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宗衡判死緩 被指凸顯中國司法體制腐敗
前深圳市長許宗衡貪污案,星期一一審宣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有評論認為,許宗衡被重判是因為他買官賣官動搖了中共的執政能力。而還有分析認為,許宗衡買官的對象沒有公布,賣官的對象也沒有受到處罰,他被重判是高層權力鬥爭的結果,不會起到警示作用。
中國官方新華社引述判決書稱,許宗衡在2001年至2009年,利用擔任深圳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長的職務便利,為深圳9個單位或個人變更土地規劃、承攬工程、職務升遷等獲利,受賄共折合3318萬餘元人民幣。
河南鄭州中級法院裁定許宗衡受賄罪成,而他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但鑒於他在案發後,主動交代了有關部門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而且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所以緩期兩年執行死刑。
消息網上公布後,網易廣東省深圳市網友發帖問:為什麼許市長的評論要關了呢,這是為什麼呢?
熟悉中國法律制度的中國政法大學客座教授王友金本週一對本臺表示,這次判刑雖然可以緩死,但仍屬重判,而當局這次高調處理案件,主要是因為許宗衡在位時貪污嚴重,更涉及買賣官位,影響了民眾對中共執政權威性的看法。
他說:「根據現在的情況來說是判重了一點,為什麼判重了?因為現在貪幾千萬是廣東人所說的「濕濕碎」是數量不大的,現在貪污一、兩億,兩、三億手段惡劣的才判處死刑,那麼許宗衡才貪污三幾千萬就判處死緩,大概是因為他的買官賣官的手段,動搖了中共黨跟國家的執政能力。」
任內在深圳動工五條地鐵線路,故有「地鐵市長」之稱的許宗衡,零五年起出任深圳市長,至零九年六月因嚴重違紀被免職,任內幾乎牽涉到深圳所有的大型工程。根據中國刑法,個人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可被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會被判處死刑。
近年廣東有多名高官因為貪污被判刑,如去年廣東前政協主席陳紹基及公安部前部長助理鄭少東,因為涉及國美電器前主席黃光裕案,合計共收賄近四千萬元人民幣,兩人同樣被判死緩。
香港時事評論員潘小濤認為,這些反腐案件在中國龐大的政治體系中只屬滄海一粟,許宗衡這次被判刑,相信牽涉到高官權力鬥爭。
他指出:「覺得最重要的還是整個制度上的問題,如果我後臺硬,如果不是因為所謂有一個政治鬥爭,權力鬥爭的話,不可能有人被控貪污的。特別是一些有一定級別的官員,所以我是這麼想的,這不會有任何的警示作用,你看許宗衡,很多人都說他是買官,然後已經準備多少錢又準備繼續地買做部長等等。他買官的對象是誰公布了沒有?它(政府)賣了多少官?所賣的官那些人為什麼沒有受到懲處?」
他又批評,這宗案件拖了近兩年才判決,一直以來都沒有公開審訊,欠缺透明度,公眾無法掌握具體案情,凸顯出內地司法制度的腐敗。
他表示:「他已經拖了兩年多了,差不多兩年了,你把一個人關了兩年了還沒有判刑,還沒有走完司法程序,我覺得這個也太過分了吧。所以在很多各種評論裡面,已經對它(中共當局)有很多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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