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法律界:中共官員犯殘害人群罪 臺有管轄權
【看中國記者張頌宇綜合報導】遼寧省長陳政高因在大陸嚴重迫害法輪功團體,使他成為訪臺遭控告觸犯嚴重刑事犯罪的第七位中共官員,被臺灣法輪大法學會以違犯國際人權法的「殘害人群罪」及「民權公約」向高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法輪功團體在臺對中共人權惡棍的連番控告,引發臺灣法律界對臺灣是否對大陸迫害人權罪犯有管轄權熱議。雖然犯罪人及犯罪地點不在臺灣本地,律師專家幾乎一致認為,臺灣應依國際人權法中的普遍管轄原則對被告的中共官員展開偵辦及拘提等司法行動。
律師專家:「殘害人群罪」適用國際法上的普遍管轄原則 臺灣有管轄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古金男專文指出,包括前面幾個被刑事控告的中共官員,如廣東省省長黃華華、陝西省代省長趙正永、宗教局局長王作安、湖北省省委副書記兼「610辦公室」首腦楊松等人,他們被控的罪名都是違犯「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的「殘害人群罪」(GENOCICDE,又稱群體滅絕罪)。
古金男指出,此「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是臺灣在簽署聯合國大會1948年所通過之「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後,於民國42年(西元1953年)5月22日制定與該公約內容一致之法律,將該公約條文國內法化。
臺灣國際法學會秘書長、臺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廖福特教授表示,「殘害人群罪」是非常嚴重的罪名,是一個集體性的傷害,違反人道概念,臺灣司法機關應該對真正有犯罪嫌疑的人進行普遍管轄,來實現對於國際人權實踐的理想。「不管從各種人權、國際人權的發展來看的話,殘害人群罪,一般或是我們所稱的違反人道罪,它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刑事的犯罪。」
「比如說,我們的刑法它有海盜罪,我們就採用這種所謂的普遍管轄的概念,即使它很單純的是在中國,迫害的是中國人,其實臺灣依然有管轄權。」廖福特強調。
臺灣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律師也持相同看法,他表示依據國際法上的普遍管轄原則,臺灣高檢署應對陳政高展開積極偵辦。
建構全世界管轄網路 圍堵嚴重犯罪人
林峰正律師在接受海外媒體採訪時曾表示「如果全世界的普遍管轄原則,能夠多數國家都能夠有的話,相信犯過那類犯行的個人或官員,自然就要知所警惕。」
林峰正指出,全世界除了臺灣以外,其它國家認為中共高官去訪問,若有犯法照樣行使普遍管轄權,也真的辦了這樣的案子。他認為臺灣的民主自由已進步到一個程度,現階段臺灣應該更多的關照其他國家的人權。
臺灣國際法學會秘書長、臺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廖福特教授表示,要建構普遍管轄權的原因:「是因為它要建構一個全世界的管轄網路,所以任何這種嚴重的 犯罪,不論你跑到哪一個國家,即使那個犯罪被害人不是這個國家的國民的話,他一樣可以管轄,建構這個普遍管轄最主要是說,能夠整個全世界的去圍堵以及追溯 這種嚴重犯罪的人。」
「普遍管轄原則」的發展
法輪功臺灣人權律師團發言人朱婉琪介紹,二戰之後,除了國際法庭機制處理重大違反人權的罪行外,國際社會開始力促各國法院利用其國內法律體系對於這些雖不在其領域內發生,但被舉世公認為重大犯罪,代表國際社會實施司法管轄、予以起訴和審判,並且給予被害人司法救濟及補償,「『普遍管轄原則』就是在這樣國際氛圍中發展起來,並且逐漸在國際刑事法和幾項國際人權公約中逐漸奠基。」
朱婉琪並表示,國際刑事法在二戰後的迅速發展,尤其在國際法中所發展出對個人責任(individual accountability)的追訴,日益受到重視的情況下,各國法院適當的適用「普遍管轄原則」對於防止及追訴國際刑事法犯罪,起到重要及關鍵性的作用,也不斷的在國際法法學界中積極討論,其中最知名的首推「普遍管轄的普林斯頓原則」。
朱婉琪說明,2001年1月,應國際法學家委員會的提議,國際知名的法學研究機構研究員、國際法學者和國際人權組織代表近30人齊聚在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展開「普遍管轄原則」的研究及討論,目的是針對國際法庭的機制、資源、及規定上的缺漏,提供各國法律體系一個具有共識並且妥當的「普遍管轄原則」內容。與會學者專家最後 總結了14項原則,稱為The Princeton Principles on Universal Jurisdiction。
這些總結出的普遍管轄原則確立了任何國家對於海盜罪、奴役、戰爭罪、破壞和平罪、反人類罪、種族滅絕,和酷刑應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概念,也就是說針對以上的犯罪,由 於其犯罪的性質之嚴重,為國際社會所不能容許,因此不論犯罪人在何國、何地、犯罪,也不論犯罪人的國籍、被害人的國籍、以及行使此司法管轄權的國家與犯罪 人或被害人有無聯繫,這些國家都應有管轄權,並且認為應該拒絕授予擁有國家元首等官方職位的那些人的豁免權,否定國家對該類罪犯進行赦免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國際特赦組織則特別力促各國在「種族滅絕、反人類罪、戰爭罪、酷刑罪、法外處決、強迫失蹤」等六宗罪上實施「普遍管轄原則」,該組織並統計現在世界上至少有超過125個國家,就這六宗罪之一實施「普遍管轄原則」。
