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學飆車案20日前後將開庭審理(圖)
河北大學飆車案發生後,遇難者陳曉鳳家委託的代理律師胡益華日前從保定司法系統得到可靠消息,河北大學飆車案將於2011年1月20日前後開庭審理,望都縣檢方起訴李啟銘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並且法院將於春節前兩天作出宣判。「如此,年一過,這個事情就會淡出公眾視野了。」
作為最先介入「河北大學飆車案」的記者,我和學生馮軍一直保持著對此案的跟蹤調查,及時公布所獲知的最新情況。
「強制和解」也生效
2010年11月5日,在事發地政府、遇難者家庭所在地政府的干預下,作為肇事者家長的李剛與遇難者家長陳廣乾達成了「賠償協議」:李剛家賠償陳家所有費用總計46萬元人民幣,並且規定陳家不能接受媒體採訪,不能跟外界接觸,不能把和解消息透露出去;此外,為了防止陳家與外界聯繫,這46萬元並沒有當場給陳家,而是由陳家所在地政府辛集市位伯鎮政府暫時保管,等事情平息後才能交給陳家。
之後,陳家從公眾視線中消失,「李剛案」的熱度也慢慢減退。
12月下旬,在獲知陳家拿到全部賠償款後,12月25日,我在博客裡發表了《河北大學飆車案「和解」內幕》一文。當天《齊魯晚報》刊登了《「李剛門」和解玄機》,幾天後《南都週刊》也發表了黃修毅記者的《李剛門裡靜悄悄》。「河北大學飆車案」或者「李剛案」再度成為輿論熱點。
2010年12月21日,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辦公室表示,依據法律規定,該案民事賠償部分可以雙方自行和解或在他人調解下達成和解,但此案的刑事部分還在審理中,李啟銘涉嫌犯罪,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處罰。
對於這種政府干預下的「強制和解」,代理律師胡益華認為它依然有效,因為「我們手頭也沒有什麼證據證明對方存在強迫的行為,這個所謂的強行和解在新聞媒體當作新聞報導是沒什麼問題,但如果要在法庭上推翻這個協議根本就不可能……而且合同約定的款項都已經接受生效了。」
2011年1月11日,陳曉鳳的父親陳廣乾、哥哥陳林來到我辦公室。也對我們表示現在再談「強制和解」話題已經沒有意義,他家主要考慮「是否參與對李啟銘的訴訟,及以何種方式參與訴訟」。
法院近期將以交通肇事罪開庭審理
胡益華律師介紹,作為受害家屬的代理人,他一直保持著與經辦此案的望都縣檢察院聯繫。通過私人關係,他得知2011年1月7日,此案卷宗已經正式移交到望都縣法院。
「上週五(1月7日,筆者注),案卷從檢察院交到法院了,到開庭要十天左右時間,到20號左右,要是往後推也不會超過兩三天……」
「判決也會非常快,他們(望都法院,筆者注)想趕在春節前,把這個判決弄出來,因為春節沒人會關注這個事情……所有媒體基本上也都不會關注。」
「而且這個事情已經通知了人民日報跟人民網,就是發通稿。」胡益華律師對我們說。
2010年1月7日,望都縣法院辦案人員去了陳曉鳳老家,當時陳林在石家莊工作,父親陳廣乾在家。
辦案人員告訴陳廣乾,案件已經移交到望都縣法院,近期將開庭審理,並送達了「起訴書」;此外詢問陳廣乾「你們參不參與訴訟?如果參與訴訟的話,五個工作日內到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在「起訴書」裡,望都縣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對李啟銘提請訴訟:
「李啟銘駕車超限速……行駛至生活區內的易百超市門前時,從後面將同向結伴並行的陳曉鳳(穿輪滑鞋)、張晶晶撞倒,李啟銘繼續駕車行至馨雅樓方向,後駕車途經事發地點時未停車,行至生活區南門,被警衛員攔住,帶至警衛室。」
「李啟銘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超限速駕駛機動車發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且肇事後逃逸,其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是比較堅持參與訴訟的。」陳林認為李啟銘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望都縣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訴不太妥當。
另外,「起訴書」裡提到,李啟銘目前羈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法院勸受害者家屬放棄參與訴訟
