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前後,美國的人均GDP約為中國的20-25倍,而人身傷害判賠額一般約為中國的100-150倍。這也就從一個側面回答了為什麼我國各類事故的大多數受害者,日子過得特別艱難。
桑蘭在受傷13年後赴美索賠,委託律師以違反保險法、不當得利、侵佔財產、未履行監護職責、誹謗、民事共謀、侵犯個人隱私等18項案由,向美國法院提出訴訟,狀告5個機構(美國時代華納公司、美國體操協會、TIG名下的兩家保險機構、一家名為RIVERSTONE的保險代理公司)和3名個人(友好運動會創始人、前時代華納副董事長特德·特納,桑蘭受傷後在美監護人劉國生和謝曉虹夫婦),每一項案由請求賠償1億美元,共計18億美元。
對於桑蘭在美國為自已「討說法」這一做法,支持的網友不少,認為她有權利通過美國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然而,更多的聲音,則是質疑、謾罵,甚至對桑蘭及其經紀人黃健上綱上線,例如,指責桑蘭「極大地觸犯了中國人‘滴水之恩湧泉相報’的道德底線」,「把人性中醜惡的一面表現得淋漓盡致」,進而謾罵桑蘭是「現代版恩將仇報的‘毒蛇’」。
對於索賠金額共計18億美元,很多人對這個索賠數額瞠目結舌之餘,「甚為反感」,質疑桑蘭及其經紀人黃健「想藉此發財」,指責黃健是「幕後操控,圖謀錢財」。
這些不理解、質疑、指責和謾罵,顯然是從中國文化和中國法律來理解桑蘭索賠案。這種方法錯誤和知識缺陷,一旦與某種不健康、不陽光的心理結合,帶來的不僅有誤解,還有破壞,破壞已身心受傷的桑蘭對未來的合法追求,破壞中國人爭做合格公民的能動性,破壞我們正在形成的國際(人權)意識。
其實,桑蘭在美國受傷,相關善後事宜,包括治療、康復、保險理賠和照護等也發生或主要發生在美國,只有而且必須從美國文化和美國法律的角度,才能得出桑蘭索賠案的正解。
從美國訴訟文化理解桑蘭訟事
美國文化的一個特質就是好訟文化。美國人愛訟爭,他們會為了一點「小事」告鄰里、告同事、告朋友,甚至告兄弟姐妹、告父母、告祖上!這就不難理解桑蘭律師(團)所設計的訴訟方案:八個被告和18項訟由。很難說美國的這種訴訟文化好還是不好,以致於美國文化的母體——英國文化也不完全認同這種好訟現象。
然而,至少有一點可以肯定,美國法庭不只是一個講理的地方,也是一個各種思想以法律思維的形式激烈交鋒與碰撞的地方。訴訟的結果之一,是美國社會的方方面面,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和科技的等等領域,凡是涉及到具體的人的權益(權利和利益),無論是人身權還是財產權,也無論是民事權利、政治權利,還是社會權利,凡是存有爭議的,都可能在法庭上以思想交鋒的方式,完成對美國社會生活中新現象、新問題、新潮流的認識和再認識,從而對社會生活中的新現象、新問題、新潮流做出法律上的快速反應,並反過來引導社會生活。
這正是美國作為資本主義後發國家,自上世紀初以來始終能保持思想文化領域的優勢地位,成為全球最具活力國家的原因之一。
相比之下,中國文化不好訟,認為打官司「丟人」、「沒面子」。中國人遇(麻煩)事喜歡找官、上訪,總希望有一個「上級領導」來為自己「擺平」。這實際上是臣民心理做怪。臣民心理使人與人之間缺少平等人格,媚上欺下。
由於不習慣於講理,少有機會通過思想交鋒的方式表達訴求,中國文化的另一個弱點,就是缺少邏輯(邏輯本身就是一個外來詞),不擅長歸納與演繹,不善於條分縷析,缺乏獨立思考,人云亦云,依據不足,煽情有餘。我們何曾見過「滴水之恩、湧泉相報」的?或者說,我們憑什麼以自己的「滴水之恩」,圖求他人的「湧泉相報」?我們為什麼不能以對正義的理解,公平地對待他人和自已?這正是桑蘭案的焦點之一。而我國眼下最缺的,就是普遍的公平與正義;落實到個人,就是具體的公平與正義。
對桑蘭美國維權案,我國許多網友認為索賠額太高,18億美元是一個「天價數字」,「十分反感,甚至厭惡」。這同樣是用中國文化和中國法律理解桑蘭在美國的遭遇和訟事。這部分中國網友,我認為,多數是對跨文化的不理解;部分仍然是臣民心理作怪,自已做慣了奴才,看不得別人(要求)做一個平等的人、獨立的人;還有一些網友,則是出於妒嫉。即使桑蘭和黃健此舉為的是「圖謀錢財」,又有何不妥?!他倆是明取,而且取之有道。這個「道」,就是美國法律,世界上最好的法律之一,可信度最高的法律之一。
曾謾罵過桑蘭的網友請注意,如果你的謾罵是出於妒嫉,我必須正告你,你蔑視、妒嫉桑蘭要求法律上的公正待遇的後果,將會是你自已的正當權利也得不到尊重、實現和保護。這就是法律環境的效應。
從美國侵權賠償法律理解桑蘭訟事
