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致重大傷亡至少判10年」 李剛門除外?(圖)

【看中國記者金曉剛綜合報導】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規定稱,嫌犯駕肇事後再致重大傷亡應至少判10年。引髮網路對「李剛門」事件近期判決熱議,許多網民認為罪刑不適當,法院判決避重就輕。

人民法院的規定李剛除外?

受社會關注的河北大學「10•16」校園車禍案,據新華社報導,30日一審宣判,河北省望都縣人民法院認定李啟銘醉酒駕駛,致1人死亡1人受傷,且肇事後逃逸,構成交通肇事罪。李啟銘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法庭鑒於李啟銘認罪態度較好,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酌情從輕處罰。

據新華網1月31日 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解說《意見》表示,「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沖 撞,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法定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網路輿論:罪刑不適當 避重就輕

宣判一出,網路輿論連連追問。對於李啟銘的宣判結果,中華論壇忠言為文,「這樣一個鬧的沸沸揚揚的大案,百度新聞居然搜不出幾條報導。只有以上的這篇通稿。從報導看,法院認定李啟銘醉酒駕駛、肇事逃逸的事實,筆者並無異議。問題的關鍵在於罪刑是否適當和是否存在從輕處罰情節。」由此,他分析了三點:

第一, 事實認定含糊其辭。事實是李啟銘酒後超速駕駛,將兩名女生撞飛後逃逸,若無其事地去接女朋友,回來再次路經現場仍然繼續逃逸,直到大學門衛處被保安攔截。 李啟銘被攔截後還遲遲不下車,下車後又極其囂張地揚言「有本事你們告去,我爸是李剛」。法律是講究準確嚴謹的。但法院的判決說:「李啟銘酒後駕車到河北大 學新校區生活區,將兩名女生撞倒後被保安和學生扣留。」將肇事後逃逸的惡劣情節隱去了。這是粗心大意的疏忽還是故意避重就輕?」

第二,從輕處罰李啟銘的理由太牽強。判決說:「案發後,李啟銘家屬對受害者家屬積極賠償,賠償死者陳曉鳳46萬元,傷者張晶晶9.1萬元,取得對方諒解。法庭鑒於 李啟銘認罪態度較好,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酌情從輕處罰。」首先李啟銘肇事後逃逸,對傷者沒有採取任何積極措施,如果他不逃逸而是及時積極施救,陳 曉鳳可能就不至於死亡。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次,將「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作為從輕處罰理由勉強。更何況肇事方與被害人家屬的所謂和解協議被附加了許多「不准」的條件。這是正常的嗎?

第三,與相似案例比較量刑明顯偏輕。珠海 一男子醉酒駕車撞傷行人,逃逸過程中又撞倒並拖行摩托車手導致其死亡。2011年1月10日被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判其賠償3名受害人及其家屬47萬多元;2010年6月駕駛英菲尼迪轎車追尾菲亞特轎車,導致2死1傷事故的犯罪嫌疑人陳家,因醉酒駕車被北京朝陽檢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懲處。2009年6月被法院以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死刑。

華聲論壇秀才江湖評論:「法官的能耐太有限,就會在‘認罪態度’上做文章,就算不是黔驢技窮,也是程咬金的三斧頭——這就點花頭!這種花頭用多了,已經漏洞百出、難以服眾。既然法律規定,認罪態度好可以作為從輕發落的情節,誰這麼傻?誰不喜歡早日獲得自由?誰會明知道有機會從輕發落而不爭取?可是即使你有悔罪表現,法官隻字不提有p用!法院不 採納也是枉然!天下之大,有幾個人有李啟銘這種本事,可以父子一起到央視用眼淚表現‘悔罪態度’?有幾個人像李剛這麼神通廣大,可以使得網上相關新聞的評論窗口幾乎全部關閉?」

「認罪態度」自由發揮?

對於新華社消息稱李啟銘的辯護律師說李啟銘認罪態度較好,筆錄顯示其在被保安扣留到學校警衛室後很著急地說:「趕緊打120,先救人,有什麼責任我全承擔。」網友直言:「瘋狂叫囂他爹是李剛,不許另一女生出庭作證,這叫積極認罪和賠償?」

秀才江湖指出,如果辯護律師這番話可以證明李啟銘的悔罪態度,那麼,網路鋪天蓋地、幾乎盡人皆知的狂言「有本事你們告去,我爸是李剛」難道就不能說明李啟銘的悔罪態度?當然,「我爸是李剛」表現出的悔罪態度不會被法院採用,因為判決是根據需要來選取素材的,李啟銘辯護律師的話顯然更加符合「從輕發落」的需要,採用「有本事你們告去,我爸是李剛」則南轅北轍,只能表現李啟銘沒有悔罪態度、囂張狂妄,絕對不能提。「悔罪表現」給了法官太多自由發揮的空間。」

事件回顧:死者家屬獲賠後被禁接觸媒體

據廣州日報引援《齊魯晚報》2010年12月27日報導,11月4日以後,發生在河北大學校園內的「李剛門」事件變得有些沉寂。直到網上傳出,受害方陳曉鳳一家的代理律師張凱被打,並透露李剛家已與陳傢俬下「和解」。知情人士透露,賠償協議上規定,李剛賠償陳家所有費用總計46萬元人民幣,雙方擔保人分別為保定市公安局一工作人員和南四仲村村主任。陳曉鳳的父親陳廣干說,簽署協議前後,作為肇事方代表的李剛始終未出面,協議是李剛在上面簽好字之後拿給他簽字的,協議中規定「雙方不能再聯繫,不能接觸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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