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法官造就多少竇娥?

1月19日,寧夏銀川市中院對自治區高院原副院長馬彥生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馬彥生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追繳全部違法所得。

差不多就是同時,廣東省湛江市坡頭區法院原副院長、執行局原局長陳沛霖因受賄被判處無期徒刑。而就在2010年,浙江省高院有多名重量級法官落馬,身為高級法官的潘華山甚至犯下殺人分屍案,呈現「集體淪陷」之狀。腐敗案件頻發,法官頻頻落馬,不斷地為嚴重的司法腐敗提供鮮活的案例,事實上意味著在某些地方,社會公平正義最後防線的失守。

俗話說,一方水土養一方人。官員既然要腐敗,自然得利用自己掌控的資源和權力,利用資源賺錢,或者私用公權利器謀利。而法官的「近水樓臺」自然是司法資源。「正邪自古同冰炭」,如果法官遵循「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的潛規則,那麼產生的結果必然是黑白顛倒、是非不分的社會亂象。因此,面對法官腐敗的現象,有個非常現實的問題突現,這就是落馬法官製造了多少冤案,造就多少竇娥,這些冤案都糾正了沒有?這不是杞人憂天,更不是無中生有。陳沛霖就曾經暗示當事人向其進貢,結果因為當事人無法滿足其要求,而人為地製造一起不利於該當事人的錯案,賤賣了當事人資產。雖然案件已經得到糾正,但仍然無法執行,當事人還在為此奔波,備嘗司法腐敗所帶來的苦果。

腐敗既然表現為權錢交易或者權色交易,交易的結果當然是「吃人嘴軟,拿人手短」,那就總得有所回報的。而法官能夠回報的,定是犧牲「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表現為製造冤假錯案。這麼多年來的司法腐敗案件,到底製造了多少冤案,有否得到及時糾正,均未見媒體報導,也就難有確切的數據,但可以肯定不止是陳沛霖製造了錯案,否則與那麼多的法官落馬不相稱。

法官因為腐敗而落馬獲刑,固然是「自作孽,不可活」的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但是,由於法官腐敗而造就的竇娥,卻是這個社會的不幸,他們所承受的精神壓力和經濟壓力,以及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都是不可估量的。因為缺少公平和正義的社會,是與和諧社會的目標背道而馳的,而且這種效應的擴大,會讓人失去信心,抵消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因此,法官落馬並追究刑事責任後,應即著手審核其所參與處理的案件,撥亂反正,盡快糾正由其製造的冤假錯案,還給當事人公道。雖然這是遲到的正義,但對於堅守公平正義的司法防線,卻是至關重要的。竇娥要是不能翻身,腐敗又如何消除負面影響?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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