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法律
美國憲法的原則是:自由、平等、公正。就移民、入籍、和非移民簽證等法律作一概要的介紹。
凡是要到美國觀光、應聘、或留學者都得經過美國政府的許可,並取得當地美國領事館的簽證。
入境簽證分兩大類:
①允許永久居留的移民簽證。
②僅供臨時停留或過境的非移民簽證。
合法入境美國的移民簽證,經核准後,可取得外國僑民證,即一般所謂的綠卡。持有綠卡者可以在美國永久居留。在未歸化前,除了不被賦予選舉與被選舉及擔任公職的權利外,幾乎與美國公民平等,不受限制。
美國現行的移民法規,沒有人種與國家的差別待遇,除了美國公民之近親與移民法第一○一條中的特殊移民的簽證沒有名額限制外,全世界每年有廿七萬人可以拿到美國的移民簽證東半球不得超過十七萬人,西半球不得超過十二萬人)。美國政府為了公平起見,規定每一獨立國家每年之移民配額不得超過二萬人,同時新移民法第二○二條規定每一個國家所得之二萬移民配額,可申請資格包括:
1、美國公民的未婚子女(指年齡超過廿歲者),未用完之數額轉配給第二優先申請人。
2、擁有永久居留權者的配偶及未婚子女。
3、專門職業人才或科學、藝術上特殊能力、將使美國的經濟、文化與福利能有廣大受益者。
4、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及其配偶與子女。
5、年滿廿一歲之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與子女。
6、美國短缺之特殊職業技工(須經美國勞工局認可)。
7、因種族、宗教以及政見之不同遭受到壓迫或有被迫害之虞而逃難他國的難民,或者因逃避天災地變,無法回原居地生活者。
8、美國公民的配偶。
9、二十一歲以上之美國公民的父母。
10、婚姻關係嫁予外國人而喪失其原來之美國籍的婦女。
11、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因在美國的同盟國服役而喪失其原有美國籍者。
12、美國政府認可之宗教的牧師或僧侶。
13、在美國出生年滿廿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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