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讀《世界人權宣言》的一點感想
直到今天,在中國國內的許多網站裡,我始終搜索不到《世界人權宣言》這一廣泛傳遍全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國際著名文獻。《宣言》文獻只問世了六十餘年,我已瞭解到,這一《宣言》已經與在全世界所有地區廣泛流傳幾千年的旨在拯救人類靈魂的經典文獻《聖經》一樣深入人心,一樣大放異彩,一樣卓越貢獻,一樣永垂青史。
我還瞭解到,《宣言》已經成為許多民主憲政國家裡規定廣大中小學生必讀的文獻資料,在培育價值觀人生觀的成長過程中需要最良好的啟蒙教育,沒有什麼比這一薄薄的《宣言》文獻更重要的了。
同樣,全球許多地區大力普及人類公認的優秀的普世價值理念,為了人類社會向更健康更美好的方向發展,也沒有什麼比這一薄薄的《宣言》文獻更理想的了。
維護人權,保障人權,實踐人權,弘揚人權,實現人格的真正平等和尊嚴,實現人際的真正博愛,實現真正尊重人權、煥發善良人性的大同世界,這已經成為人類世界公認的最大的道德準則,最基本的做人原則,也是區別民主法治與專制獨裁的最鮮明的分水嶺。應該說《宣言》對促進人類社會進步的價值和作用,無論怎麼評估都不過分。
隨著歲月的流逝,人類歷史將進一步證明《宣言》的無比輝煌的價值和作用。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幾十年裡,我們看到全球範圍內興起的一波又一波民主自由的浪潮、一個又一個獨裁專制政權的垮臺、一個又一個民主憲政國家的建立,這就是最生動的明證。
好在1974年我曾經有機會看到了這一偷偷在民間流傳的文獻,當時正處於十年「文革」最黑暗歲月中,誰想公開宣揚《宣言》中的任何內容和觀點,這些人都可能被扣以「反革命分子」「反動分子」的帽子而遭殃被殘酷迫害。
我注意到《宣言》在北京市府於1966年出版的內部發行書籍中出現,可能當時北京以彭真為首的市政府在毛澤東的咄咄逼迫下,意識到危險來臨,大難臨頭,為了保護自己及其一批官僚,彭真曾經提出過「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北京市府又悄悄出版了包括《宣言》在內的這本書在內部發行,書名被冠名為「資產階級革命家思想家政論選編」。
不管北京市府的官僚們出於什麼動機,《世界人權宣言》是書中的第一篇文章,還有其他一些國際著名人物言論,也終於讓一小部分中國人有幸開了眼界。 北京市府的官僚們雖然企圖在思想政治領域內作最後的反抗掙扎,但還是難逃集封建法西斯邪惡之大成的以毛澤東為首的專制獨裁小集團的瘋狂迫害。大量事實已經揭露了毛髮動「文革」的罪惡目的,就是為了建立家天下的毛氏王朝,同時為了企圖掩蓋和逃脫自己犯下無數滔天罪行將來被清算的厄運。1966年5月彭真被「打倒」,北京市府被「垮臺」,史無前例的禍國殃民的十年「文革」浩劫從此開始,中國社會又全面倒退了幾十年,特別出現普遍的道德墮落、沉淪、敗壞現象,既非常可怕可惡,又讓人極其痛心。
1979年,獲得平反而復出的彭真在有一定醒悟的基礎上,首先在中國人大會議上提出「要建立和建設中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體系」,這也算是一個大進步,儘管與國際上公認的真正的民主法治制度的實質相去甚遠。
現代民主憲政國家,為了防止權力的專制和濫權因而傷害到公民的利益,一般都採取了「三權分立、輿論監督」的治國理念,將立法、行政、司法這三權分別高度獨立並且有一整套互相制衡互相制約的規章制度,誰也不能為所欲為,憲法與法律的權威至高無上,一切都按法律法規辦事,做任何事情都必須通過一系列公開合理的民主程序和審查程序。
美國移民局對新移民的考核中有這樣一道題:對於「法治」的理解有四個選擇:1是人人必須守法;2是領導者必須守法;3是政府必須守法;4是每個人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粗看一下覺得4個答案都對,實際上只有3才是正確答案,這是法治社會的大前提和根本基礎,因為只有「把權力關進了籠子」,才是法律治理的本質,才能造成歷屆政府的官員們小心翼翼嚴格按照法律辦事,才是真正地為人民服務,廣大民眾的人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上行下效,公民們才會真正遵紀守法。在民主憲政社會裏,由於真正開放報禁、開放黨禁、言論自由、結社自由,權力只有受到廣大公民的經常性的公開輿論監督和批評指責,使得官員們只能規規矩矩地辦事,稍有不慎,馬上就會下臺。
現代政治理念指出:一切權力如果沒有透明的民主選拔(選舉與被選舉)、真正的法治制約和公開的輿論監督,那麼就像英國著名歷史學家阿克頓一針見血地指出:「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在現代民主憲政國家裡,由於普世價值深入人心,由於對權力的嚴格限制和廣泛有效的監督,腐敗現象就會很少出現,更不會出現象中國那樣的大規模的自上而下前仆後繼的深度腐敗。中國官僚資本的腐敗已經激起了中國人民越來越強烈的憤怒,這種存在了幾十年的中國特色的深度腐敗,實質上就是制度的溫床一手孳生的。
