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臨滄公安副局長:梅盛斌 濫用職權 一手遮天
尊敬的美國駐華大使先生:
您好,作為一個中國公民,我對美國政府一向對人權的尊重表示讚賞,同時作為一個中國訪民,現將如下事件向你們訴說,我需要你們的幫助,我希望你們能通過比較暢順的網路渠道向世界公布報導並證明在中國雲南臨滄存在這種官場高官一手遮天的事情,為此我曾試圖做過很多努力進行維權,屢次想衝破網路的封鎖,但一切都是徒勞,結果還株連無辜的家人受苦,故在此希望美國駐華大使先生能將這份信息公布,讓世界所有人知道事實的真相,知道人權平等的可貴,最終讓全世界所有的人們正視人權的價值,謝謝!
具體事件如下:
《中國雲南臨滄耿馬縣警察開槍射殺無辜青年 獨子花季少年性命等同一條藏獒 而縣公安局長梅盛斌 政委陳亞華無視公安部五條禁令領導連帶責任規定依然高調晉升,良心民警舉報竟被2惡霸領導打擊報復強送精神病院》
以下材料是本人通過雲南臨滄市耿馬公安局一民警瞭解到事情真相後,由當事人父母委託代撰寫以下材料,現將這個事實公布於眾,相信正義始終能得到廣大網友的支持。……….
尊敬的各位網友 :你們好!
我和妻子倆人都是雲南省臨滄市耿馬縣勐撒農場的職工,2004年10月28日,那天是我和妻子永遠無法瞑忘的日子,我們唯一的兒子陳軍和他的同學:歐川雲(16歲)、王太金一起到勐撒鎮玩,當晚12時許,他們分別騎兩輛摩托車往家趕,途經勐撒農場岔口約100米時,孩子們遇上了警車,當時,他們以為是交警例行檢查,因為他們都沒駕照,所以這些不懂交通法規的孩子們調轉車頭就奔,恐怖的事情就這樣發生了……
兒子的車衝出約200米就被警車追上。這時,‘砰’一聲槍響,我兒中槍,當場死亡。簡直不敢相信是勐撒派出所的警察朝他開了槍,後來,醫生為我兒拍了X光片,發現其前額腫包處有一顆穿透顱骨嵌在頭皮內的子彈…….老天,那只是一些孩子,對這些未成年的孩子使用槍械難道在你們公安機關武器警戒使用的範疇嗎?你們怎能在沒弄清事態的狀況下就肆意對那些無辜的孩童進行射殺?而你們警方卻狡辯稱這屬「槍支走火」。
我們不明白,如果你們不用槍支瞄準這些孩子,槍支的子彈怎會從憋在褲腰的皮帶內精準的射進我兒的頭顱?況且,你們當時明知在 漆夜會引發視覺阻礙和行駛崎嶇顛簸的道路上會導致肢體抖顫極可能次生斃命風險的一系列情況下,仍有意識地故意無動於衷,不做考量,依然毅然朝這些孩童舉起了槍支,眼睜睜放縱並縱情期盼著人體斃命殘酷地淪為現實。請問:你們當時這種行為是依據什麼法律條款?為什麼要朝著這些只是違反了交通法規的孩童舉起槍支併進行射殺?精確的說,向這些只是違反了交通法規的未成年孩子動用武器使用特權是否合法?
雖然事後,公安機關進行了賠償,但我們做父母的年紀都大了,生理狀況已經逾越了再次擁有孩子的年限,唯一的獨生子沒了,錢有什麼用?我們沒有任何活下去的理由,我們不解的是,公安機關內部平日是怎樣教育民警的?而且還能在事發後,將這種將濫用槍支警戒的違法行犯罪行為進行天衣無縫的合法化包裹,我們不禁要問:在中國雲南臨滄這塊神秘的土地,有錢難道就可以完全不顧及負法律後果而為所欲地的實施犯罪?難道國家法律正義的利劍 在臨滄 ,在金錢面前,在警察機關面前,只能成為一堆可悲的擺設?……...
