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內一般三四層以下的房子全都窗外有窗,鋼筋鐵骨,密密麻麻,總是讓我產生有關「鐵窗」的不好聯想。
在美國,很難看到這種「鐵窗」。難道美國沒有小偷?美國當然有小偷。那麼,為什麼美國住宅不裝鐵窗?下面,先來看一個著名的案例。
1992年10月17日晚上8點多,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的16歲的日本留學生服部剛丈和一個朋友,去參加萬聖節派對。兩人按地址找到了一個民宅,誤以為就是他們要找的開派對的地方。按了門鈴。沒有人開門。兩人疑惑地返回路邊停車處,準備離開。就在這時,民宅的車庫門開了,女主人出現在車庫門口。兩人慶幸沒有弄錯地方,快步跑向女主人。女主人害怕地跑進屋裡,告訴丈夫,外面有人,快拿槍。她丈夫,30歲的皮埃斯(Peairs),提著馬格南手槍出來探究咋回事,看到兩個人朝他迅速走近,於是喝令「別動」(Freeze)。但服部仍然朝他走近,並說「我們來這裡參加派對」(We're here for the party)。(事後的調查說,服部可能將Freeze聽成了Please)。但是,皮埃斯還是開了槍,服部距離他5英尺,胸部中彈倒下。
皮埃斯回到屋裡,關上門,叫妻子打「911」緊急電話報警。全家不理會外面的呼救,在屋裡禱告。
警車和救護車趕到後,服部已經奄奄一息,數分鐘後因肺部失血過多,回天乏術。
1992年11月4日,皮埃斯在他所在地巴頓魯基(Baton Rouge)被以殺人罪的罪名起訴。1993年5月23日,地方法院經過7天的審訊,12名陪審員一致認為,皮埃斯無罪。皮埃斯被判無罪,法律依據是:為了保護自身和財產的安全,對侵入私宅者可以使用致命武器。
美國的這條法律叫做「堡壘原則」(Castle Doctrine),也叫做「堡壘法」(Castle Law),或者「住宅防衛法」(Defense of Habitation Law)。該法律規定:對非法侵入和暴力襲擊(illegal trespassing and violent attack),主人、租戶、委託保管人等,有權使用致命武力( deadly force)來保護其「堡壘」。住宅「堡壘」包括院子和車道(driveway)。有些州的法律更進一步將工作場所和私人車子都歸入「堡壘」範圍,不可侵犯。
法律允許使用致命武力來對付侵入者的最基本的條件是:
一個侵入者,必須是正在試圖或已經試圖非法地,並且(或者)強行,進入並非空置的住房、商行或汽車。(An intruder must be making (or have made) an attempt to unlawfully and/or forcibly enter an occupied home, business or car.)
只要發現這樣的侵入者,就可以使用致命武力。打死了他,未必成為英雄,但肯定無罪。
有此強大的法律保護,平民百姓不用害怕小偷破窗撬門,明星名人也不用擔心狗崽隊潛入花園了使用致命武力,可用鐵棍、尖刀、槍支等。一下子就能要了命。私入民宅的後果不是被打兩下,而是極有可能白白送命,誰還敢冒此風險?
當然,堡壘法有許多具體的條款,不能濫用。比如:將一個仇家騙到自己的「堡壘」然後「做了他。那樣的話,就是謀殺了。
美國住宅前的草坪、車道,不可非法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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