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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貪官 許邁永、許宗衡有何不同?

 2011-05-14 00:49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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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記者甄貞綜合報導】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涉嫌1.6億的貪污案,據國內媒體12日指出,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許邁永犯受賄罪,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1.45億余元,判處死刑。而日前(9日)傳出前深圳市長許宗衡受賄案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法院認定其受賄總額3千多萬元,和此前媒體揭露20多億元相差甚遠。外界分析認為,兩位貪官的貪污數字判決前後不一,也說明瞭後臺不同。

據中國新聞網12日消息,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邁永犯受賄罪,判處死刑。法院表示許邁永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1.45億余元,和此前報導稱他涉嫌受賄1.6億余元差異不大。前深圳市長許宗衡受賄案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法院認定許宗衡受賄總額3千多萬元人民幣,和此前報導稱他涉嫌貪污20多億元則大相逕庭。外界分析認為,兩位貪官的貪污數字前後不一,也說明瞭後臺不同。

許邁永判決前後受賄財物基本符合

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邁永犯受賄罪,判處死刑。法院查明:許邁永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1.45億余元。許邁永還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國有資產5300萬餘元。違規退還有關公司土地出讓金7100萬餘元,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

揚子晚報曾報導,3月16日至18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了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公訴機關指控,許邁永涉嫌受賄1.6億余元,涉嫌貪污5300餘萬元,並徇私舞弊,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返還土地出讓金共計人民幣7100餘萬元,致使公共財產和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揚子晚報3月報導與決院判決羅列之罪證雖有差異,但受賄和貪污數額基本符合。反觀日前(9日)深圳市原市長許宗衡之判決,與去年事發報導內容大相逕庭。

許宗衡受賄前後大縮水

前深圳市長許宗衡受賄案5月9號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法院認定許宗衡受賄總額3千多萬元人民幣,這遠遠低於早前人民網、新華網報導他貪污20多億元。黨媒人民網、新華網去年11月和今年1月報導說,有「地鐵市長」之稱的許宗衡,幾乎染指深圳所有的大型工程,歷年貪污的金額高達20多億元,這些報導目前並未刪除。

蘋果日報的評論指出,如在法庭公開許宗衡所有罪狀,勢必要追究更多向他買官和給他賣官的人,不僅數十或數百名深圳官員涉案,深圳官場會大地震,還要追查誰收了他的錢,讓他十二年間由處級小官跳升為深圳市長。評論認為,有此能耐的,必是政治局委員或以上的國家領導人,這意謂著中南海也將受牽連。為免造成官場的更大震動,更不能「禍及」中央,於是只能輕輕放下許宗衡,讓他代那名中央領導人受罪!

後臺硬,結果就是不一樣

原香港《文匯報》東北辦事處主任姜維平表示,許宗衡犯罪金額的「縮水」,是本次「死緩」的鋪墊和前奏,它是黨內高層權鬥此消彼長的新的例證。他分析指出,可能最初整他的胡錦濤為首的團派大員汪洋處於攻勢,於是,許宗衡受賄20億的實額傳出,這結果當然是判死刑,但後來,由於內鬥力量的微妙變化,江澤民為首的太子黨一派又轉守為攻,再審就偏離了事實和方向。

許宗衡案一審判決引起國內網民普遍質疑,一篇題為《為什麼江系許宗衡的貪污總額大大縮水》的文章,在網易、百度、新浪等大型論壇和微博上廣泛流傳。文章列舉許宗衡創造的六大腐敗記錄說,許宗衡因20多億元的貪腐金額創造了記錄,兩年後,卻又以3318萬元從「死囚」埋沒為芸芸眾貪之中,堪稱當代中國特色。

海外評論人士李明指出,兩位貪官的貪污數字前後不一,也說明瞭後臺不同。法院表示許邁永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1.45億余元,和此前報導稱他涉嫌受賄1.6億余元差異不大,說明瞭他的後臺根基不硬,而許宗衡的縮水數字達20億之多,則可看出的後臺很不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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