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共條約看到底誰是敗家子?(組圖)

1945年中華民國和蘇聯加盟條約
簽字人:王世傑(外長),斯大林

1.蘇聯承認中國對外蒙古的宗主國地位;蘇聯必須在1950年前撤走在外蒙古境內的所有駐軍。蘇聯同意中國政府對蒙古的駐軍,但其駐軍不能用來反對蘇聯。蘇聯強烈要求25年以內中國政府同意外蒙古舉行公民表決,由聯合國監督表決的公平性。

2.中華民國政府聲明對外蒙古有不可質辯的主權,中國政府1950年10月10日恢復對外蒙古駐軍,用於保護領土完整,不用於反對蘇聯,在同一時間實行蒙古高度自治。中華民國政府同意100年以內讓外蒙古人民舉行公民表決,由聯合國監督表決的公平性。公民表決的先決條件是1911年被蘇聯用武力驅逐出去的原外蒙各族居民遷回原地,參與投票。中國政府認為,公民表決是決定自治,不是決定獨立。

3.雙方同意就蒙古問題繼續進行談判。雙方同意就東蒙問題繼續進行談判。

4.蘇聯同意無條件撤走蘇聯駐東三省所有武裝力量。同意中國政府恢復原蘇殖民地大連主權;蘇聯承認中國對海參威的主權,蘇聯同意在50內以內撤走蘇聯駐海參威所有武裝力量。

5.中國政府將在1995恢復對海參威的主權,並開放海參威為自由港,對蘇聯免稅。

6.雙方同意就海參威問題繼續進行談判。

7.蘇聯承認江東六十四屯為中國領土。蘇聯承認圖門江出海口是中國主權。

8.中國聲明圖門江出海口是中國主權,為了中蘇友好圖門江對蘇聯開放。

9.中國政府將保留繼續廢除不平等條約的權力。

10.蘇聯拒絕中國對科葉群島的主權要求,但願意同中國政府就所有領土糾紛進行談判。

11.中蘇兩國一致同意烏蘇里江江面主權中蘇各二分之一。

12.本條約需要中國國民代表大會同意,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同意,中蘇最高領導人簽字才能生效。

中蘇友好同盟協議:(1949)
簽字人:毛澤東,斯大林

1.中華人民共和國無條件承認外蒙古獨立,取消國民政府關於外蒙的不平等條約。並願意根據聯合國民族居住權原則,把南京政府用武力霸佔的外蒙領土還給外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海參威(包括海參威所轄之郊區)是蘇聯固有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江東六十四屯為蘇聯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圖門江出海口是蘇聯主權;「新疆北郊」是蘇聯領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停止1945年以來南京政府所有索土要求。承認清朝政府1850年以來所有領土條約。

4.烏蘇里江江域靠蘇方三分之二屬於蘇聯主權,靠中方三分之一屬於中國主權。

5.蘇聯政府歡迎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領土的聲明。

6.雙方同盟一致反對臺灣國民黨,及美國為首的帝國主義。

7.承認清政府關於大連的協議,承認蘇聯在大連旅順的特權。

8.中華人民共和國歡迎蘇聯在新疆、東北、內蒙駐軍,兄弟互助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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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錦雲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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