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承鵬:73高牆宣言

就在剛才,就在決定13億人未來能否確知今晚自己在哪裡過夜的投票中,我只看到160支有靈魂的手,其它的是如林假肢。

可是比起秘密拘押、技術偵聽和異地監視居住這些惡法,我覺得更惡的是這個國家一直有條專門以供通過惡法的神秘管道。這一次它可以沒收你的自由,下一次可以沒收你的財產,再下次就沒收你的思想。就是這樣,昨天你還在爭吵為什麼房子只有70年使用權,現在,你連是否擁有今晚的使用權也未可知。昨天你還笑那些不忿墓地只有20年期限的朋友太遠慮,今你必須近憂你的肉身會不會忽然變成一堆骨灰。

有人說:這是針對危害國家安全、恐怖份子和重大賄賂的,不做賊,就別心虛。可是當深圳辦個大運會都能清理八萬不穩定人群、禁止放飛孔明燈、長相行為可疑就會被帶到派出所查指紋,你真那麼確定,自己不會因為上街呼籲環保就被視作顛覆國家,不會因為只是不忿村幹部佔了你家地於是吹牛逼要跟他同歸於盡,就變成恐怖份子,不會因為迫於潛規則咬牙送了紅包也可能隨著那官的倒臺,就算成重大行賄。這裡流行「假想敵」,辦個末流的大運會就能想像出八萬人在潛伏,八萬人哪,三個集團軍且是整編軍……在一個為了創收,常常就把內部矛盾升格為敵我矛盾的地方,立法之後,連我都幻覺滿大街都是間諜和叛軍。

有人說這些條款其實有很多限定語的,可是我研究了一下:

—— 除非偵查需要,不得異地監視居住。但是,何為偵查需要並不是被偵查的你說了算,而是偵查人員說了算;除非案情重大,不得使用特殊手段。但何為案情重大也不由你說了算,而由辦案人員說了算;除非無法通知,必須通知家人。但能不能及時通知,不歸手機信號、郵遞員說了算,而歸廷騎校尉說了算。

所以沒有限定語,只有語氣詞,以生活的經驗你我輕易就符合著「偵查需要」以及「無法通知」,等查無實證六個月後你被放出來,國家賠償是沒有的,連個道歉也是沒有的。

更別在意「保障人權」這一條。這裡確實保障人權了,但你算不算人不歸人本身說了算,而歸有能力剝奪你做人資格的人說了算。

有人說:為了偵查國家安全隱患,過去一直存在越界行為,現在限定了除非偵查需要才可實施越界行為,這是一種進步。這是一種很缺蛋的說法,我忍不住舉個例子:醫生看病也是為了偵查隱患,有個色狼醫生一直利用看病的時候搞你女人,院方後來就嚴肅規定,除非治療需要,不可以搞你女人。然後,他就從非法搞你女人變成合法搞你女人了。此時,你會不會誇醫生和醫院從上半身到下半身都進步。

律師夏霖說:24小時還是6個月通知家人不是最重要,通知了家人也不會知道你在哪裡,最重要是異地監視居住。我也覺得,你放著大把的審訊室和看守所不用,幹嘛非要另搞個外地場所,哪怕在看守所裡喝開開、做夢死也有個對質,在法外之域搞個異地監視居所,很難不讓我想起當年放著好端端的刑部和大理寺不用,於是搞了行跡詭異的東廠、錦衣衛。至於白公館本來是個公館,但後來做什麼用的我就不好意思再說了……

其實中國人大多是很愛國也很需要由這個政府罩著的,可這裡總是「假想敵」管理模式,總覺得大街是影影綽綽全是敵人,總要從樹立更多敵人才能獲安全感,個把群眾衝擊一下菜市場管理處有人都會聯想到邊疆不穩,抗議砍棵樹都懷疑這是動搖執政基礎。還立法,你真不能為了讓過去飽受詬病的「人治」看上去堂皇些,就請了一個叫「法治」的橋洞裝修隊施工,這裡要的是法制,不是法治。

常識是大家都懂的:你可以偵聽我,不可以用幫助我有正確思想的理由偵聽我;你可以秘密拘押我,不可以用外地旅遊的名義拘押我;你可以掠奪我,不可以用沒收非法財產的藉口掠奪我;你甚至可以強姦我,但不可以拿著刑法修正案高聲朗誦著,強姦我。

就在剛才,溫家寶總理用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批評了重慶市委市政府,溫總理說沒有政治體制的改革,中國就可能走文革回頭路,溫總理甚至歡迎喜歡在網上批評政府的人去中南海提意見,這讓一幫人很感動。開始我也很感動,後來地理常識提醒我不要輕易去中南海,去了,很可能就成為第一例以身試新刑法的人。我還是在網上提,以下就是我的意見:

73、83本身就是文革遺產,當刑73、刑83即出,並不是誰離異地的某個監獄更近,而是整個這裡可能變成一個很大的監獄在向我們生活的街區延展。刑73、83條款並不是打擊罪犯的草案,它即出,我們就已集體身處牆裡面,它,其實是高牆裡面的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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