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傳珩:中國人大通過「克格勃條款」(圖)
——「保障人權」掩護下的「秘密拘捕」合法化


「73條的通過,中國邁向警察國家」

中國「兩會」已經結束,經過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正式出臺,將於2013年元日生效。此次全國人大涉及刑訴法七大方面八大處的修正,是在「尊重和保障人權」掩護下,不顧社會各界抨擊,違逆民意,強行通過的。其中,眾所詬病的第73條、83條規定,使踐踏國際人權標準的「強迫失蹤」和「超期羈押」構成的「克格勃條款」,在胡錦濤時代行將謝幕這一年,終於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令中外輿論跌破眼鏡。對此,《紐約時報》刊文:「73條的通過,中國邁向警察國家」;「共同社」強調:「73條通過是綁架失蹤合法化」;《明報》文章評論:「73條是一群外國人在表決通過,這是世界上最荒唐的事。」

秘密拘捕」合法化激起異見請願運動

依據《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73條、83條規定,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而被拘留,如果「通知可能有礙偵查」,可以不通知其家屬。如此立法確認「秘密拘捕」合法化。此「克格勃條款」,在通過前,就已成為今年「兩會」期間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焦點,大陸民間紛紛發起公眾異見請願運動,試圖阻止這個倒行逆施的「惡法」條款通過。

根據2000年生效的中國立法法第15條規定,人大常委會決定提請全國人大會議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但是,出席全國人大的多位人大代表說,這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是在他們抵達北京開會後才拿到的。為此,會議期間,一些法律界人士以立法程序不合法為理由,緊急呼籲人大代表不要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表決。北京新啟蒙公民參與立法研究中心負責人熊偉在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緊急微博中發出了暫停表決的呼籲。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和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等知名法律界人士也都對這一呼籲予以積極響應。3月10日,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司法高等研究所10位學者聯名將刑訴法修正草案建議掛號寄至全國人大法工委。研究所主任徐昕教授表示:刑訴法關係到每個人的自由與安全。出於普通人的恐懼與憂慮,出於法律人的責任與理想,我們都必須髮出聲音。投資人薛蠻子11號下午更在新浪微博發起「刑訴法修正案是否該現在表決」投票活動,僅幾個小時,就有一萬多人投票,其中,93%網民支持「暫緩表決」。據新浪微博調查,97.2%的網友表示關心刑訴法大修,89.9%的網友表示「兩會」對刑訴法草案第73條應暫緩表決,10.1%的網友認為要立即表決,92.8%的網友表示不希望通過《刑訴法修改稿草案》。此外,媒體人溫雲超也在網上倡議「全民勸停惡法大行動」,呼籲網民發郵件、簡訊、打電話告訴他們認識的人大代表:「刑訴法修正案是惡法,無論如何不能通過」。然而,這些民間努力,都沒有能阻止這個「克格勃條款」在中國人大會議上的強行通過。

中國特色的「克格勃條款」對付誰

此次《刑訴法》修改案確立「克格勃條款」的根本目的,在於強化統治權力的維穩和反恐功能,因此,它在本質上是統治者用於對付被統治者的法律工具。自去年8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至今,前後經歷了200多天。在此期間,社會各界都對這一「克格勃條款」惡評如潮,激起了國內媒體、網際網路和法律界上罕見的抗議聲浪。民眾輿論普遍認為,這個刑訴法修正案內容「抽象進步、具體退步」,或「小處進步、大處退步」,而本作者則將其定義為「進步煙幕下的法制倒退」。

所謂「國家安全犯罪」,其實是刑法一種類罪,包括多項具體罪名,在法律實踐上,這些罪名大多是用來對付政治異見人士、維權人士、宗教人士等,從批評中共,到西藏、新疆等少數民族提出的和平主張和自治或獨立的要求等,都可以被界定在這個範圍內,甚至不乏將網上發帖批評當局的言論,指控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把維權抗議自焚者定為「恐怖份子」。最近,杭州異議人士朱虞夫僅僅因寫一首呼籲爭取政治自由的小詩,便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七年重刑。
       
