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埋單!放棄綠卡也還是得報稅

去年以公司業務重心在臺灣,與美國追繳全球所得稅愈趨嚴格等理由,與妻子商討後放棄綠卡的李先生,近日因公入境美國,看到友人趕著在報稅截止日前申報所得稅,竊喜不必再擔心是否要申報海外帳戶,也不必在美申報所得稅。然而會計師提醒,隨稅法不斷改變,目前放棄綠卡者若未完成「埋單」手續,仍有義務申報所得稅。

會計師胡樺臻指出,早年只有放棄公民的人要繳棄籍稅(expatriation tax),放棄綠卡者無此要求。隨稅法不斷修改,變成只要持綠卡超過八年,且所得與資產符合稅法要求,即須與放棄公民者一樣繳棄籍稅。

但一項修法使2004年6月3日至2008年6月17日間,放棄綠卡或公民者,無論是否意圖逃稅,只要過去五年每年平均繳所得稅超過14萬5000元,或財產市價淨值超過200萬元,須馬上「埋單」,向美國繳交所得稅。

而後須將國務院核發的放棄綠卡或美籍表格附在寄給國稅局的8854表,才算完成稅法棄籍要求。否則一樣有義務就全球收入在美國申報所得稅。

2008年6月18日生效的最新法規規定,不論放棄綠卡或公民出自有意或無意,在棄籍前一天,所有資產都算出售。若有不動產,須以當天市價減去成為美國居民當天市價,計算資本利得稅。包括退休帳戶等所有收入則減去60萬元免稅額後,計算要繳的所得稅。

會計師李新忠說,貿然放棄綠卡,除非永遠與美國沒有交集,不必擔心稅務上引發後遺症。但當事人若在美有房產、子女仍在美就讀,即非放棄綠卡那麼單純。

2008年新稅法雖取消放棄綠卡或公民後的十年,仍是國稅局察看期,當事人在這期間若住美超過30天,仍須申報全球所得稅。但新法也要求棄籍者申報1040C表格(US Departure Alien Income Return Form),馬上計算全球財產市價,做為報稅依據,之後尚須填寫2063表格(U.S.Departure Alien Income Statement),才有資格向國稅局申請棄籍許可。

納稅人財產或過去五年平均所得稅若低於前述標準,雖不必「埋單」,仍須填寫國稅局8854表,說明過去五年均按稅法誠實申報所得稅,並申報海外帳戶,才有資格向國稅局申請棄籍許可。若未完成此要求,即使自認已放棄綠卡或公民,國稅局一樣有權利要求當事人申報全球所得及海外帳戶。

李新忠也說,填寫及寄出8854表後,國稅局極可能會跟著前來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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