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申請書

立 案 申 請 書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今來信因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直屬單位黃浦區房地產開發實業總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王長寶利用職權,非法綁架拘禁我母親杭小妹並殘害其致死的犯罪行為申請立案,要求法院立案審理。

被告人:

姓名: 王長寶

性別: 男

年齡: 57 歲

工作單位: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直屬單位黃浦區房地產開發實業總公司

職務: 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

地址: 上海市黃浦區夢花街234號9樓

被害人:

姓名: 杭小妹

性別 女

年齡: 95歲

原住址: 上海市黃浦區麗園路268號

申請立案人:杭浩東 (杭小妹之子)

杭麗娟 (杭小妹之女)

案由如下:

1.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非法綁架拘禁杭小妹

以王長寶為法人代表的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直屬單位黃浦區房地產開發實業總公司非法拆遷,為強行奪取杭小妹家的合法房屋財產,於2007年9月13日非法將時年92歲的杭小妹從黃浦區麗園路268號綁架劫持至黃浦區海南西弄56號101室,並非法將她強制拘禁至2011年1月23日死亡為止。

2. 在非法強制拘禁期間,嚴重嶊殘杭小妹的身心健康

在從2007年9月13日至2011年1月23日杭小妹死亡為止的三年多內,王長寶非法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將她強制拘禁在潮濕、霉變,空氣混濁,終日不見陽光的海南西弄56號101室內,殘害和嶊毀杭小妹的身心健康,使她的精神和身體受到極大的傷害。王長寶阻撓和拒絕讓杭小妹獲得必要和合適的醫療診治,致使她的健康狀況不斷惡化,多次病危。

3. 殘害杭小妹並致其死亡

王長寶強制將杭小妹拘置於海南西弄56號101室,弄了沒有家政資質和無護理經驗的不負責任的人來充當所謂的「保姆」來看管她。2010年4月13日, 95歲無人照料的杭小妹跌倒在地,造成腰椎壓縮性骨折。 醫生要她臥床三個月治傷。杭小妹躺在暗無天日的空氣混濁的霉屋裡, 肺部受到嚴重感染和損傷。2011年1月13日,杭小妹因肺部感染併發肺炎發高燒,醫生開出住院通知。王長寶拒絕家屬要求將杭小妹送進醫院住院治療的要求,使她在自發病至死亡的十天內,無法得到及時和有效的治療,並且還將她連續多天暴露在零下五至六度的風雪嚴寒中,致使她的病情急劇加重,終於在沒有任何醫護人員在場救治的情況下,於2011年1月23日凌晨在海南西弄56號101室被害悲慘而死。

4. 藏匿證據,逃避罪責

在杭小妹死亡後,王長寶藏匿證據,拒絕將她的病史卡和醫保卡交還給杭小妹的家人,以便篡改病歷,掩蓋事實,逃避罪責。

我們要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即對王長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非法綁架拘禁杭小妹並殘害她致死的犯罪行為立案審理,將害死我們母親的凶手王長寶繩之以法。

 

申請立案人:

杭浩東

杭麗娟

地址: 上海市黃浦區麗園路268號

電子郵箱: liyuanlu268@gmail.com

 

2011年2月17日

註: 此控告信原件掛號郵寄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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