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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高鐵開通10日遭悲劇 耳光打在了誰的臉上?(圖)

 2011-07-12 00:3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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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稱,列車臨時停靠在徐州東車站。網友圖

人民網北京7月10日電京滬高鐵正式開通運營10天後就發生了停運事故。據「北京鐵路」官方微博稱,今日18點左右,因山東省境內雷雨大風造成京滬高鐵曲阜東至滕州東至棗莊間下行線接觸網故障,受此影響造成京滬高鐵19趟列車晚點,鐵路部門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全力搶修設備故障,於當日19點37分排除故障,恢復行車。

多方消息源證實,京滬高鐵G151次往上海方向,因天氣原因接觸網斷電,後停在山東境內搶修,事故發生約2小時,全車一度停電停空調。有列車乘客發微博稱,全封閉車廂非常悶熱。

另據鐵路上海站官方微博稱,濟南局管內雷暴雨致接觸網故障,今晚京滬高鐵會有大約11趟晚點到達(註:據新京報報導,當晚公有19趟列車晚點),現故障已排除。該微博還說,事故不是京滬高鐵濟南區段,另是曲阜、滕州、棗莊區段雷暴雨導致的接觸網故障。

有乘客發微博說,因車箱是全封閉的不透氣不通風,車箱內一片漆黑,乘客被困2個多小時。有網友在微博中稱:「天氣原因用在飛機上大家還買帳,火車因為天氣斷電聽著有點奇怪。」

此前,鐵道部稱京滬高鐵是世界上最安全的高鐵,京滬高鐵造價逾2200億,此次事故離京滬高鐵首次運行僅10天。

昨日下午6時許,因山東省境內雷雨大風,造成京滬高鐵曲阜東至滕州東至棗莊間下行線接觸網故障斷電。受此影響,京滬高鐵19趟下行列車晚點。昨晚7時37分,故障修復,恢復行車。

G151次全車停電停空調

據乘客楊先生介紹,昨日下午,他從始發站北京乘坐京滬高鐵G39次列車,欲在杭州站下車。列車於當晚6時50分抵達山東泰安後,一直沒有啟動。楊先生看到G39次列車旁還停著其他滯留的京滬高鐵車輛,「應該是更早時間滯留在這裡的」。

楊先生稱,列車滯留後,車內空調保持開啟,燈光曾一剎那熄滅,但很快再次亮起。此後,列車人員關閉了車廂內一半的燈光。「列車內很混亂,大家最想知道的是什麼時候可以啟動。」楊先生稱,乘客們一度非常不滿,列車長來到車廂內向乘客解釋,稱滯留原因系「沒有信號」。

昨晚8時許,楊先生稱,晚7時41分G39次列車已再次啟動。昨晚10時30分,楊先生稱乘務員告知大家該趟車將晚點1小時50分鐘。與此同時,有網友在微博上稱,京滬高鐵G151次也遭遇滯留,全車停電停空調,封閉車廂內非常悶熱。

昨晚,經12306火車信息查詢網查詢,G39次於今日零時33分抵達楊先生的目的地終點站杭州,晚點1小時48分鐘。

「事故與列車質量無關」

昨晚,據北京鐵路局(微博)相關人士介紹,列車滯留原因為「山東省境內雷雨大風,造成京滬高鐵曲阜東至滕州東至棗莊間下行線接觸網故障斷電」,京滬高鐵部分列車晚點,鐵路部門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全力搶修設備故障。

據介紹,受天氣原因影響,京滬高鐵19趟下行列車晚點,昨晚7時37分接觸網故障得以修復,恢復行車。

中國北車集團技術專家CRH380項目組總體設計師李瑞淳表示,京滬高鐵是一個綜合項目,並不僅僅是列車本身。此次停車事故與列車本身質量無關,雷雨大風導致接觸網故障,使列車沒有動力來源,再好的列車也沒法跑。遇到突然停電的事故,列車自帶的蓄電池可以保證應急通風、應急供電1個多小時。

@Susan_Chen:京滬高鐵,G151次,剛過泰安,因天氣原因,導致接觸網斷電,停車搶修,現停在不明處之橋上,且處於傾斜狀態……何時修好,未知……只知道車廂裡關燈,關空調,全封閉車廂,非常悶熱……