這一切悲劇增加著我們老百姓強烈的恐懼和不安感。 對此,我們也只能表示無盡的擔憂和譴責,寄望你們這種令人印象深刻的高超能力日後千萬不要在如此驕傲的肆意綻放……
這傷透了我們家屬的心,想想我們那可憐的孩子,那是我們唯一的獨生孩子……..你們良心過意的去嗎?你們公安內部「五條禁令」不是有領導連帶責任追究制度嗎?平日教育民警不利,思想政治工作嚴重鬆懈失職,才導致了此次殺人事件的發生,顯然,這一切完全屬於濫用武器警戒的行為?誰來為該魯莽的違法犯罪行為負責?誰來為無辜的生命負責?你們公安機關不但不對該失職所長進行罷免處理,按照公安部五條禁令的相關要求追究局長和政委的連帶責任,來平撫我們家屬受傷的心?反而因此高調提拔2位領導到市局任職?
極其充分高調彰顯了你們對消亡一個無辜年輕生命,若無其事地冷漠與麻木不仁的冷血態度,這無疑在我們家屬已鮮血淋漓的心靈創口上,又故意撒了一包鹽……..希望你們學會尊重生命,因為我想你們也有自己的兒女?能體諒一下為人父母的心情嗎?…..
不見該曾經嚴重失職的領導:梅盛斌、陳亞華合理性降級罷免,我們夫妻及全體老百姓將誓不罷休,我們將繼續向上級求問,你們在發生了如此嚴重的射殺無辜孩子的事件後還大張旗鼓的晉升這樣的領導,是否合情,是否合理?若不得到合理的解釋,我們將真誠地邀請全國網友為我們這對可憐喪子的夫妻做主,讓他們來評評理?讓他們說說你們的這種行為是否合情?是否合理?
最後,對你們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的領導責任追究制度成了最滑稽與最完美的擺設表示難過和不安,再有就是想請問:2004年當時時任耿馬公安局局長:梅盛斌(現任臨滄市公安局副局長)和政委:陳亞華(現任臨滄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他們當時在該事件後怎能發生了如此嚴重的惡性事故後,能高調安然的晉升到市公安局屢任要職?公安機關向社會公布的「五條禁令」中領導連帶免職規定失效了嗎?能給我們一些合理的解釋嗎? 以撫我兒在天之亡靈………
公安部五條禁令:
一、嚴禁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二、嚴禁攜帶槍支飲酒,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三、嚴禁酒後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四、嚴禁在工作時間飲酒,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五、嚴禁參與賭博,違者予以辭退;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民警違反上述禁令的,對所在單位直接領導、主要領導予以紀律處分。民警違反規定使用槍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槍犯罪的,對所在單位直接領導、主要領導予以撤職;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上一級單位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引咎辭職或者予以撤職。
對違反上述禁令的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一經發現,從嚴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本禁令自二〇〇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為準。
該事件後,該縣局長:梅盛斌 政委 :陳亞華 不降職,反高調晉升,這道理何在?公然違反公安部五條禁令,這30萬能解決什麼問題?可以幫受害者憑空掉下一個活脫脫的兒子?而且這筆款項從哪裡支出,浪費納稅人的錢財,將年過更年期的父母獨生子性命剝奪後 ,讓其2人終身不能有小孩,這筆帳身為時任縣局長:梅盛斌,政委:陳亞華,不但不按照公安部五條禁令的領導連帶責任免職處理,還竟然口口聲稱:「按規章升遷?「難道他媽老爸是:」李剛?「
(材料二):本人通過當地先前供職警察局的同學提供資料撰寫材料後,他卻引火燒身,現在是我替他說話的時候了:《雲南臨滄耿馬民警泄密,遭打壓,小題大做,借題發揮,無奈舉報領導高官:梅盛斌 陳亞華 卻被 2人聯合濫用權力送進精神病院,終身名譽權毀之殆盡,一個人」被精神病「時間長了,真的會生不如死...》
尊敬的各位網友:你們好!
