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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科舉制度簡介(圖)

 2011-04-22 22:1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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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制度始於隋朝,歷經唐、宋、元、明、清各代,前後一千多年,是傳統社會知識份子躋身仕途的重要途徑。下面僅就清代的科舉制度做簡單的介紹。

在清朝的科舉制度中,考生為取得正式科考的資格,先要參加童試,參加童試的人稱為儒生或童生,錄取「入學」後,稱為「生員」,俗稱「秀才」。這是功名的起點。

正式的科舉考試分為三級:

鄉試

通常每三年(逢子、午、卯、酉年)在各省省城舉行一次,又稱為「大比」。由於考期在秋季八月,所以又稱「秋闈」。考試分三場舉行,每場三天,前後共考九天。參加鄉試的是通過本省學政巡迴舉行的科考成績優良的秀才。鄉試取中後稱為「舉人」,第一名稱為「解元」。中了舉人謂之「發解」、「發達」,簡稱「發」,習慣上稱為「老爺」。

會試

鄉試的第二年春天在禮部舉行,所以會試又稱為「禮闈」或「春闈」。參加會試的是舉人,取中後稱為「貢士」,第一名稱為「會元」。

殿試

由皇帝親自主持,考策問。參加殿試的是貢士,取中後統稱為「進士」。殿試分三甲錄取,第一甲賜進士及第,錄取三名,第一名俗稱「狀元」,或「殿元」、「鼎元」,第二名俗稱「榜眼」(在北宋初期,殿試錄取一甲第二、三名,意指榜中雙眼,明、清則僅取第二名)。第三名俗稱「探花」。第二甲賜進士出身,第三甲賜同進士出身。

狀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編修。殿試二甲的入翰林院為「庶吉士」,因翰林院為「儲才」之地,所以可說仍是學生性質,每月有月考,三年一大考,成績佳者可為官,謂之「散館」。三甲之進士,得依複試、殿試、朝考,三次所得之等第授以官職。成績優秀者分發到六部當主事(各部職員),其次是當內閣中書(文書起稿工作);成績名列後頭的,則分發到各省當知縣。但當時知縣之職在一般人眼中未必較六部主事、內閣中書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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