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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劉紅英強遷被打手腳致殘(圖)

作者:劉紅英  2012-01-30 02:2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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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對越還擊戰英雄李粉寶烈士的母親劉紅英是上海市閔行區華漕鎮新家弄村13號村民含冤控訴建設單位:閔行區房地局把我們閔行區華漕鎮新家弄村發包給上海博錦房地開發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博錦房地開發中心有限公司為利又(販賣)出讓給上海盛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閔規建[2008]137號)進行商品房開發,早在2007年8月24日,他們未經批准在無照無許可證的情況下,他們就用抓斗機把我們的圍牆、樓梯、陽臺砸掉、堵路、斷水、上門盜竊、把我從二樓推下。使我多處骨折,住進醫院後拆遷實施單位-上海閔行閔一房屋拆遷有限公司趁我住院,家屬在醫院護理烈屬劉紅英期間家中無人。上海閔行閔一房屋拆遷有限公司,趁機搶奪霸佔我們房屋,如同因犯罪被趕出公安隊伍後被腐敗官員從新啟用的徐春根在網上發表的「對動遷(對百姓)要用高壓政策(即慣用的打砸盜徐春根手下有一百人左右涉黑打手)」一樣。再有不是建設單位的無照無許可證的早已(販賣)出讓給上海盛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上海博錦房地產開發中心有限公司向是建設單位的閔行房地局申請我們13號房屋拆遷裁決進行強遷。我們到閔行區法院起訴,閔行區法院行政庭長黃江講百姓有天大的理也打不贏閔行區的行政官司。

華漕鎮新家弄村13號戶主汪家善本是農民,從小出生在新家弄大隊、新建生產隊,堂哥汪家文新家弄大隊大隊長,因為都是農民,小時候每年讀書放假都要叫他們到田裡去農忙、秋收勞動。再說按虹橋綜合交通樞紐閔行農村居住房屋拆遷方案{閔分辦(2006)1號}第三條、第五款「農轉非的家庭也享受同等待遇。」等等法規法律都要求一定的安置補償、但動遷辦為剋扣安置補償費,某些承包人就是不按規定安置補償,剋扣離譜(動遷大承包是違規違法的)。 因此我們被迫走上慢慢的上訪路。從鎮、區、市、中央幾年裡上訪無數次。都要叫基層政府糾錯解決,而基層政府不受理、不解決,諸翟派出所所長講話更是狂,說再上訪關你們九族。我們要他幫我們解決被搶房屋與財產。他說你們人也是中共閔行區的,給什麼房屋與財產。家人被非法拘留後『拘票(第2000913392號)可以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訴訟』所以向閔行區法院起訴而法院不受理,(閔行法院起訴狀不受理的投訴號『2009』閔法信第1749號,起訴狀雙掛號,收件人回郵號1117)閔行法院院長講起訴中共閔行官員有關之事我院有三不,1.不給回覆2.不講理由3.不講案情大小。現在腐敗正「潛伏」在閔行區每一個角落,閔行區打著拆違、拆遷旗號、對百姓,打砸搶遍地存在,勾結公安警察上門用警棍、手銬相威脅,非法綁架、關押、非法拘留,是家常便飯的。閔行區當官的搶百姓的財產、勾結公安非法拘禁是公開的、是赤裸裸的、是無法無天的。它搶你財產與土地,還不許你聲張,濫用職權,欲加「你」罪,何患無辭,你正常走路、乘車、講話、都有錯有罪。他寧可以100∼200元一班雇佣涉黑人員對你全天候寸步不離的監控,也不願按國家標準給你。

房屋是每個人的根本需要,是老百姓能生存的主要財產,誰都知道受憲法和物權法的保護。祖宗前輩買地建造的房屋小輩經過翻建是受村委會討論,由國家批准的土地使用權上的房屋,因此有獨立的合法利用權,這種權利是排除他人干擾的。物權法、行政許可法規定:政府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行為,必須在許可前聽取有關群眾的意見。現在閔行區政府居然代表「國家」,作為土地所有人,不聽取土地使用權人的意見,就強行決定將本戶土地使用權,發包給了中標的開發商,建造商品房,這是公共利益需要還是強奪民財。

上海市房地局的滬房地資綜[2007]A002號批准,本房屋地華漕鎮,新家弄的建設單位是閔行區房地局建造商品房,其可能是不好明目張膽地違反《實施細則》,改由開發商出面作拆遷人,濫用職權,為自己發放拆遷許可證。堂堂的政府機關成了經營土地使用權的商人,今天又搖身一變,進行裁決,這自拉自唱能公正嗎?

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滬府土[2007]167號本房屋地屬閔行區政府2007年第三批次農用地轉用,須按《土地管理法》實施征地。閔行區房地局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征地補償安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卻不組織實施征地補償,成了商品房建設單位,轉讓了拆遷業務,而受理自己委託的代理人申請裁決,自己實施強制拆除。

拆遷是拆除和遷移的組合,是要消滅一個權利,創設一個新權利,就必須尊重權利主體的意志,消和創形成合意才能順利進行。也就是拆遷應當是平等權利主體的行為即民事行為,就不應用公權力規定在2008年以2004標準評估房屋和土地使用權價格,憑什麼規定被拆除房按2004年標準補償,而同年的同區域商品房價格不到2000元/㎡,即規定安置房卻要3200∼7000元/㎡,進行強買強賣。

《土地管理法》、《物權法》明確了征地補償的條款,閔行區政府有法不依,以權代法,不實施征地補償,即以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強制裁決,勾結公安與涉黑組織強制拆除。難道憑公權力就能改變建設單位在集體土地上進行違法建設的事實,這顯然違反《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與物權法等法律法規。

最後我作為因動遷被打殘的烈士母親希望:依法動遷,補齊拆遷人的拆遷許可要件,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平等洽淡補償安置事宜。不能降低被拆遷人原有生活水平和長遠生計的保障。並賠償由於以前非法拆遷時造成被拆遷人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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