2011年1月11日,陳廣乾父子特地進京與胡益華律師見面,商量是否參與訴訟。
當時,他們達成初步統一意見:第一,陳家參與刑事訴訟,並且不同意以交通肇事罪起訴,而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第二,鑒於民事部分已經達成和解協議,並且履行完畢,陳家請求法院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前提下,對李啟銘進行從輕處罰。
在望都縣法院通知陳家後的第四個工作日,即1月13日下午,陳廣乾、陳林父子與胡益華律師一起趕往望都縣法院,準備將上述參與訴訟的意見提交給法院。
然而望都縣法院回覆說,陳家已經與李剛簽署了「刑事諒解書」。
「我沒看到過,之前只知道有一份賠償協議,不知道還有刑事諒解書。」陳林說。
陳父陳廣乾回憶說,1月7日法院辦案人員在其家裡,曾出具過「刑事諒解書」,並且感覺自己是在2010年11月5日上午簽署了這份「刑事諒解書」。
「一上午就在省招賓館簽了幾份協議,速度很快,不給思考的餘地,當天下午我們就被送到老家了。」陳廣乾曾對我學生馮軍如是說。
鑒於「刑事諒解書」的存在,胡益華律師認為「陳家參與訴訟的身份就有問題」。
「因為一般情況下,如果民事部分已經解決,受害人這邊很少還會正式的參加訴訟,最多是個旁聽,就更不會有受害人的律師參加訴訟。」
此外,1月13日上午,陳廣乾在出發前打電話通知望都縣法院說自己當天要去提交參與訴訟的意見。
然而望都縣法院立即給陳曉鳳老家辛集市位伯鎮南四仲村的村支書打電話,要其作陳父的思想工作,勸陳家放棄參與訴訟。
陳廣乾回答村支書說:「我做不了主,孩子(指陳林,筆者注)非要參與訴訟,那得聽孩子的。」
「情況越來越複雜,我根本沒想到,有些事情我也沒辦法,綜合各方面的考慮,我和我爸最後放棄了參與訴訟。」陳林哀嘆。
受害者家屬提交法律意見書
「雖然我們放棄了參與訴訟,但我們還是要將自己的意見提出來。」陳林說。
2011年1月13日下午17時左右,陳家向望都縣法院提交了一份書面的法律意見書,其主要內容為以下兩方面:
一、李啟銘的行為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二、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前提下,請求法院對李啟銘進行從輕處罰。
「法院收到申請書,會在合議庭合議的時候討論一下這個意見而已,法院不會給予直接答覆。」胡益華律師解釋。
雖然放棄了參與訴訟,但陳家還是向望都縣法院提出了旁聽請求。
「目前還未確定具體的開庭時間,到時候法院會通知我們去旁聽。」陳林說。
此外,望都縣法院工作人員告訴陳家,和陳曉鳳一起被撞傷的張晶晶也已經與李剛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她不會出庭作證,不會去旁聽,更不會參與訴訟。
「起訴書」裡對張晶晶的傷情描述如下:左下肢膝關節囊撕裂,膝內側副韌帶撕破斷裂,鑑定為輕傷。
陳林還告訴我們,自2010年11月5日回到老家後,河北大學至今未與他家聯繫,「連電話慰問都沒有」。
「我感覺又回到以前了,他們(指河北大學,筆者注)的責任一定要追究。」陳林最後強調。
河北大學飆車案「和解」內幕
司法:能否公正
當民事部分最後這樣「和解」後,人們最為關注的是李剛之子,即犯罪嫌疑人李啟銘能否受到公正的司法判決。
司法判決,基於兩個方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先說法律,此案到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還是交通肇事罪定性?一直是人們熱切關注的問題,目前呈現的態勢是後者。
再說事實,望都縣檢察機關獲得的第一手事實材料,均由保定警方提供。而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對於此案事實、證據進行偵察、收集者,是保定市北市區下轄的百樓派出所民警、及轄區交警、刑警。嚴格講,最早的偵察者,即是李剛副局長的部下。
另外,有同學在第一時間查到這輛冀FWE420邁騰轎車的車主是李啟銘本人;但數天後,保定警方的偵察報告顯示車主是「王江威,保定市雄縣昝崗鎮昝南村2組006號」。
此外,李啟銘肇事逃逸被堵在校南門時,面對圍堵,在車裡整整待了五分鐘之久,從同學們拍到的照片看,他手裡拿著手機,屏幕是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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