@筱言Elaine:歷時六個小時五十分鐘,G19總算到達上海,整整晚了兩個小時。

@向陽而居:京滬高鐵一列車因故障晚點,俺領導就在被影響的車上,每人給發了倆法式小麵包,算作補償。

追訪

耽誤重要宴請,一乘客欲索賠

「乘客不滿服務 可協商解決」

因高鐵列車長時間滯留,耽誤了楊先生的重要宴請,他想到了向鐵路部門索賠,該意見獲得同車旅客的贊同。但他對結果沒抱太大希望,「我個人覺得這不太可能。」

對此,北京鐵路局相關人士表示,「原則上,沒有明確規定」。據該人士介紹,高鐵列車的乘務人員會向被滯留的旅客道歉,並對滯留和晚點一事給予解釋,但鐵路方面沒有明文規定晚點賠償的條款,「像這樣因為天氣原因造成列車滯留,一般情況下,經過我們的道歉和解釋,旅客都能理解。如果有個別乘客對我們的服務很不滿意,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7月10日晚,京滬高鐵因故障出現大面積晚點。記者在虹橋火車站看到,G19次列車本應20:50到達,但最終晚點到了22:48到達。

乘客韋先生表示,對於這次的列車故障,不少乘客都表達了不滿,他個人也有三點意見:

最不滿意的是信息的滯後與不透明。故障發生後,大家都向乘務員詢問情況,但乘務員表示不知情,增加了乘客的緊張情緒。

第二,空調系統不合理。停車以後,整個列車的中間幾節車廂很熱,兩邊的車廂很冷。列車工作人員表示,京滬高鐵是整車調節溫度,無法對單獨的車廂進行調節。

第三:列車補給不足。韋先生想去買飯和水的時候,發現已經沒有了。有乘客想借毯子禦寒,但乘務員表示全列車只有十幾條毯子,僅供VIP乘客使用。

7月8日,有媒體報導,京滬高鐵開始運行後,不僅原有的5對臥鋪動車組被取消,普客只剩下一趟,連備受乘客青睞的、「夕發朝至」的特快列車也僅保留「獨苗」。(《北京晨報》)

然後,便是這輛車火了。記者親身體驗了火爆程度:坐這車要提前10天買票;一票難求,乘客們紛紛只求上車不奢求座位,甚至出現了自帶小馬扎一族;人滿為患啊,穿過一節車廂而已,費了記者15分鐘;哪裡有供應緊張,哪裡就來了「黃牛黨」。

7月9日,又傳來消息,鐵道部門已開始限購本車次車票,每人每次限購5張車票。循慣例,接踵而至的就必然是炒作實名制了。(東方網)

目的所在,並非為瞭解決特定車種、車次的一票難求問題,而只在於強調:公眾對於非高鐵車次的旺盛需求根本不存在;基本停開非高鐵車次是正確的;在特定車次上出現一票難求情況,純粹因為市場投機。

鐵道部拒絕面對:沒有供需矛盾,特別是供不應求,哪裡來的市場投機行為?

想起中國歷史上的著名一問:「百姓無栗米充飢,何不食肉糜?」並突然間發現了言說者——晉惠帝——相對善良的一面。因為他沒有下令:既然百姓無栗米充飢,為了民生大計,為了提高子民的生活質量,從此後,天下限售栗米,甚至禁售栗米,只允許售肉糜。栗米改肉糜是歷史的選擇,是天下子民的選擇,充分體現了惠帝的高瞻遠矚、英明神武。然後,他關起宮門,只聽關於子民喜食肉糜的捷報,而對於民無力購肉糜,竟「填溝壑」的匯報,要麼指斥為不明真相、妖言惑眾,要麼,故意閉雙眼、掩兩耳說:我沒看見,我沒聽見,我沒看見也沒聽見。

晉惠帝沒有做的事,鐵道部卻做了。儘管當高鐵開通,削減其他非高鐵車次勢所必然,但削減必須尊重市場現實是無疑問的,何至於,如何能夠,怎麼就忍心將其他非高鐵車次幾乎趕盡殺絕了呢?如報導中說,非高鐵車次一票難求,與京滬高鐵剛開通,新鮮勁兒還在之際,除整點車次外,其他高鐵車次已經有大量余票共存。這前提下,何曾沒有必要、沒有可能安排進更多非高鐵車次,給不同層次乘客更多選擇機會?卻偏偏不安排,只能說明:要逼著公眾不能不高鐵。就是說,相當部分人被高鐵了。

我特別擔心一件事,京滬線上獨存下來的特快車次,會否正因為火爆,被以秩序混亂、不符合發展潮流等各種理由一併停掉。然後,人們的一起被高鐵,在相關部門的宣傳中,成了人們主動選擇高鐵的證據。