我是雲南省臨滄市耿馬縣公安局一普通民警,我想向你們鄭重反映:2005年4月在我局發生的一起相關領導濫用職權,嚴重侵犯及踐踏我國《憲法》所賦予公民應享有的合法權益事件,而且事情就發生在我們耿馬公安局內部, 那是一起針對我局同事民警的案件,並且我和其他周遭的4位民警,在當時時任政委:陳亞華的指令下全程參與了整個傷害過程,而那當事民警呢?無情的被徹底毀了,最後竟被以精神病予以處理.......
幾年來,我們內心深受內疚煎熬,希望上級領導能引起重視並予以處理…….
事件經過:
2005 年4月的一天晚上,我局一民警:魯國煒打電話到城區派出所向同事求助:"在耿馬農業銀行取款機娶到一張50元鈔票,可能系假幣,現該咋個辦……"接電話後,派出所所長:趙文華立即向局政委:陳亞華匯報,後來他們在事發2小時後,讓我們5位不明原因的民警即刻衝至當事民警家,將其門踢砸開後, 躍上他的床上,踩著他的被褥,活生生強行將熟睡在床的他,硬砸拉倒在地,然後將他反銬上手銬,當著廣大群眾的面,侮辱性地將其沿地拖拽至10餘米外的警車旁,然後將其丟上了警車……….我特別記得當時那民警的手被拖的滿是血痕,這過程感覺就像正在抓捕殺人現行嫌犯一樣..........
當然整個過程是在政委陳亞華親臨指揮下進行的。 到城區派出所後,我們這些民警才知道,原來那民警是因為電話求助在農業銀行取到的鈔票可能系假幣的事情而受到此次侮辱性攻擊對待,我們當時按照政委的指示,以"破壞公共場所秩序"處理了他,同時還讓他穿著沿地面拖拉後飽沾泥漿的衣服,帶著錚亮的手銬,以一種似乎犯了殺人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猥褻形象」,充分在全局同事民警的眼球下長時間盡情完美的「侮辱性展示".........現在回頭想想,當時那種抹殺人權的視覺「盛宴」,擱誰頭上誰都會受不了的,心裏真的覺得很愧疚,哎,那畢竟是同我們一起曾出生入死的戰友啊!
無論是政委還是其他領導,都說那民警是法盲,銀行取款機是絕不可能取出假幣的,這是他無理取鬧的罪證,特別是政委陳亞華,熱騰騰不停顫抖的嘴唇源源不斷地進行了高分貝藐視人格且伴侮辱性的語言攻擊,一口咬定那民警是故意鬧事,是法盲,幾乎沒有給當事民警任何的發話機會予以解釋,以瘋狂殘暴的咆哮剝奪壓制了當事人的話語權……….後來,我們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訊問了那民警,當然政委就在一旁親審,在當時故意臆造的那種排山倒海般巨大的訊問壓力抨擊下,那民警週身一直在不停哆嗦顫抖,兩眼呆脹,整個身體搖搖欲墜,在所長趙文華雪上加霜地暴聲恐嚇下,其險些從高位獨腳凳上砸倒在地………顯然當事民警的舉止是在飽受此次巨大侮辱摧殘後的正常機體反映,想不到一次電話求助竟引發如此巨大的殘暴性侮辱襲擊,眼看當事民警精神狀態被折磨地已經處於崩潰邊緣………然而這一切相關領導,熟視無睹,利用高高在上的職權,將濫用職權發揮到了極致,繼續一意孤行地命令對其採取高壓打壓態勢,讓其在心理以及生理上遭受不計後果的災難性抨擊,充分讓其浸受一次又一次羞辱性的折磨「洗禮」。當然這一切都是建立在荼害摧殘當事人肉體和精神基礎之上。
