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京生:從兩大重案看中共的政策向左轉
中國的出路之三十七

最近大家比較關心的重大案件有兩個。一個是艾未未失蹤的案件;另一個就是重慶李莊的案件。這兩個案件看上去沒什麼聯繫。其實有著很直接的內在聯繫。

這種聯繫就是中共的政策向左轉;正在一步步地走回到文革時代的全面專政。全面專政的特點,就是取消法律的保障,用共產黨的意志代替法律。各級黨委的意志決定一切。用江青的大實話說,就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當今中共的標準說法,就是不要想拿法律作擋箭牌。

先看艾未未的案件。中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得非常清楚。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須通知家屬。否則就是非法拘禁。或者用聯合國的通融的說法,叫做強迫失蹤。艾未未被失蹤了兩個多星期,那麼扣押他的專政機關就已經犯了非法拘禁罪。注意!不是涉嫌,而是證據確鑿的犯了非法拘禁罪。

即使事後補辦手續;甚至倒填日期也沒用了。因為這項罪名只有兩個必備的條件。第一就是剝奪了人身自由;第二就是沒有通知家屬。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論你是什麼機關,只要符合這兩條,就是非法拘禁。中國的外交部和官方媒體貌似是在陷害公安機關。公布了艾未未被扣押的消息,就等於是證明了公安機關非法拘禁。

但是公安機關無所謂。他們早在十幾年前,就已經利用所謂的內部規定,把刑事訴訟法虛無化了。這個方法叫做監視居住。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監視居住是最輕一個等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他的措施就是在不剝奪活動自由的前提下,進行監視。因此不需要檢察院或者法院的批准。在中國這項規定等於沒有。因為官方監視任何人的時候都不需要通知對方。

1994年中共扣押了我,可是得不到檢察院的批准。於是在上級機關的批准下,就使用了對監視居住的新的解釋。用他們的解釋就是:把你抓起來監視著;沒進監獄就算是居住。這就是監視居住。而且事後法院也不承認剝奪了人身自由。於是這個司法慣例就把非法拘禁合法化了。

警察們抓人並不犯法,是中共在犯法,專政機關在執法犯法。共產黨製造了執法犯法的法律。共產黨的花樣玩兒的,讓人聽起來像繞口令。現實可不像繞口令那麼好玩兒。監視居住發展到對付黨內的敵人,就叫做雙規。聽起來只是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待問題,省略了剝奪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這不就是對老百姓的監視居住嗎。

重慶李莊的案件就更花哨了。李莊是個律師,抓住了共產黨違法亂紀製造冤案的把柄。於是就觸動了共產黨執法犯法的法律,被重慶的薄書記抓進了監獄。怎麼樣對付這幫妨礙執法犯法的律師呢。薄書記又創造了一個新的慣例,叫做自我認罪。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口供而沒有證據,不能認定有罪。可是薄書記的權力比法律大。只要騙得李莊認罪,他當然就有罪了。

眼看刑期即將到期,這個人出來以後不太好對付。怎麼辦?好辦。第一次可以栽贓;第二次為什麼不能?第一次還在試驗階段,不敢放肆。還需要來個法庭認罪作掩飾。第二次可能連這個都省了。說有罪,就有罪,沒有也有。這就徹底符合全面專政的需要了;也就徹底得到了中央大員們排著隊的支持。

這簡直就是歷史的重演。文革之前毛澤東的全面專政,也是得到了中央大員們排著隊的支持。隨後專政就排著隊的降臨到了這些大員們自己的頭上。用一句西方諺語說,叫做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用中國老百姓的話說,叫做自作孽不可活。用不講理對付別人的人,都不會想到自己面對不講理該怎麼辦。

劉少奇覺得自己全面支持毛澤東,該不會整到自己的頭上了吧。他沒想到他的存在就擋了別人的路,讓人看著不舒服。現在要退位的大員們,怎麼會知道自己的兒子會不會得罪將來的薄總理呢。只要創造了可以非法拘禁和違法判決的司法慣例,所有人頭上就都懸著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掌權者只要不高興了,或者高興了。你就會成為劉少奇彭德懷;你兒子就可能成為艾未未李莊。

即使是商鞅自己立的法律,他也沒有逃脫法律的制裁。支持唱紅打黑並不能成為免罪牌。既然參與了製造執法犯法的法律,你就把自己放在了可以被人家不講理的地位上。文革之前人們就錯誤地以為不講理的法律只是用來對付小老百姓的。結果首先就會用來對付政敵。道理很簡單,官位永遠不夠用;財產永遠不嫌多。

漢朝的大功臣周勃,不想爭權,僅僅想當個退休的富家翁也不可得。為什麼呢?就是因為法律既然可以不講理,為什麼就必須對你講理呢?這麼簡單的道理,確實聽起來像是繞口令。老百姓都能聽明白,倒是利令智昏的聰明人永遠要犯重複的錯誤。這個世界上確實有一批自以為高素質的蠢貨。

 

(文章只代表評論員個人的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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