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少江:獨裁者沒有資格拿主權說事兒(圖)
聯合國安理會三月十七日通過第1973號決議,決定在利比亞設立禁飛區,並要求有關國家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護利比亞平民和平民居住區免受武裝襲擊的威脅。根據這項決議的授權,法國、英國、美國、義大利以及有關阿拉伯國家迅速採取聯合行動,對利比亞政府用來鎮壓平民的軍事設施和指揮機關進行了空襲;及時制止了迫在眉睫的卡扎菲政權對反對派民眾的血腥屠殺。這個決議雖然來得晚了一些,但是晚到總比不到好。
3月17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在利比亞設立禁飛區,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行動,阻止卡扎菲對反對派進行屠殺。(法新社圖片)
從法律意義上講,這個決議無疑是違反了利比亞的國家主權的。因為法律意義上的國家主權意味著一個國家的領土(包括領空)不受侵犯,一個國家的政府有權決定自己國家的事務,這個政府管理國家的權力不應該受到來自任何外部世界的威脅和干涉。正式根據這個法律意義上的主權定義,有些國家的政府對國際社會根據聯合國決議的精神采取的軍事行動不斷發出異議。
但是法律上的「正確」和道德上的正義常常不是一回事。換言之,在法律眼中具有合法性的制度和作為並不具有代表它們享有道德上的正義性。這種道德上的正義性常常被認為認為是一種與合法性相對而言的自然正義。自然正義向「非正義的合法性」挑戰並且不斷取得勝利正是人類不斷地完善自己的福祉、推動歷史進步的一個不可或卻的途徑。人們根據自然正義原則來推翻那些合法但是非正義的制度的例子不勝枚舉:美國的世界其他地方的奴隸制度、殖民地制度、歧視婦女的制度、各種專制獨裁製度等等。這些鬥爭在開始的時候都是不合法的。
哲學家和政治學家們常常把自然正義的概念搞得玄而又玄,事實上只需要基本的常識就不難理解這個概念。符合人性的就符合自然正義原則;違反人性的就是違反自然正義原則。所有那些違反人性的政治制度無論它們披有何等華麗的法律外衣,都不具有自然正義。
例如,利用武器和其他國家機器不准別人說話的政治制度一定不符合自然正義;少數人利用政治權力來剝奪其他人的辛勤勞動所得一定不符合自然正義;少數人或者一個特殊的集團具有高於法律以外的權力一定不符合自然正義;只准自己結黨而不准別人阻止社團的行為一定不符合自然正義,等等。這種簡單的「常識甄別法」雖然不能窮儘自然正義的概念和內涵,但是足夠讓人們對生活中的那些常見的非正義性的東西一目瞭然。
利用國家主權來保護不獨裁製度、反對民主變革是一種典型的不具有自然正義的「合法」行為。主權是一種權利,獨裁者談權利,這本身就是一種黑色幽默。因為在獨裁者的治下,人民沒有基本的政治權利,沒有言論自由,沒有結社自由,沒有自由選舉,無法享受公正的不受政治權利干預的法律制度的保護。既然獨裁者可以利用暴力來剝奪人民的這些權利,為什麼別人不能用暴力來剝奪獨裁者的權力?一個獨裁者利用暴力推翻另一個獨裁者固然不見得是一件好事,但是假如有機會通過暴力將獨裁者手中的權利歸還給人民,這樣的好事為什麼不去做?在獨裁者殘酷迫害下的本國人民為了爭取各種政治權利遭受了慘重的犧牲,在這種情況下爭取國際的幫助,這樣做有什麼不可以?
正式從這個意義上講,聯合國安理會的1973號決議看似有違法律意義上的國家主權,但是這項決議在政治上和道德上無疑是站得住腳的,是符合自然正義原則的。因為它拯救了無數的生命。這個決議再次向世界上所有大大小小的獨裁者們發出了一個明確信息:你們沒有權利拿國家主權說事;國家主權絕對不能成為你們鎮壓平民的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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