縱觀整案處理過程,可以斷定:處案過程已經完全背離公安機關嚴格執法的辦案程序,就算是殺人嫌犯都不應置獲如此的摧殘性對待,我們國家是講究人權的,更何況是在完全不瞭解事態下就斷然採取「一廂情願」的蠻橫態度來對待未查實的一次求助事件?這完全背離了公安機關辦案需核實證據的處案原則,難道就因為她是領導就有此特權?我們辦案民警當時也很質疑這種唐突的處理方式?似乎感覺相關領導對此有別常案的處理態度,過於露骨地流露出明顯的「私人特殊用意」,很難不讓人將思緒牽向「當事民警先前是否同該領導存有過節」的猜測領域,至於其中真正蘊涵何意,我們就不好斷論。
訊問重心在政委的施令下,完全被鎖定在當事民警為什麼要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擾亂銀行機關的範疇………根本沒提半點假幣的事情,只是不停灼灼逼人地暴厲追討道:「為什麼故意做這種擾亂銀行機關的行為?丟盡了領導的臉面……..」
後來我們辦案民警在政委的明確指示下,武斷草率的以"取款機絕不可能出假幣」為標準,以「故意擾亂公共場所」為法款,處理了他,具體處理辦法,政委命令:等待局領導審議。可最後我們也才得知:在事發第2天,局領導已經強行將其送進精神病院………..然後安然「體面」地對全局民警宣稱,當事民警患精神疾病……….
事情發生2年後,一天我在警務值班室,忽然在cctv上播報的一則新聞裡發現,有群眾在取款機取出假幣,並呼籲群眾取款機取款時注意留憑證的消息後(央視網路上也有,以下是新聞連接:
http://law.cctv.com/20070719/100934.shtml)
http://news.baidu.com/ns?cl=2&rn=20&tn=news&word=%C8%A1%BF%EE%BB%FA%B3%F6%BC%D9%B1%D2,)
我完全驚呆了,想想那同等遭遇此況的同事民警,想想我們的處理方式,由於我們的學識匱乏,由於我們的衝動,面對自己同事的一次求助就魯莽的對其發起了侮辱性人身攻擊,這嚴重踐踏了當事民警作為一公民的合法權益,給其已經釀造成了一場無法挽回的人生悲劇。現在我們也不得不檢討性地面對這樣的一個事實:取款機原來是會出假幣的。頓時,內心深感煎灼.......不禁自問:「那民警現況怎樣?難道還被關在精神病院? 哎,那同事民警還沒結婚呢?真的毀了人家一輩子了,無論是從個人名譽還是終身幸福上,而且我們似乎將這種傷害「成功」地滲透注植到他的家庭,特別是他年事已高,且患有「高血壓」的父母……哎,給別人造成的重大傷害是無法彌補的,無盡地精神摧殘,想想都讓我們無地自容,而且該同事最終將永久性戴上精神病的 「帽子」時刻穿梭在所熟識的人群當中……….這一切均讓我難以面對自己,特別是頭頂上那閃亮的警徽……….
