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吳英們」能否不適用死刑?

據媒體報導,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一審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法院認定,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吳英於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間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7.7億元,案發時尚有3.8億元無法歸還,還有大量的欠債。

就在吳英被二審駁回上訴前四天,即在2012年1月14日下午,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劉洪飛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當地警方調查發現,2005年8月至2011年10月長達6年的時間內,劉洪飛以自己投資股票能盈利、需要大量資金為名,隱瞞自己投資股票、期貨連年虧損的事實,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社會上不特定人員非法集資,累計集資金額高達8537萬多元。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按《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上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也就是說,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並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據。在具體量刑時,既要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一貫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是否為組成集資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給被集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的影響等等,以及犯罪份子的一貫表現、罪後態度和退贓的情況,綜合評價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區別對待,予以量刑。

至於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2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100萬元以上,單位在250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吳英和劉洪飛的涉案數額屬於特別巨大,但數額特別巨大並不是處死的唯一標準.

在吳英案中,她還檢舉了一些貪官,有立功表現,按照《刑法》規定應從輕判處。

《刑法》修正案(八)對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被告人處罰刑種是二選一,即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既可選擇無期徒刑,也可處選擇死刑,至於選擇哪個刑種由法院自由裁量。

如果認定犯罪事實沒有錯誤,判處吳英和劉洪飛死刑,也不能說法院違反了《刑法》規定.

但是刑事懲罰不能一味地用重刑嚴打。既能《刑法》規定,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既可適用無期徒刑,也可適用死刑。那麼,為何一定要選擇剝奪生命權的死刑呢?

死刑,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既能選擇了死刑,為何不能適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呢?難道只有處死這類經濟犯罪份子,才能解受害者心頭之狠嗎?

經濟損失已經造成,就是判處他們的死刑,又有什麼作用呢?也許有人會反駁,不用重刑來嚴懲,怎麼能抑制犯罪,怎麼起到威懾作用?果真是這樣嗎?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搞了多次「嚴打」,也殺了很多犯罪份子,起到了治本作用嗎?隨後的社會治安形勢,還不是越來越嚴峻?

中國自古以來就有「殺人償命」復仇心理,這是難以廢除死刑的重要原因。但不論是古代人。還是現代人,不會有「騙錢償命」的心態吧?

這些來年,中國廢除了部分經濟犯罪死刑,但保留的仍然還有很多。

在當今頻發的經濟犯罪中,官員貪污受賄案非常多。在司法實踐中,對大貪官的刑事懲罰,有往廢除死刑方面控制的趨勢。

君不見,貪污受賄幾百萬、幾千萬,甚至上億元的大官員中,又有幾個被司法機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司法機關對他們更多的是適用無期徒刑或是死緩,還有的甚至是有期徒刑。

要知道,按照《刑法》的規定,貪污受賄十萬元以上,最高刑是可以處死的。副省級以上大貪官們,只要沒有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還可以到北京秦城監獄「安享」餘年呢!

普通的詐騙犯罪是沒有死刑的,不知為何當年新增「集資詐騙罪」時,怎麼又搞出了一個死罪?增設集資詐騙罪後,被殺的人也不少了。

在此,建議全國人大在下次修改《刑法》時,廢除集資詐騙罪的死刑。在沒有廢除該罪死刑前,最高法院應本著慎殺、少殺的刑事政策,儘可能不適用死刑,或者只適用死緩。

吳英案即將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而劉洪飛案也很可能要提起上訴。

死刑案件要多長時間核准,《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大案會非常快,像福建省南平鄭民生殺童案,還有山東省濟南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段義和殺情婦案,覆核時間可能沒有用到一個星期。但也有的案件會慢慢拖。我辦理過的死刑覆核案(擔任辯護人),最慢的拖了一年半時間。

據媒體報導,最高法院對高級法院報請覆核的死刑案件,不予以核準死刑的比例大概在百分之十五左右,不知吳英和劉洪飛能否逃過這「生死劫」?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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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曉原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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