就這樣被你高鐵,我心傷。

我知道,一張特快硬座票與高鐵二等票間的價格差,近400元,幾乎是相當部分勞動者一個星期的勞動所得。就是說,少坐幾個小時火車,對於他們,代價是站在流水線上額外加班一個星期。

據《勞動報》報導,555元的火車票,退票費高達111元,是票價的20%。「鐵老大」認為,符合規定。旅客覺得,這是「霸王條款」。昨天,這位退票旅客褚朝新決定起訴北京鐵路局。「最後訴訟結果並不重要,而是要讓更多人對主管部門不平等條約引起重視。」通過電話,褚朝新如是說。截至記者發稿前,其代理律師表示,最快將於下週正式在當地法院,對北京鐵路局提起訴訟。

對於555元高鐵票收111元退票費這一事件,北京鐵路局宣傳部新聞科一位孫姓工作人員表示,褚朝新的退票流程完全符合鐵道部規定,並無任何問題,其他不予以回應。

退票:才知要收20%退票費

「555元一張的火車票,退票費111元,

據《勞動報》報導,555元的火車票,退票費高達111元,是票價的20%。「鐵老大」認為,符合規定。旅客覺得,這是「霸王條款」。昨天,這位退票旅客褚朝新決定起訴北京鐵路局。「最後訴訟結果並不重要,而是要讓更多人對主管部門不平等條約引起重視。」通過電話,褚朝新如是說。截至記者發稿前,其代理律師表示,最快將於下週正式在當地法院,對北京鐵路局提起訴訟。

對於555元高鐵票收111元退票費這一事件,北京鐵路局宣傳部新聞科一位孫姓工作人員表示,褚朝新的退票流程完全符合鐵道部規定,並無任何問題,其他不予以回應。

退票:才知要收20%退票費

「555元一張的火車票,退票費111元,比機票退票費高出一大截。」7月6日,市民褚朝新發布了一條微博,並附上了3張退票費報銷憑證的圖片。原來,7月5日下午,他在北京體育館西路的代售點買了一張北京至上海的高鐵車票:G39次,2011年7月6日16時26分開,555元。

「由於行程發生了變化,第二天,也就是7月6日,我去火車站辦理了退票。」褚朝新說,車票上並沒未寫明退票規定,到了窗口才看到有「收取20%退票」的字樣。於是,他辦理退票後,支付了111元的退票費。

起訴:挑戰「鐵老大」制度

「鐵路的退票規定是霸王條款,而且是一種不平等的合同約定。」褚中良律師說道。徐建國律師認為,且不說規定是否合法,至少十分不合理,侵犯了旅客的權益。這兩位是褚朝新的代理律師。記者通過電話進行了採訪,他們均表示,根據相關規定,將對北京鐵路局進行起訴,這是對「鐵老大」不合理制度的挑戰。

質疑一:「一刀切」做法是否合理

「收費可以,但是一刀切的做法不合理,‘鐵老大’太霸道!」徐建國律師已不是第一次與「火車票退票費」過招,在2008年就以「北京鐵路局強制收取退票費,違背了平等協商的原則」為由,提起訴訟,最終由於諸多原因撤訴,這次他仍願意接受褚朝新的案子,雖然不知結果如何,可他認為,撇開合法性,退票費規定至少十分不合理。

根據去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在發車前可辦理退票,並收取20%手續費。「以褚朝新的案子為例,他在發車前6個小時退票,這張車票在退還後會馬上進入系統再銷售,並不影響鐵路的運營。而對於在開車前一分鐘退票的旅客,這張車票再被出售的可能性很低,可他支付的退票費與褚朝新一樣,同為票價的20%,「不同時間段的退費標準應該各有不同。」

記者瞭解到,各大航空公司的退票規定雖不盡相同,但均與機票的折扣率掛鉤,折扣越低退票手續費越高,超低價票不能退票,而全價票則可以全額退票。在公路方面,遵循離開車時間越近退票費越高的原則。以上海長途客運南站為例,開車2小時以前,退票費為票價的10%,而2小時以內至開車前為20%。班次發車後,則不予以退票。

質疑二:規定為何事先不告知

「按照鐵路部門的說法,買賣車票就已形成了合同關係,那車票可以算是雙方唯一的合同。而在這個合同上並沒有明示‘退票規定’。」褚中良律師表示,就退票事件而言,鐵路部門已經構成了合同違約,剝奪了消費者知情權。

依據法律規定,在火車票上應印有明確的退票規定,或者在購票時有明顯的告知。「事實上這些都沒有。」褚朝新告訴記者,買票時售票員對退票規定隻字未提,而車票上也沒有任何相關信息。直至到了退票窗口,才知道要收取20%。

