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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時空批捕 91年下批捕令19年後逮人

 2011-02-05 02:3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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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友誼縣成富鄉居民李寶民,在2010年11月11日被當地群眾舉報,在1991年8月初在吉林省德惠搶劫,友誼縣公安機關在成富鄉將剛下客車的李寶民抓獲,經訊問。李寶民承認搶劫事實,友誼縣公安局馬上和吉林德惠警方聯繫,德惠警方不知有這案情,在下午17時按友誼縣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給傳來了拘留證,友誼縣公安局將李寶民關置友誼縣看守所,在2010年11月14號,吉林德惠警方來提人,與友誼縣公安局辦案人員說,他們沒有副卷,是到德惠法院檔案室找到的卷宗,看到裡邊有李寶民的批捕手續。

李寶民家屬聘請黑龍江省啟凡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律師為其辯護,經過律師會見李寶民和閱捲髮現。

李寶民一直在打工和在戶口所在地種地,1991年9月26號批捕手續不去實施,當事人也沒有逃避。根本不知要抓他的事。李寶民在1991年8月初從德惠回到家不久,因為家裡發大水,就到對岸寶清縣涼水鄉打工,一直使用真實姓名,真實戶籍地,在涼水鄉結識了現妻子李鳳香,並公開舉行了婚禮,在1997後1月1 月到戶口所在地成富鄉辦理了一代身份證,2008年又辦理了二代身份證。從1991年到2010年都有打工單位和戶口所在地證明。

吉林德惠警方在1991 年8月30日捉同案犯時無法提供捉李寶民的手續,也無拘留證。公訴方認定1991年9月26號批准逮捕手續是強制措施起始時間,家屬提出了疑問,1991年8月30日怎麼可能拿1991年9月26號的手續捉人?修訂前刑法第七十七條: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察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此案搶劫為二起,本案適用於修訂前刑法第 76和第77條,追訴期為15年,現已過19年,不應追訴。

一審判決已下刑期為3年。現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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