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遷條例徵求意見稿遭質疑(圖)


「福」與「禍」

中國社科院的一項研究表明,中國73%的農民上訪事件以及農村65%的「群體事件」都和土地糾紛有關。出於對土地、房屋糾紛,尤其是暴力拆遷影響「穩定」的擔心,中國政府試圖對有關條例進行改良。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問題研究員於建嶸雖然以沒有上級批準不能接受境外媒體採訪為由婉言拒絕了德國之聲的電話採訪請求,但他上個月曾對《新京報》表示,近20年來,農民被征地約1億畝,獲得的征地補償費與市場價的差價約為2萬億元人民幣。他還指出,「土地問題已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首要問題和焦點問題」。

而在中國的大中小城市,土地糾紛引發的暴力事件也層出不窮,上海、成都等大都市也接連發生戶主因抗議暴力拆遷而自殺的事件。由城鄉拆遷問題引發的社會不安定早已成為中國政府最頭痛的問題之一。

12月15日,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俗稱新拆遷條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儘管該意見稿將適用範圍限定於「國有土地」,沒有覆蓋同樣存在大量問題的所謂「農村集體土地」,條例名稱也刻意避開「拆遷」二字,但普遍認為,這是政府為阻止強行拆遷、暴力拆遷問題進一步激化社會矛盾而邁出的重要步伐。

法院獨立性從何保障?

意見稿中第三十二條寫道:「房屋徵收部門以及委託的單位不得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一些專家解讀說,這就意味著取消行政強制拆遷,強制搬遷必須由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此,北京安匯律師事務所的唐吉田律師認為:

「法院的人財物目前來講還是受制於行政機關,所以法院的獨立性是一個問題,被拆遷人的救濟途徑是否能夠跟上,相應的手段是否能夠完善也是問題。所以徵求意見稿的出臺只是向解決問題邁出的一步,而不是全部。」

補償條款仍傾斜於徵收方

在補償方面,徵求意見稿規定,「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範和有關規定確定,但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

法律專家認為,該條款「水分」含量大,標準模糊,而且只談「房屋補償,不談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明顯傾斜於徵收房屋的一方。唐吉田律師說:

「現在既然說城市土地實行全民所有,那麼土地收益不能僅僅以公告之日的房屋價格作為標準。開發商也好,政府也好,土地增值的部分還應在土地的產權人,也就是全民那裡有體現,對被拆遷者應該體現得更加直接一些。而現在實際上是代管人,也就是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獲益非常明顯。」

野蠻拆遷的直接導火索往往是因為在補償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這從於建嶸所談20年來農民「獲得的征地補償費與市場價的差價約為2萬億元人民幣」中可見一斑。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而在徵求意見稿適用的前提條件,也就是如何界定什麼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問題上,法學界人士也提出質疑,認為其界定過為寬泛,標準不明確,為非法拆遷留下很大的口子。唐吉田認為,公共利益的界限應該是一個全民討論的過程,否則所謂的公共利益很容易變成一個藉口。他指出:

「土地財政興起以來,對開發商、地方政府的誘惑很大。從根本上講這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土地制度怎麼才能確保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另一個就是財稅制度,也就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權和稅權要統一。現在是地方政府承擔了很多公共職能,但除了土地財政外很難獲得足夠的財力,而中央政府集中了大量財源,但這些財源並沒有通過轉移致富等現代財政手段平衡到地方政府相應的事務中,因此造成地方政府嚴重依賴土地收益。必然出現拆遷、征地等不擇手段的悲劇事件。」

在漫長的討論和徵求意見後,新的拆遷條例何時能夠問世尚無定論。儘管《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因沒有觸及根本性的制度問題而受到法律界諸多質疑,但它或多或少觸動地方政府、開發商等方面的利益。一些人士還擔心,在新條例出臺前,甚至還會出現反彈,刮起一股新的強拆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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