記者在常德路上的一家火車票代售點看到,牆上貼著一張《鐵路旅客旅行須知》,有一條關於退票的規定。可不少正在購票的旅客都表示,並未看到這一公告。至於買票時,售票員也的確未曾提起退票的規定。「啊?要收手續費?開車後就不能退了?」在記者的指引下,正在購票的許先生看到了退票規定。他說,先不買了,因為行程可能有些更改,「還以為和全價機票一樣,不需要退票費呢。」

質疑三:買賣合同應該對等

「既然是買賣合同,就應該是對等的,而鐵路部門並非如此。」褚中良認為,如果說旅客退票對於鐵路造成了損失,應該支付退票費。那麼,鐵路延誤也會影響旅客的行程,是不是應該有相應的補償呢?答案是「沒有」。因此,火車票買賣合同是一個「不平等條約」。

比機票退票費高出一大截。」7月6日,市民褚朝新發布了一條微博,並附上了3張退票費報銷憑證的圖片。原來,7月5日下午,他在北京體育館西路的代售點買了一張北京至上海的高鐵車票:G39次,2011年7月6日16時26分開,555元。

「由於行程發生了變化,第二天,也就是7月6日,我去火車站辦理了退票。」褚朝新說,車票上並沒未寫明退票規定,到了窗口才看到有「收取20%退票」的字樣。於是,他辦理退票後,支付了111元的退票費。

起訴:挑戰「鐵老大」制度

「鐵路的退票規定是霸王條款,而且是一種不平等的合同約定。」褚中良律師說道。徐建國律師認為,且不說規定是否合法,至少十分不合理,侵犯了旅客的權益。這兩位是褚朝新的代理律師。記者通過電話進行了採訪,他們均表示,根據相關規定,將對北京鐵路局進行起訴,這是對「鐵老大」不合理制度的挑戰。

質疑一:「一刀切」做法是否合理

「收費可以,但是一刀切的做法不合理,‘鐵老大’太霸道!」徐建國律師已不是第一次與「火車票退票費」過招,在2008年就以「北京鐵路局強制收取退票費,違背了平等協商的原則」為由,提起訴訟,最終由於諸多原因撤訴,這次他仍願意接受褚朝新的案子,雖然不知結果如何,可他認為,撇開合法性,退票費規定至少十分不合理。

根據去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在發車前可辦理退票,並收取20%手續費。「以褚朝新的案子為例,他在發車前6個小時退票,這張車票在退還後會馬上進入系統再銷售,並不影響鐵路的運營。而對於在開車前一分鐘退票的旅客,這張車票再被出售的可能性很低,可他支付的退票費與褚朝新一樣,同為票價的20%,「不同時間段的退費標準應該各有不同。」

記者瞭解到,各大航空公司的退票規定雖不盡相同,但均與機票的折扣率掛鉤,折扣越低退票手續費越高,超低價票不能退票,而全價票則可以全額退票。在公路方面,遵循離開車時間越近退票費越高的原則。以上海長途客運南站為例,開車2小時以前,退票費為票價的10%,而2小時以內至開車前為20%。班次發車後,則不予以退票。

質疑二:規定為何事先不告知

「按照鐵路部門的說法,買賣車票就已形成了合同關係,那車票可以算是雙方唯一的合同。而在這個合同上並沒有明示‘退票規定’。」褚中良律師表示,就退票事件而言,鐵路部門已經構成了合同違約,剝奪了消費者知情權。

依據法律規定,在火車票上應印有明確的退票規定,或者在購票時有明顯的告知。「事實上這些都沒有。」褚朝新告訴記者,買票時售票員對退票規定隻字未提,而車票上也沒有任何相關信息。直至到了退票窗口,才知道要收取20%。

記者在常德路上的一家火車票代售點看到,牆上貼著一張《鐵路旅客旅行須知》,有一條關於退票的規定。可不少正在購票的旅客都表示,並未看到這一公告。至於買票時,售票員也的確未曾提起退票的規定。「啊?要收手續費?開車後就不能退了?」在記者的指引下,正在購票的許先生看到了退票規定。他說,先不買了,因為行程可能有些更改,「還以為和全價機票一樣,不需要退票費呢。」

質疑三:買賣合同應該對等

「既然是買賣合同,就應該是對等的,而鐵路部門並非如此。」褚中良認為,如果說旅客退票對於鐵路造成了損失,應該支付退票費。那麼,鐵路延誤也會影響旅客的行程,是不是應該有相應的補償呢?答案是「沒有」。因此,火車票買賣合同是一個「不平等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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