文化的形成從來都離不開一定的制度環境。美國的訴訟文化與其法律制度密切相關。美國在英美法系國家中,是實行市場化最徹底的國家,從經濟領域到社會領域,無不如此。市場化越徹底,就需要維護越多的個人自由,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更多的個人自治。
為了更多維護個人自由和自治,在私法領域,美國比英國有著更嚴格的侵權法、損害賠償法和保險法。例如,美國保險法關於保險人不守誠信的訴訟制度,實際上是侵權法與損害賠償法在保險領域的創造性結合,其目的是為了保障投保人和受益人更多的個人自由。相比之下,在社會領域,英國在意外(事故)傷害、健康保障等方面奉行社會化政策,社會立法上執行社會福利均等化的政策;相應地,英國的侵權法、損害賠償法和保險法,在懲誡民事侵權、實現分配正義方面,就比美國法溫和許多。例如,英國法關於懲罰性賠償金的司法政策,顯然比美國法謹慎得多。在律師制度方面,美國法關於風險收費的辦法,比英國法更靈活,適用範圍更廣、容忍度更高。這就是英國不如美國好訟法律制度上的重要原因。
以上意在說明,關於個人自由的法律保障,私法上美國法優於英國法,而社會(立)法方面,英國法則優於美國法。以此對照,我國的私法和社會(立)法均不發達,公民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尊重、實現和保護,既受到弱小的私法(民商法)的制約,也受到社會(立)法很不發達的制約,甚至還受到方方面面的、強捍的行政管理法的制約。這正是為什麼我國的人權狀況屢遭英美主導的國際社會詬病的法律上的原因。所幸,我們正在點點滴滴地發展與完善我國的私法和社會(立)法,點點滴滴地改進與修正我國的行政(管理)法。
附表收集、比較了2000年前後中美兩國法院對人身傷害案例損害賠償金的判賠數額。綜合美國法院有關腦損傷、脊髓神經損傷和癱瘓的判賠數額,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桑蘭作為世界級的體操運動員,有資格就其人身傷害這一項訴由索賠1億美元(見附表)。
這就涉及美國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以評估生命的價值為例,美國損害賠償法運用多種科學方法進行評估。例如,人身損害賠償金對死亡案例的賠付,是在充分吸收保險學精算理論和方法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力市場價值的評估確定的:假設一個建築公司兩個不同的崗位,在技能要求和工作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一個崗位工傷致死的機率為零,另一個則為每年0.0005的機率。為了招募人員從事死亡風險高的崗位,假設公司需每年多支付年度工資2000美元,這意味著雇佣市場確認每2000美元等於0.0005生命的價值。也就是說,如果某人接受這份風險高的工作,那麼,僱主和雇工均認可他(她)的生命的價值等於400萬美元(2,000÷0.0005)。無疑,這種基於精算學的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既反映了勞動力市場的需求和價值規律,又符合社會(包括僱主和雇工)對公平正義的要求。
相比之下,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和損害賠償法還處於很初級的階段。例如,我們(曾)拍著腦袋武斷地認為死亡賠償金20萬元人民幣為上限,全然不顧具體的正義。其結果,正如上表數據揭示,2000年前後,美國的人均GDP約為中國的20-25倍,而人身傷害判賠額一般約為中國的100-150倍。這也就從一個側面回答了為什麼我國各類事故的大多數受害者,日子過得特別艱難。
需要說明的是,已從工信部部長崗位退下來的李毅中,當他還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任上,獲悉以上數據後,有感於我國煤炭安全生產各類事故受害者賠償額太低,日子過得太難,2007年4月指派專人與我聯繫,交換對我國法制建設的某些意見。迄後,我國煤炭安全生產各類事故受害者賠償額普遍有所提高。
桑蘭案則又進了一步,它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國際化樣本、一支國際化標桿。它不僅有助於推動中國私法的發展與完善,也向我們召示:在個人生存和發展日益國際化的今天,學會用多國文化與法律理解我們生活中的人和事,正變得日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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