當前風靡大陸的中國年輕作家韓寒,被北京大學的教授認為:「全國所有的教授對中國年輕人的影響都不如一個韓寒」。韓寒在《亞細亞的孤兒》一文中有一段令人拍案稱絕叫好的話:「幾十年前,我們總是在糾結,權力到底要落在什麼階級的人手裡,事實上,權力掌握在什麼階級的人的手裡都不重要,任何獲得權力的人自然就變成了一個新的階級,從來就沒有誰可以論證他們天然和必然的會去維護自己出身的那個階級的利益。無論你是什麼階級,無論你是哪個思想家,哪個政治家,哪個軍事家,研究出如何獲得權力的都不偉大,研究出如何限制權力的才是偉人。」
而民主憲政的普世價值的核心與中心內容就是徹底貫徹人權!「天賦人權」這一激動人心的口號已誕生了兩百多年,現在更應該發揚光大它的精華。我們要樹立的現代人權觀,即充分尊重每個人的生命權、生存權、勞動權、學習權、教育權、休息權、平等權、財產權、知識(智慧)產權、信仰權、知情權、隱私權、發言權、選舉權、參與權、出版權、發展權、參政權、申訴權、集社權、示威權、罷工權、監督權、賠償權等等的一系列必須賦予公民的正當權利。
而現代公民也必須具備以下這些常識和行為,即具備民主意識、法治意識、人權意識、獨立意識等基本權利,同時也要具備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學習意識、奉獻意識等基本義務。權利與義務對每個人來說都是對等的,不可缺少的。只有實現這樣的理想目標,民主才能真正成為名副其實的「人民當家作主」,而決不是某些特權人物的所謂「代表為民作主」,才能讓每個人活得有尊嚴有動力有愛心有價值,社會才能充滿了生機勃勃的發展創造活力。
民主憲政制度雖然還有許多缺陷,許多毛病,還不是人類最好的社會制度,但是沒有最好、相比較之下只有更好的社會制度。顯然就目前而言,在優秀普世價值理念指導下的民主憲政制度是人類先進的社會制度,這個社會制度與人類其他的社會制度認知比較一下,最大的進步就是重視人權、彰顯人權,人權高於主權!相對比,被馬列斯毛共產邪教的「階級鬥爭」和「無產階級專政」殘酷迫害而死的無辜人數,不到一百年,竟然高達一億兩千萬人,其中中國人最多,三、四十年時間裏就高達八千萬人生靈塗炭。一貫踐踏人權、瘋狂迫害人權、草菅人命,一手欺騙,一手鎮壓,是共產邪教的最大罪惡本質。
最近四川成都的大學生在校內散發傳單,一針見血地指出中國的獨裁統治者「以革命的名義殺人害人,以建設的名義破壞和掠奪,以改革的名義貪腐分贓,以和諧的名義封口鎮壓。」2010年中國的維穩(即鎮壓)經費達6200多億元,竟然超過了當年的軍費開支。中國廣大民眾的反暴政反迫害反壓榨反剝削的所謂「群體事件」也年年劇增,已經從2006年的9萬/年起增加到2010年的17萬/年起,每年參加人數幾百萬至上千萬。中國民眾的抗爭鬥爭,本質上就是爭取人權捍衛人權的鬥爭,儘管遭到統治當局的嚴厲鎮壓和殘酷迫害,並且壟斷控制信息輿論,千方百計地封鎖消息、掩蓋真相、歪曲事實、污蔑顛倒,讓絕大部分中國人還不知道這些「群體事件」的發生及真相,但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中國的將來必定會走向真正的民主與法治道路,廣大中國民眾一定會真正享受到人權的獨立自由。
全世界所有專制獨裁國家的統治者都反對「人權高於主權」這一普世價值觀念,而用極端狹隘偏激的所謂民族主義愛國主義來對抗人權,並且大規模侵犯人權、鎮壓人權、草菅人命,這種實例就是在當今世界上也是不勝枚舉的,例如希特勒、金日成父子、米洛舍維奇、阿明、卡扎菲等等。有學者尖銳指出:「愛國主義是流氓獨裁者的最後庇護所。」,民族主義、愛國主義也是獨裁者的最後救命稻草。國內廣大善良的民眾啊,我們一定要警惕,千萬不要成為獨裁流氓統治者利用它來挑撥離間垂死掙扎的殉葬品!
只有首先充分實現保障人權的基礎上,才能逐步實現向現代化方向的發展。我們所嚮往的現代化國家的標誌是什麼呢?就是實現人權獨立化、政治民主化、思想多元化、權利平民化、經濟自由化(市場化)、生活福利化、社會法治化、軍警國家化(不屬黨派私有)等等,其中核心是實現民主與法治,實現公民們的四大自由,即言論出版自由、思想信仰自由、免於匱乏自由、免於恐懼自由,這是建設現代民主文明國家首先必須要解決人權問題的根本基礎和首要條件。
1974年我當時一口氣看完包括《宣言》文獻在內的這本內部發行書籍,真是喜出望外、如獲至寶,猶如沙漠中在極度乾枯時遇到了甘泉一樣解渴,因此在歸還他人書籍之前,我馬上抄寫了《宣言》的全部內容和其他部分內容。如今已經過去了37年,最近偶爾翻出以前抄寫的《宣言》,馬上再次抄寫下來,作為極其重要的寶貴資料保存在電腦中,並且要努力向中國人民廣泛傳播《世界人權宣言》。
附: 世界人權宣言
1948年12月10日經聯合國大會通過
宣言
茲鑒於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固有尊嚴及其平等不移權利之承認確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
復鑒於人權之忽視及侮蔑恆釀成野蠻暴行,至使人心震憤,而自由言論、自由信仰、得免憂懼,得免貧困之世界業經宣示為一般人民之最高企望;