最近我偶然聽到一同事說,那民警事後曾多次自殺.......老天,那可是曾經同我們一起出生入死的戰友啊,哎,我太內疚了,希望這種良心的譴責早日結束,同時也希望上級領導妥善處理好這事,讓我們辦案民警們早日擺脫自責的枷鎖,我願意承擔相關的責任,因為這是作為一名人民警察最基本的素養和要求,當然,我們不禁也要問:「那相關的領導呢?由於自身素養的極度匱乏,對事件故意採取盲目武斷輕率的極不負責態度而給當事民警釀留下的終身殘患該如何處理?其有意識而為之地把當事人的一次無助的求助故意爬升至「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違法領域範疇理應如何置解?同時,又應如何消除此事件已在我局民警和社會層面上蕩漾開來氾濫成災的惡劣影響?」
強烈請求上級部門立案偵辦此嚴重侵犯踐踏公民合法權益及相關人員濫用職權的案件,嚴懲相關當事人,充分維護好每位公民應享有的合法權益 ,當然這其中的合法權益惠及面,明顯也輻射到警務人員,因為他們首先是公民,才是民警,真正體現我國《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其所賦予公民的合法權益是堅決不容他人肆意挑戰和踐踏的,從而捍衛它那獨有的無可爭議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備註材料:
作為參與該事件的民警,出於良心的巨大譴責,我想為那位當事民警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決定對陳亞華(現任雲南省臨滄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提請濫用職權、公然侮辱他人致殘患、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的刑事立案請求,並保留追訴權利:
1. 整件事,只是當事民警向其同事發出求助請求信號的行為,因為他本人就是城區派出所的民警,自己打電話諮詢問同事:「在銀行取到的錢可能是假幣,他該怎麼辦?」他當時並沒有打「110」這完全可以從110 指揮中心調度原始資料進行核對併進行最終確認,而陳亞華當時卻故意執意一口咬定他是在報警,真不敢相信這就是作為一時任政委領導說的話,平日口口聲聲說隊伍要團結,要互相幫助,這倒好,人家向同行求助的電話馬上就被其故意惡意地顛覆成電話報警了,想想都知道,人家也是警察啊,打電話給同事有什麼奇怪的,極度明顯系:公報私仇違法行為的變相宣泄......
2.整個件事,只是客戶主體與銀行客體之間發生的正常諮詢活動,行為過程中沒有一絲阻礙銀行的營業活動的正常開展,而陳亞華竟然用「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故意強扣在那位民警頭上併進行打擊處置,顯然已經構成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的犯罪事實.
3. 在未進行書面傳喚或者口頭傳喚的情況下,非法動用強制措施,對當事民警非法使用武力與警戒,當著廣大群眾的面侮辱性拖曳別人的身體20米遠,並故意強制性逼迫讓其以戴著手銬的猥褻形象充分在公眾面前進行長時間的侮辱性展示,已經構成公然污辱他人罪行,嚴重粗暴踐踏了他人的人格尊嚴,並造成對其名譽權的終身侮辱與侵害.....
4.請上級領導立即調看當時的訊問筆錄以及卷宗,看看當時的訊問內容,當事民警根本沒觸犯任何法律,事後我找其瞭解到:當事民警對當時從取款機取出的50元人民幣,發現錢幣號碼:wj後面只有6位阿拉伯數字,全部只有8位數字,感到驚奇,因為正常情況下,學經濟出身的他,知道金融貨幣是10位數,包括前2位英文字母,難道就因為這樣到櫃臺進行諮詢的同時致電同事尋求幫助,其就違法啦? 當時筆錄刑訊人:陳亞華 、趙文華,不得不讓人擔憂和萌生他們極有可能故意銷毀和隱匿該份證據材料的可能性,但我仍堅信,這一切均無法掩蓋該事件的真相事實。
5.對陳亞華為首人員的不道德且已違法和粗暴踐踏人權的審訊過程極度不滿,他們的行為嚴重違背了我們公安機關文明執法的宗旨,已經對當事民警非法動用刑訊殘酷手段,造成對別人的人格及肢體侮辱與精神摧殘,這令人髮指的侮辱性摧殘最終導致當事民警終生殘患,我將繼續向上級部門請求調查處理,並保留為那當事民警同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相關人員申訴濫用職權、公然侮辱他人、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的權利 …….
由於上級部門相關領導對該事件長期置之不理,多次上訪未果,
故本人已向聯合國人權救助中心:http://www.ohchr.org/EN/Pages/WelcomePage.aspx
人權救助郵箱:webmanager@ohchr.org
,審查嚴密,信息無法發送,故請予以幫助轉達為謝,希望他們能將該份人權救助材料遞交世界人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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