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原公安局長涉嫌受賄500餘萬 判刑16年(圖)


程李明在法庭上

12月10日,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馬鞍山市公安局原局長程李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追繳在案的犯罪所得人民幣577.464364萬元、美元1.4萬元、購物卡價值10.4萬元及違法所得68萬元上繳國庫。

今年59歲的程李明於1998年3月至2009年4月,先後任蕪湖市和馬鞍山市公安局局長。

2009年9月10日,程李明因涉嫌收受他人賄賂被淮南市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2010年1月,經安徽省檢察院指定,淮南市檢察院就其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提起公訴。6月22日,此案在淮南市中級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經查明,1999年8月至2009年4月,程李明在擔任蕪湖市公安局局長、馬鞍山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企業經營、幹部任用、工作安置等方面,非法收受多人的賄賂人民幣426.782197萬元、美元1.4萬元、購物卡價值10.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另外,程李明尚有折合人民幣150.68余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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