復鑒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以抗專橫與壓迫,人權必須受法律規定之保障;
復鑒於國際友好關係之促進,實屬切要;
復鑒於聯合國人民已在憲章中重申對於基本人權,人權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之信念,並決心促成大自由中之社會進步及較善之民生;
復鑒於各會員國業經誓願與聯合國同心協力促進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與遵行;
復鑒於此種權利之共同認識對於是項誓願之徹底實現至關重大;
大會授於此頒布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所有國家共同努力之標的,務望個人及社會團體永以本宣言銘諸座右,力求借訓導與教育激勵人權與自由之尊重 ,並借國家與國際之漸進措施獲得其普遍有效之承認與遵行 ;會員國本身人民及所轄領土人民均各永享咸尊。
第一條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二條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 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份。
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和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系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容使為奴役;奴隸制度及奴隸販賣,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予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處罰。
第六條
人人於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上主體之權利。
第七條
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人人有權享受各種權利之平等保護,以防止違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視及煽動此種歧視之任何行為。
第八條
人人於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之基本權利被侵害時,有權享受國家管轄法庭之有效救濟。
第九條
任何人不容加以無理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於其權利與義務受判定時及被刑事控告時,有權享受獨立無私法庭之絕對平等不偏且公開之聽審。
第十一條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為無罪,審判時比並須予以答辯上所需之一切保障。
二、任何人在刑事上之行為或不行為,於其發生時依國家或國際法律均不構成罪行者,應不為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時有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
一、人人在一國境內有自由遷徒及擇居之權。
二、人人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歸返其本國。
第十四條
一、人人為避迫害有權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身之所。
二、控訴之確源於非政治性之犯罪或源於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之行為者,不得享受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國藉。
二、任何人之國籍不容無理剝奪,其更改國籍之權利,不容否認。
第十六條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之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及成立家庭。男女在婚姻方面,在結合期間及在解除婚約時,具有平等權利。
二、婚約之締訂僅能以男女雙方之自由完全承諾為之。
三、家庭為社會之當然基本團體單位,並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第十七條
一、人人有權單獨佔有或與他人合有財產。