這些年來,儘管沒有這樣的「克格勃條款」為依據,「秘密拘捕」也已經成為中國政府對付批評人士的一個主要手段。藝術家艾未未、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和維權律師高智晟,甚至盲人維權者陳光誠等都曾遭到警方的秘密拘押。這些秘密拘押可以在警察控制的任何場地,大大地增加了對嫌犯刑訊虐待的可能性。而眼下輿論聚焦的王立軍被秘密拘押至今,重慶人大代表張明渝因在北京告另一人大代表而被失蹤,正可謂是刑訴法「秘密失蹤」的現實版。今天,刑訴法73、83條款的出籠,更使政府隨意「被失蹤」政治異見人士等的做法合法化。

中國大警察權的無限擴張

在國家安全問題上究竟應該給警察多大權力,一直是中共「十八大」權力大洗牌前最激烈的政治鬥爭之一。在中國特色中,國家安全的範圍是可以被公權力隨意圈定的。什麼是危害國家安全,什麼是恐怖份子,偵查機關都可以自主決定,「說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說你不是,你就不是,是也不是」。眼下,中國打壓民間異見人士、維權人士、宗教人士等殘酷現實,充分證明了中國偵查機關權力的無限擴張。

如今,人大通過的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竟致民意的強烈反對於不顧,依然讓警察在懷疑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恐怖主義」的情況下,可以藉口「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秘密拘押嫌犯長達6個月之久。

然而,何謂「有礙偵查」?刑法並無定義,並無嚴格清晰定義和具體細緻立法或司法解釋,全由公安機關任意決定。如此立法的傾向,就是從有利於警權擴大或濫用而不必被監督或限制角度出發的。何謂「無法通知」?刑法更無定義,也全由公安機關自主判定。在實踐中,偵查機關無非是因保密而不想通知,因怕干擾不想通知,使嫌疑人的近親屬、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都無法提供法律幫助,這樣才有利於他們將刑訊逼供、酷刑迫害行徑封閉在偵查黑箱中。

如此條文設計,公權力就可以藉口「危害國家安全」「有妨偵查」或「無法通知」的三個立法理由,將各種情況裁量權賦予自己。由此以來,採用強制措施剝奪公民自由的限制就被解構了,當事人被「依法失蹤」的法律缺口也就無限放大了。由此可見,中國特色的「克格勃條款」,實質上就是在為大警察權強姦人權提供庇護;為偵查逃避「通知」義務提供「合法通道」;為以「危害國家安全」名義,剝奪當事人請求法律幫助和當事人家屬知情權利打造擋箭牌。

中國法制進程的又一次大喋血

自從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誕生以來,人類人權事業不斷走向文明與進步。聯合國大會1966年12月16日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92年通過《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宣言》,「保護人權」現已成為普世價值的基本準則。特別是2006年12月聯大通過《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以來,「強迫失蹤」已被視為侵犯人權的罪行為國際社會所嚴禁。而《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更是將「強迫失蹤行為」列為「危害人類罪」。今天在中國卻發生如此最高權力機關不顧民眾反對,倒行逆施地通過踐踏人權惡法。由此一來,國內的異見人士、維權人士、宗教人士等「被失蹤」的情況將會更為嚴重,人權形勢勢必進一步惡化。

然而,眼下中國多家喉舌媒體,卻正在藉口刑訴法七大方面八大處的修正,特別是「尊重和保障人權」七字寫入修正案,而發起大肆炒作其「進步性」的官方大合唱,甚至被稱之為「法學家」的陳光中,也在接受採訪時稱:新刑訴法73條有進步。

與此同時,《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正遭到社會各界的前所未有的質疑和反對,司法界、學府、民間、記者都加盟民間反對的行列。北京憲政學者劉軍寧將刑訴法封面貼在微博上,並說這一天「會成為中國歷史上的今天。歷史會記住今天!」薛蠻子貼上自己的照片,說要為「歷史上的今天立此存照。」本作者曾在2011年官方向社會徵集刑訴法修改意見時就發表了《在「進步」煙幕下的法制大倒退》一文,文中預判:「此次刑訴法修改,既關係到公權力的內部調整;又關係到每一個公民的權利保障,更關係著對國家強制力如何規範和限制,因此它的修訂,注定要伴隨著複雜的立法博弈。當前刑訴法修改中的一些改進,阻力主要來自於公安、檢察和紀委系統的強力抵制,導致刑訴法修訂稿已基本定型,接下來的人大審議,也只能限於細微末節上的敷衍了,而不會再有大的改動。即使民眾有再多的意見,也只能網上圍觀,憤怒聲討了。」如今,我的這個預判極為不幸地被驗證了——這是中國法制進程的又一次大喋血!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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