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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73惡法 網民呼聲此起彼伏(組圖)

 2012-03-14 02:0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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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立凡:《預測:刑訴法修正案73條通過後的中國國情》1.失蹤人口、移民人口雙增;2.資金放量外逃,國民經濟衰退;3.富人易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法」,窮人多涉嫌 恐怖犯罪;4.訪民數量下降,失蹤官警察員增加;5.叢林法則盛行,或公報私仇,或私報公仇(楊佳式);6.網路議政減少,無預警突發事件增加。

@張洲演義:很多人不知秘捕的危害,舉活例兩個。一是楊佳之母,自楊被捕後,楊母直接失蹤,死後才莫名其妙的「冒出來」。一是文強的兒子,文強被捕後,兒子「自然消 失」,文強死後,遂放出。這不是憑空造謠,網上可搜到。兩人都不是罪犯、都不可能危及國安,只因「他們不該在外面」。所以,密捕是惡法。

@劉曉原律師:楊佳母親王靜梅,在楊案發生第二天晚,警方把她送到精神病院,以化名強制治療,楊的姨媽找警方要人,得到的答覆竟然是王靜梅自行離開派出所了。在王失蹤四個多里,儘管家屬多次找警方,也得知不到她的下落。

@不沉默的大多數:無論異地監視居住還是不通知家人,刑訴法73條都只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恐怖活動和重大賄賂是什麼大家清楚,危害國家安 全是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反對者就是看不得這也被刑罰,希望要合法化才好吧?

@李蒙記者:問題是這種罪名其實許多行為都可以安。比如「恐怖活動」,目前也沒有司法解釋,幾個人去上訪也可以說是恐怖活動,遊行也可以算是恐怖活動。「重大賄賂」就更 好玩了,現在基本上說誰受賄誰就受賄,隨便說個幾百萬的情況非常普遍,在這個罪名下,沒有不可抓之人,沒有不可秘密關押之人。

@楊海鵬在上海:奧運會時,一個維族朋友在北京找旅館到處碰壁,四處受到盤查,很抑鬱地對我說:「這就是我愛的國家,因為我的民族,把我當潛在的恐怖份子。」我安慰她:」很快的,很快它會把所有人當作潛在的恐怖份子。「——寫在」秘捕法條「將付表決之際。

@作家金滿樓:3月14日將表決刑訴法修正案。73條,83條,第118條,危害國家安全,秘密拘捕,總有一條適合你。現在是3月11日深夜。還有48小時。轉發吧!通往朝鮮的路都是沉默鑄就的!沒有人可以逃脫!

@黎勇01:《秘密拘捕之後又增加秘密審判》新修改的八條之一未能引起注意,這是更大的隱患:「(一審)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商業秘密」範疇太廣了,應作嚴格限定,否則法院可以此為由拒絕媒體採訪,現在採訪庭審已非常難,今後估計90%案件都沒法入庭採訪了,杯具!

@魏克漫畫 :輕輕的你走了,好像一個純真的孩子滿心喜悅地去和別人捉迷藏,好像就是為了讓家人找不到、就是為了讓家人驚慌一樣。默默的你回來了,帶回的卻是滿身傷痕和殘 酷的現實,是在黑暗中變得灰黯的面孔,和對這個世界深深的絕望。——獻給那些想通過秘密拘捕法的人,希望有一天你們也高高興興地出門去捉迷藏!

@王明雯:上午審議關於修改刑訴法的決定草案,再次修改後的內容沒有涉及要害。忍不住發了一個言,強烈建議取消監視居住中關於「指定居所」的規定。理由是因其沒有類似 於規範看守所偵察活動的規定,可能給刑訊逼供提供場所與條件,非常危險。完全可能導致關於禁止刑訊逼供及非法證據排除所作的一切努力化為烏有!

 


在家正寫微博,結果被合法」秘密拘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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