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富人與五百個窮人

這兩年,人們對收入分配改革的期待中,調節限制過高收入、增加中低收入者收入已是一個明確方向。這沒錯。但當我們看到,對「過高收入」人群的定義越來越寬泛,甚至把大量專業技術人員也列入其中,同時對「過高」的數量界定越來越挑剔,例如要規定公司總經理和普通員工收入差距不能多於幾倍時,不能不說,這種看似「共富」的方向未必符合分配正義原則。

在最早闡述「分配公正」原則的亞里士多德那裡,「分配公正」包括「數量相等」和「比值相等」,前者是「你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數目和容量上與他人所得相等」,後者是根據個人的真價值和貢獻,按比例獲得與之相衡稱的事物。他強調「比值相等」是「真正的正義」,公正的分配必須以人們對於城邦各要素的貢獻大小為依據,不考慮功過、只考慮個人需要的分配是不正義的分配,劫富濟貧或恃強逞暴都不正義。

上述原理今天仍可借鑒。對收入偏低的弱勢群體,提高其收入和保障以及人力資本,是體現「包容性發展」的「補差正義」。同時,鼓勵多勞多得、創業創造,是體現付出與回報相匹配的更重要的分配正義。俗話說「有一個富人就會有五百個窮人」,其實,「有一個富人就會讓五百個窮人脫貧」,也許是更大的道理。1914年,亨利•福特將工人日最低工資提高到5美元(當時平均為2美元),是管理學上的經典案例。沒有這樣的富人,就業、增收、消費都是難題。

就現實而言,與其泛泛討論過高收入,不如討論哪種「過高收入」是不正義的。依靠資源和資產的機會分配的嚴重不平等、不規範、不透明,所帶來的某些利益階層的「過高收入」,那些與特權、尋租、壟斷、獨佔性牌照、公共資源的廉價使用、金融資產性套利等相關的「過高收入」,才是改革要精確打擊的目標。

如果分配改革的結果,是陽光下的富人因「負激勵」喪失奮鬥精神,而灰色隱形富豪們因「體制固化」依然固我,改革是成還是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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