古金男法官在《對中共高幹的提告的「普遍管轄原則」之適用》文中提到,臺灣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和刑法第3條至第8條之管轄權規定,雖然都不及於犯罪人和被害人不是我國人民,且犯罪地不在我國領域內。 但嚴重侵犯人權而為國際社會所不能容許之重大犯罪,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聯合國組織開始致力於世界人權保障的普遍化,陸續通過防止及懲治危害人群罪公 約、禁止酷刑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保障人權之重要法典,除將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酷刑罪等認定為國際重大違犯人權的犯罪外,對於這些嚴重違犯人 權的犯罪,也確立實施「普遍管轄原則」,俾有效打擊和預防此類犯罪之發生。
並且多國國內法直接將這些已成國際慣例法的規定在國內立法明文化,如西班牙便是 以其明文之普遍管轄法律規定對發起鎮壓迫害的江澤民行使普遍管轄權,認為犯罪人和被害人是否該國人民,也不論犯罪地點是否在該國領域內,該國都應加以追 訴、審判及處罰。
中共來臺高官被控違犯殘害人群罪狀況
古金男並指出,中共前國家主席江澤民自1999年7月起在大陸地區所發起鎮壓法輪功的運動,事實上是在正規司法體系之外的非法行為,江澤民先發表一封「給政治局常 委的信」,指示應結合黨、政、軍、警資源及司法系統,展開全面鏟除法輪功之鬥爭,再下達所謂「江澤民同志的講話」通知後,便動用整部國家機器,未經立法程 序通過法律,擅以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決定」及公安部「六禁止通告」成立各級610辦公室,執行對法輪功群體滅絕行動,四處抓 捕法輪功學員,關 押監禁及酷刑折磨。並散佈污衊法輪功的言論、煽動民眾仇恨法輪功。還通令全國各級法院及律師協會,不得受理法輪功所提訴訟或陳情,阻絕剝 奪向司法機關立案提訴之許可權。前述來臺高幹黃華華、趙正永、王作安、楊松等人,都是協助江澤民執行對法輪功滅絕性迫害政策的主要幫凶,早就被「全球法輪功人權律師團」 蒐集相關犯罪證據,列為主要追訴之對象。
朱婉琪律師表示,有立法委員透露,有大量逮捕法輪功學員的國保要他打聽,「『國保會不會包括在禁止入國的惡人名單之列?』只要我們有迫害事證,不肯停止作惡,我們就會提供事證給政府,要求禁止入國。」朱婉琪說。
「基於捍衛人權,踐行國際法之職責及義務,對於嚴重侵犯人權為國際社會所不容之重大犯罪,實應破除疆界藩籬及主權迷思,適用「普遍管轄原則」加以追究懲治,以伸張正義維護國際社會秩序。尤其兩岸同文同種,互動頻繁。邪惡的猖狂,更不能隔岸觀火,坐視不管。」古金男說。
附:中共來臺高官被控違犯殘害人群罪及民權公約規定之一覽(自2009年起)
徐光春(前)河南省委書記
被控日期:2009年12月15日
公開將「反法輪功」列入中國新聞四大宣傳戰役、煽動仇恨,2001年炮製震驚中外「天安門自焚偽案」。河南省委任內主導鎮壓,該省被迫害致死學員超過117人。
黃華華廣東省長
被控日期:2010年8月16日
從廣州市委書記任內起,多次指揮、命令、操控部署迫害,任職省長期間,粵省監所酷刑虐殺、涉活摘器官移植販賣。更藉口「北京奧運」,加重迫害。經證實廣東省被迫害致死學員超過76人。
趙正永陝西代理省長
被控日期:2010年9月13日
1999年起參與迫害,主編仇恨法輪功書籍,安徽、陝西兩省「政法委書記」任內,操控公、檢、法系統、610辦,全面性迫害。經證實被迫害致死學員,安徽45人、陝西32人。
王作安國家宗教局長
被控日期:2010年9月15日
十年來,與前局長葉小文組織「御用」宗教活動以煽動、教唆中國民眾針對法輪功學員的仇恨、主張對法輪功暴力酷刑和群體滅絕。
楊松湖北省610辦公室組長
被控日期:2010年9月20日
湖北省大型監獄、勞教所集中大規模對法輪功學員酷刑虐待,企圖逼迫放棄信仰,其中以沙洋勞教所、獅子山戒毒勞教所、湖北省女子勞教所最為惡名昭彰。610辦公室專責前述迫害工作。
吉林北京副市長
被控日期2010年12月13日
吉林時任北京密雲縣委書記,為了政績,積極追隨江澤民集團,大批綁架法輪功學員至勞教所、監獄迫害。後來2002年調任北京市政法委書記,2004年升任北京副市長,2005年初指揮了北京大抓捕行動。之後,吉林又擔任奧運協調小組副組長,在2008年,以奧運維安為藉口,發動一波大規模逮捕行動。
陳政高遼寧省長
被控日期2010年2月15日
陳政高自1999年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在大陸地區發動非法鎮壓法輪功以來,始終位居遼寧省要津,長期為鎮壓法輪功之遼寧省領導人物之一,其所轄之馬三家教養所為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之人間煉獄。陳並遭指證直接下令迫害之罪證歷歷。其中,又以其直接指揮對於法輪功學員於溟的酷刑迫害,在「處理」企業家於溟(法輪功學員)的決定上簽字,為當地之著名迫害案例之一。
資料來源:臺灣法輪功人權律師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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