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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許光:我掌握了很多內幕沒有披露

——洛陽性奴案,誰最應該內疚

 2011-10-01 02:2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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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窖、謊言、性、殺人與埋屍……發生於地下4米深處的洛陽性奴案,在被「國家機密」了二十多天後,被我解密了。

因為我的報導,古城洛陽被推到了風口浪尖。洛陽市公安局局長郭叢斌,在我的第三篇報導刊出後,終於打破沉默——「向全市人民道歉」。洛陽官方稱,公安部在2011年6月曾下發規定,對正在偵辦的案件,嚴禁對外披露細節;他們同時坦陳「雖有保密規定,但與媒體溝通不足」,並稱「願意建立完善的、符合實際輿情需要的信息發布機制」。事態的演進,頗令人鼓舞。

為我提供信息保障的老刑警說,在那次局黨委擴大會議之後,郭叢斌痛哭了40分鐘。因為我的報導,8名分管副局長中,有多人可能面臨必須辭職的境況。

「求你不要再寫了。就到這裡吧!他們知道錯了。」老刑警的這番話,讓我寢食難安。不知為什麼,一股莫名的「內疚感」湧上心頭。獨家報導在滿足了受眾的需要之後,我從一個採訪別人的人,變成了一個被採訪的對象。這讓我不能適應。這不是我的工作。

實際上,我所掌握的情況遠比現在已經公布的多。洛陽性奴案主犯李浩的童年、成長、家庭關係……以及那幾個被解救出來後,旋即又被刑拘的女子的故事,我均掌握;兩年多的時間裏,那個位於洛陽市西工區凱旋路的地窖中發生的一切,足以讓所有人震驚。可實際上,我和洛陽方面一樣,對稿件進行了「保密」處理。我不能宣揚暴力、宣揚血腥。我不希望自己的稿件以這些元素作為吸引眼球的砝碼。或者,這些秘密只能出現在我的回憶錄裡或者日後的著作裡。可現在,我只能在誠實原則下「選擇性披露」。所以,要說將洛陽性奴案「保密」了,我和洛陽方面一樣,都是應該被指責的。

「保密」不成反被引爆的結局,體現了我們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嚴重缺位。即便公安部白紙黑字的「保密規定」對各級公安機關具有約束效力,在洛陽性奴案,仍集中體現了三個問題。其一,李浩在長達四年時間裏,有計畫、有預謀、完全喪失人性的作案,當地公安機關是否存在「失察」的問題。畢竟,凶案發生在你的管區,你就得負責。否則百姓之安全,何以保障?其二,按照洛陽警方的說法,案件偵破之後,也因「防止模仿犯罪」和「太過血腥」的考量而未作信息披露。那麼,作為公安機關和新聞機構,該如何適度公布信息?制度上如何保障和健全呢?很可惜,我們沒有答案。其三,作為新聞記者,該如何在「誠實寫作」原則下披露新聞事件而又能兼顧保護消息源(線人)?很遺憾,我們沒有立法。

在這次被停職處理的4名警界高層中,所幸沒有我的線人。就此而言,我的內疚感稍稍減了幾分。文字信息顯示,這些人被停職,系因「工作責任心不強」。可信息披露制度的缺位給我們雙方帶來的苦果是顯而易見的——身為記者,我們的這種挖掘和報導,沒有立法的支撐,我們很無力。這也就是為什麼當我遭質問「誰給你報的料」、「你這是在侵犯國家機密……」時,忙不迭地發出求助信息的原因。我擔心,在談話過程中自己「被消失」。我也有妻兒、父母。我也會害怕。

在我的對面,曾經試圖「保密到底」的洛陽官方最終也付出了沈重的代價。他們需要以一位幹了一輩子公安工作的局長的眼淚和檢討,來為事件「埋單」。我想,我的那種莫名的「內疚感」大概是這麼來的——郭局長乃至整個洛陽警方中很多人的職業生涯因為我的報導,而平添了一份「不光彩」。可是,這不是我報導「洛陽性奴案」的初衷。我的職業屬性裡,從來都有一種特殊的基因。那就是「冷血」。習慣上,我們叫它「冷靜」或者「客觀」。所以,在保障公眾知情權這一點上,我沒有選擇,即便可能面臨危險,我也不能退縮。這就像洛陽警方偵破和解救被囚禁的女子一樣——我們都是職責所在,使命使然!

洛陽連日的大雨已經停止。我也將繼續出現在下一個新聞現場。我真的希望,那種潛意識中的對抗和排斥,不要再出現在我們之間。

(作者為《南方都市報》記者,河南洛陽性奴案報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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