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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鞭子:輕拂富二代 重夯窮二代(組圖)

 2011-03-04 15:1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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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交通執法部門收取五千元的罰款收據

【看中國記者金曉剛綜合報導】據多家論壇消息,河北唐山「窮二代」陳煥來在採取剎車避讓不及情況下撞死執法的路政人員,被控故意殺人罪判無期徒刑。關於交通肇事案中,「富二代」駕車發生奪命案件後,均以交通肇事罪結案判處有期徒刑,如杭州的吳斌判三年,河北李啟銘判六年。此次陳煥來重判無期徒刑事件,引髮網路熱議。

罰款協議是護身 剎車不及禍上身

根據判決書內容與證人證言顯示,被告人陳煥來受武國望雇佣駕駛貨車,往返於唐山市豐潤區與漢沽農場之間拉運石渣。在2009年11月20日10時50分,陳煥來駕駛冀BE8767豪沃牌貨車與劉樹輝(同行副駕駛)一起拉運石渣,車輛行駛至唐山市豐潤區西外環路交通局治超點附近的豐白路口南側約100米處有交通局工作人員對超載車輛進行檢查。由於車輛嚴重超載,陳煥來打電話向順風車隊有關人員詢問情況後繼續前行。

陳煥來之所以繼續駕車前行,辯護詞上稱:其原因在於陳煥來所在的順風車隊、全部車隊均已預先向有關交通執法部門繳納一筆所謂的罰金,每輛車均為人民幣5000元。交款之後交通執法部門承諾順風車隊的車輛即便是超載,也不截、不罰。故此,順風車隊的車輛在以往遇到檢查時,交通執法部門工作人員並不攔截,即便有時打手勢示意停車,也僅僅是做做樣子,當車輛靠近執法人員時,執法人員並不真正攔截,直接示意通過。陳煥來在順風車隊駕駛貨車,同樣從未被交通執法部門真正攔截檢查過。
  
當陳煥榮繼續駕駛車輛向前行駛時,豐潤區交通局工作人員向陳煥來示意停車檢查,由於事先車隊與交通執法部門有約定在先,陳煥來依然駕車前行,但工作人員陳偉志見狀遂到公路中間附近阻攔,陳煥來在距工作人員十多米處開始剎車並採取打方向避讓措施,根據判決書內容與瀋陽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結論顯示,駕駛人陳煥來有採取緊急剎車制動與避讓措施,車往左邊躲沒躲開就撞上了,車往前方走了六七米遠才停下來,被撞的人躺在地面上有血。而剎車的有效距離為二三十米。執法人員陳偉志因被行駛的汽車輪胎擠壓搓擦等外力作用於身體右側造成肝臟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根據辯護律師的辯護詞表明,事故現場照片也顯示貨車與道路中線呈現一個比較明顯的角度,這說明貨車在案發前確實有減速剎車和打轉方向。家屬稱:而在發生事故後,被告人急忙下車查看傷者,並撥打報警電話和積極救治傷者。

據《瀋陽汽車性能司法鑑定所的瀋汽鑑定(2009)汽鑑定字第861號司法鑑定書》的鑑定結論,貨車平均行駛速度約每小時41公里,而陳煥榮碰撞執法人員時平均速度為29公里。

假口供成故意殺人罪的第一證言

據知情者透露,定陳煥來故意殺人罪成立的第一證人是與他同車的副駕駛司機劉樹輝,一審二審都是。真實情況是事發當時副駕駛在睡覺什麼也不知道,但他被警察刑訊逼供而按照警察意思做口供,也就是現在審案卷宗裡與事實不符的「有效」證言。

劉樹輝在關押三十多個小時被放出來後,隨即與刑警隊姚隊長聯繫要求重新做一次口供因為先前作的口供與事實不符。劉先後三次到警隊找姚隊長但都沒獲接見,後來姚隊長接見了他,又給他做了一次口供,他在口供上簽了名字並按了手印。但是卷宗裡沒有他第二次的做的真實的口供。「唯一有的就是被警察刑訊逼供誘供的假口供,而這假口供也成為了定陳煥來這個窮小子故意殺人罪的第一證言。」該知情人說。

事故始作俑者:車隊與交通執法部門簽定的罰款協議

對此,天涯社區柳隨風L評論說,對於執法人員陳偉志的死亡,肇事者陳煥來必須承擔一切後果包括刑事責任與民事經濟賠償。但最主要的問題在於,被告人陳煥來在該案中應該以交通肇事罪論處還是以故意殺人罪論處,這才是本案的關鍵的所在。

評論表示,陳煥來駕車造成陳偉志的死亡是否心存故意呢?造成故意殺人罪必須構成的要素在於是否心存故意和間接故意,但在本案之中,根據司法鑑定的結果和同行司機的口供均證明被告人事發後有採取措施,而其間被告人所在單位順風車隊與交通執法部門簽定的罰款協議是此次交通事故的最大原因所在,這是造成陳煥來心存僥倖避開檢查的心理。

對於審判結果,柳隨風L 感嘆地說,「給人的一種直觀感覺就是在於,窮二代發生交通案件造成公職人員傷亡的,其被控罪名就會上升一個高度;而富二代官二代就會有截然不同的結果。」

如果他爸是李剛,他會被判無期嗎?

華聲在線秀才江湖發表評論稱,富二代撞死人的時候,法官欲減之罪何患無辭!「悔罪表現、自首情節」信手拈來,只要可以出從輕發落的情節,一個也不放過啥都提;輪到窮二代撞死人了,法官似乎得了健忘症,「悔罪表現」也不提了,「自首情節」也靠邊站了,啥也不提了,選擇性視而不見!

他說,「窮二代肯定沒有胡斌、李啟銘家那麼財大氣粗,肯定沒有本事賠償百萬,肯定沒有威力對死者家屬軟硬兼施。可是,即使要比胡斌、李啟銘多判幾年,也要根據適用法律。」

「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要素,被告人無一構成,可是他最後竟被判處故意殺人罪執行無期徒刑,無他,只因他是窮二代、他撞死的是一個執法人員。如果他爸是李剛,如果他撞死的人是陳小鳳,他會判無期嗎?他會成為殺人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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