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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才讓抗戰老兵不再流淚

 2011-04-24 13:42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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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參加「國家記憶2010·致敬歷史記錄者」評選活動,其中孫春龍、余戈、章東磐、鄧康延等先生及民間「關愛抗戰老兵網」對抗戰老兵的人文關懷,令我深受感動。老兵們在現實中的遭際,尤令人扼腕。現行軍人撫恤政策,未能惠及全體抗日軍人。特別是原國民黨軍隊的抗戰老兵,1949年以後大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出國作戰的中國遠征軍軍人,因軍事失利、被俘、傷病等原因,流落在緬甸等國境內,近年被陸續發現很多,目前亦無任何政策優撫,全靠民間志願者愛心扶助。這些人年已垂暮且生活孤苦,亟應從速予以救助。

抗戰是全民族抗戰,撫恤衛國軍人也應是國家行為而非黨派行為。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65週年之際,中央財政曾撥出專款,向12.3萬在鄉抗日老戰士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每人3000元。民政部解釋說:「在鄉抗日老戰士」系指「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入伍,目前健在的農村的抗日老戰士。抗日老戰士並非指必須參加抗日戰爭,而是包括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八路軍、新四軍、華南抗日游擊隊、東北抗日聯軍、各地游擊隊的老戰士和從事地方工作與地下工作的老同志等。」這項規定以1937年全面抗戰爆發後中共領導下的軍事武裝人員(甚至包括非軍人)為限,未將中國全體抗戰軍隊及民間武裝人員包括在內,也未包括1931年「九一八」事變後東北、華北的抗日戰士,顯然有失公平。

據民政部「雙擁網」的解釋,「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為優撫對象。」國軍抗戰官兵可享受復員軍人優撫的,目前僅限於在國共內戰中起義、投誠並加入解放軍的人員(按規定仍不屬於「抗日老戰士」),其他情況(如曾與解放軍作戰、脫離內戰戰場等)均不在優撫之列。

我檢索到兩個案例:一、抗戰老兵陳忠德,1938年在國民黨47軍127師381團當兵,1949年在四川什邡起義投誠。現享受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每月445元,根據蒼溪縣民政局2011年1月26日給其親屬的回覆,按規定他不屬於抗日老戰士,不屬於社會救濟對象,屬於優撫對象。二、百歲抗戰老兵周斌才,中央黃埔軍校南寧分校第八期畢業,先後曾在上海、廣西戰場對日寇作戰。內戰初期脫離國軍回鄉務農。1953年起被勞改、專政長達27年。1979年「摘帽」後流離失所,經媒體呼籲,1991年(時年80歲)才在黃埔同學會、統戰部干預下落實戶口和居住。

相關政策對國軍抗戰官兵(限傷殘者)雖有撫恤,但設有門檻。民政部1984年《對國民黨軍隊抗日致殘官兵撫恤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對於確係對日作戰負傷致殘,殘廢後無重大民憤,本人主動提出申請並有可靠證明的,可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查批准,按有關革命殘廢軍人的規定評殘發證並給予撫恤優待。」這種規定源自原內政部1951年、1958年的兩個文件,帶有海峽兩岸敵對年代的印記,僅將原文件中「無反人民罪行」置換為「無重大民憤」。試想多數普通官兵有何「重大民憤」?且文件對「重大民憤」亦無界定,給政策實施留下了自由解讀空間。另據民政部1980年《關於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對抗日戰爭中陣亡的國民黨官兵,自《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發布之日起,不再為他們辦理追認革命烈士的手續。過去已經辦理的,不再變動。」為國捐軀身無榮典,讓人情何以堪?

我曾為此在新浪微博發起投票,請「兩會」代表、委員提案關注,同時呼籲「海峽兩岸當局攜手優撫留在大陸和流落緬甸的抗戰老兵」。有位大學黨委書記留言認為,這是「一項富於人情和現實可行的民族創舉,相信能得到兩岸民眾的鼎力支持」,更有網友建議直接向臺灣當局求助。

各國反法西斯老戰士,不分黨派和政治立場均享有養老金和榮譽。對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政府而言,讓浴血奮戰保衛國家的將士晚年不再流淚,是一種國家道義。無論從和平統一還是統戰政策的角度,如何垂範於世取信於民,正在考驗大陸當局的政治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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