胎兒、傷害胎兒母親和抑制自然生育行為,必然會得到自然的報應和惡果。
二宗罪:破壞自然的家庭結構和人倫規則。
做為社會的自然單位——家庭,具有穩定社會,繁榮社會的巨大作用;人倫規則對於穩定家庭和家庭、人與人的關係,促進人與人的和諧以及個人的人格的完善具有強大的作用。
所謂的「計畫生育」,破壞了原來自然的家庭結構,形成了一些「四二一」畸形結構,嚴重影響了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原來的人倫規則也因為沒有親人而實際消失。
三宗罪:違背中國的憲法和法律。
先不說在國際上的標準,是否侵犯人權。所謂的有關「計畫生育」的政策和「法律」,從根本上就違背中國的憲法和基本法律。憲法規定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生育自由和生育權,乃是關係中國人的繁衍的重大權利,難道不應該在保護之列嗎?!所以那些有關的「法律和政策」,就會因為直接牴觸上位法而無效。
憲法中規定,「國家實施計畫生育」,即使承認了這一條款,「計畫生育」也僅僅是一種政策,也沒有任何強制的執行力。中國現行的「政策和法律」仍然因為違反憲法的其他條款而無效。
另外,整個「計畫生育」的實施過程中,存在著故意傷害、侮辱、誹謗、非法拘禁有關公民以及相關親人,故意損壞、佔有、勒索、沒收公民的生產工具、財產,更甚推倒公民的房屋。已經嚴重違反中國的憲法和刑法,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損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瀆職罪等等。
四宗罪:違背國際上通行的人權標準。
中國先後簽署和加入了多個國際人權公約,包括:《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等。
雖然如此,中共一再以欺騙人的「國情」為由,打著「法律和政策」的理由,幹著侵犯國民的人權,違背條約,為天下所不齒。(包括侵犯兒童的一系列權利,不給辦戶口以及享受相關優惠)。
五宗罪:違背經濟學的規律。
學者何亞福認為, 經濟學發展水平受制度和科技的影響,而非自然資源。在東亞5國中,人口密度南韓和日本,特別是日本遠遠超過中國,經濟也遠超中國。中國經濟落後是制度制約了發展,而不是中共詐稱的「人口多」。
作為人口而言,本身就是人力資源。我們不能把人力資源的成本短視為人口負擔。
六宗罪:違背生物學的規律。
從生物學的角度來說,某個地域的社會構成是一個生物群體。它是有一定比例的老、中、青組成,自然生育所造成的年齡結構,符合生物學的規律。「計畫生育」的妄加干涉,直接造成了大陸男女比例嚴重失調和「未富先衰」局面,造成青年男女婚配問題和老無所養,將可能導致整個社會的崩潰。
所謂的「提倡晚婚晚育」和生育證制度,直接造成許多人錯過25歲前的「黃金生育期」,從而導致整個民族的身體素質下降。
七宗罪:違背人類心理學規律。
人類心理學家早已經發現,健全的家庭和親屬對個人的人格成長有很重大的影響。獨生子女的兄弟姐妹親屬欠缺,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其他親屬的缺失,會造成個人人格的冷漠、孤獨、苛刻、缺乏愛心,他的生活和生存能力很差,容易心理崩潰。這也是近年來大陸發生「子殺母」等人倫慘劇的一個重要原因。
還有心理學家發現,獨生子女和其父母相互影響,其父母因為沒有多個子女的氛圍和體驗,同時也造成了父母的懶惰、自私,喪失上進心,人格也沒有得到完善。
言而總之,「計畫生育」曾經殺害了無數的胎兒,傷害了無數的婦女的身體,對整個國民的素質起到了降低的作用,也不符合人類社會自然規律。它遺留的禍害也沒有完全顯露出來。一個是因為中共還在繼續掩蓋這一切,另一個還需要時間來驗證。
為了大陸的中國人,每一個人應該做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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