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賣頭條」總編 判了16年

【看中國訊】日前,河南省南陽市鎮平縣法院對被訴「賣頭條」的南陽日報原總編輯葛宏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葛宏受賄、貪污、毀壞帳簿三項罪名均成立,三罪並罰判處葛宏有期徒刑16年。對這一判決,葛宏表示不服並將提出上訴。

世界新聞網轉述南方都市報報導,此前檢方對葛宏的指控有三項:一是指葛宏從1997年擔任報社一把手直至2010年期間,因有批准頭條新聞的權力,南陽市共13個縣區中有11個向其行賄買黨報頭條;二是2004年至2009年,南陽日報報社廣告部主任閻某共從報社財務領回目標管理獎258萬元,其中,給廣告部人員發放了72萬5000元,剩下的185萬5000元由葛宏、任某、閻某和該報社其他班子成員私分。六年來,葛宏累計分得現金47萬8000元;三是銷毀會計帳簿。

在此前的庭審中,葛宏否認收到這些宣傳口負責人送的錢,其辯護人也指稱,證人所指送錢並沒有葛宏的收條,所列舉的證據也是包括醬牛肉、咸蛋等物品發票,無法證明送錢給葛宏。對貪污一說,葛宏及其辯護人也認為,廣告部領導在公開研究討論的基礎上,把獎金也發給領導一份,應屬於葛宏合法所得,不屬貪污;對銷毀帳簿,葛宏及辯護人也認為並未指使。

報導說,但在鎮平縣法院的一審判決書中,對檢方的指控及證據完全採信,而對葛宏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完全沒有採納。

就在葛宏案一審判決之後,正在河南南陽舉行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高峰論壇上,該案也成為法律業界探討的焦點。

報導指出,與會的多位刑事辯護律師及法學學者對鎮平縣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看法,知名刑辯律師朱明勇等在研討中認為,葛宏所涉三項罪名中貪污的指控定性錯誤,報社作為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績效分配是正常收入,即使有問題頂多屬於違反財經紀律的集體行為,即使涉罪也只能上升到私分國有資產的單位犯罪,定成葛宏的個人貪污明顯定性不准,而只將葛宏治罪,其他同樣分錢的報社高層未受追究,選擇性執法也有選擇性打擊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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