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官員嫖娼終生不錄用
歷史上各個王朝對官員私生活都會予以密切注視。即個人日常生活中表現出來的道德品質,實行嚴密監管。
古代公家的酒,官員們不是想喝就能喝。宋朝時也有公酒,但這是專門用來饋送往來的官員與上任、罷任的官員以換路費的。若官員們拿公酒互相禮送,並將公酒私自飲用就會獲刑。宋朝治平元年,鳳翔府知府陳希亮向有關部門自首,承認曾私自喝掉了鄰州饋贈的公酒。朝廷對其處理是貶為太常少卿。有個名叫祖無擇的官員,因為私自將300小瓶公酒送給了親戚,被免去直學士的職位。
明代也對官員的私生活管得很嚴,禁止使用官妓,禁止嫖娼。在明朝以前的唐、宋,政府允許官妓的存在,官妓害政,官員使用官妓,官妓往往給官員吹「枕頭風」,官員勢必要被官妓牽著鼻子走。明太祖革除官妓,而且規定官吏嫖娼,罪下殺人一等,雖然遇到大赦,也終生不得使用。明英宗正統年間,廣東海南衛指揮使到北京上奏章,此人在海南衛可能放縱慣了,在京期間,仍不加檢點,竟然宿娼。事情敗露,被遣送威遠衛擔任守衛。
清朝的官員更是被規定不准去古玩鋪。原來對官員的形形色色賄賂中,有一種賄賂叫「雅賄」,即給官員送字畫、古董等,既可達到行賄目的,又顯得「高雅」,便於官員接受,也不易被察覺、查處。「雅賄」多借古董商之手進行。
古董商將名貴字畫或稀世之珍的古董三文不值兩文「賣給」官員,再由行賄者跟古董商按實際價格結清貨款。為防範和杜絕「雅賄」,清朝禁止官員出入古玩鋪。咸豐年間,有一個侍郎(「副部級」官員),偶爾至北京琉璃廠坐坐,即遭御史彈劾,丟了官職,賦閑在家。與現在相比,在古代當官並不是一件多麼舒服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