二、任何人之財產不容無理剝奪。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其改變宗教或信仰之自由,及其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自以教義、躬行、禮拜及戒律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受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第二十條
一、人人有和平集會結社自由之權。
二、任何人不容強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一、人人有權直接或以自由選舉之代表參加其本國政府。
二、人人有以平等機會參加其本國公務之權。
三、人民意志應為政府權力之基礎;人民意志應以定期且真實之選舉表現之,其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並當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之自由投票程序為之
第二十二條
人既為社會之一員,自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需之經濟、社會及文化各種權利之實現;此種實現之促成端賴國家措施與國際合作並當依各國之機構與資源量力為之。
第二十三條
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平優裕之工作條件及失業之保障。
二 、人人不容任何區別,有同工同酬之權利。
三、 人人工作時,有權享受公平優裕之報酬,務使其本人及其家屬之生活足以維持人類尊嚴,必要時且應有他種社會保護辦法。以資補益。
四、人人為維護其權益,有組織及參加工會之權。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休息及閑暇之權,包括工作時間受合理限制及定期有給休假之權。
第二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屬康樂所需之生活程度,舉凡衣、食、住、醫藥及必要之社會服務均包括在內;且於失業、患病、殘廢、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有他種喪失生活能力之情形時,有權享受保障。
二、母親及兒童應受特別照顧及協助。所有兒童,無論婚生與非婚生,均應享受同等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一、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教育應屬免費,至少初級及基本教育應然。初級教育應屬強迫性質。技術與職業教育應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人人平等機會。以成績為準。
二、教育之目標在於充分發展人格,加強對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教育應謀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團體間之諒解、容恕及友好關係,並應促進聯合國維繫和平之各種工作。
三、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之教育,有優先抉擇之權。
第二十七條
一、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同襄享科學進步及其利益。
二、人人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有享受保護之權。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享受本宣言所載權利與自由可得全部實現之社會及國際秩序。
第二十九條
一、人人對於社會負有義務。個人人格之自由充分發展厥為社會是賴。
二、人人與行使其權利及自由時僅應受法律所規定之限制,且此種限制之唯一目的應在確認及尊重他人之權利與自由並謀符合民主社會中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所需之公允條件。
三、此等權利與自由之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反聯合國之宗旨及原則。
第三十條
本宣言所載,不得解釋為任何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以任何活動或任何行為破壞本宣言內之任何權利與自由。
2011年6月24日-25日翻抄《世界人權宣言》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關鍵字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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