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日 重讀《世界人權宣言》(圖)

【看中國記者張佑宇報導】在世界人權日到來之際,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主任王晨9日在京參加第二屆中美司法與人權研討會的美方代表時說,政府正採取「有力措施」,不斷在推動中國法治建設和人權事業取得了「更大成果」。今天,根據世界人權宣言,來看看中共當局的所謂「有力措施」做了哪些?在各國紀念人權日的今天,也讓我們重讀《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背景

《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一份旨在維護人類基本權利的文獻(聯合國大會第217號決議,A/RES/217)。由 1946年成立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負責起草,參與者包括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的遺孀埃莉諾•羅斯福、張彭春、夏爾•馬利克、勒內•卡森和吳德耀等人。該文件於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聯合國大會表決。在出席的56個成員國中,48票贊成,0票反對。

《世界人權宣言》既包括了第一階段的公民的政治權利,以及進一步第二階段的公民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為此,聯合國另外撰寫了2個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這2個公約(聯合國大會第2200號決議,A/RES /2200),1976年1月3日開始生效。這2個公約和《世界人權宣言》一般被合稱為「國際人權法案」。自1950年起,聯合國將12月10日訂為「世界人權日」。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條文,來看看中共當局的「有力措施」有哪些符合?

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在一胎化的政策下,中國四千萬孩子連出生做人的權都沒有。

第二條、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託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美國國務院2010年3月11日發布2009年度人權報告中,引述一些外國觀察人士的話說,在中國勞改營裡的25萬囚犯中有至少一半是法輪功學員,但據法輪功的消息來源估計,這個數字更高。自從1999年以來,至少有六千名法輪功學員被判刑,超過十萬名法輪功學員被判勞教,大約三千人在拘押期間被迫害致死。

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近幾年,中國民眾因拆遷、上訪等受到暴力毆打、甚至死亡的事件更層出不窮。

第四條、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中共當局非法關押民主人士、異議人士、宗教信仰人士等,在黑監獄被迫長時間做工,這些血汗產品再輸出國外賺取經濟利益。就是實質的奴役行為。

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美國國務院2010年3月11日發布2009年度人權報告中,指中國政府的人權記錄惡劣,侵犯人權的行為包括非法虐殺、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執行死刑、刑訊逼供、使用勞改營等。

第六條、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列到此條,中國還有法律嗎?

依此類推,全條文附於文末,請讀者自行對照。

那麼,中共口中的人權進展又是什麼呢?

中國人權進展白皮書:汽車所有權增長?

從9月26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6日發表的《2009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中,提出了大量「數據和證據」解答人民的疑問。

在白皮書第一節「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中提到,至2009年底,全國轎車所有權已達3136萬,比上年增長28.6%,還說私人轎車增長更大,達到33.8%。在「人權的司法保障」一節再度提到這一點,聲稱放寬了駕駛證的身體條件,為殘疾人駕駛汽車提供方便。

對於這項白皮書,《華爾街日報》Josh Chin 隨後報導調侃,如果要美國的政治人物解釋「人權」,你可能得到一長串的自由民主名詞:言論自由,集會自由,人身保護令。 如果問一個中共政治人物,你得到的答案是...汽車所有權?該白皮書把保護汽車所有權作為一種主要的「廣告」。對於西方讀者,這份文件不太像人權報告,更像是一個用數字和分析來美化包裝的國家整體「進步」的結論。

看來,中共們需要好好把《世界人權宣言》再研讀一番,也許包裝的方式會更高明一點。

以下,在各國紀念世界人權日的今天,讓我們重讀《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大會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 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並宣布

序言

鑒於對人類家庭所 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己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 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遍人民的最高願望,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己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 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鑒於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發展,鑒於各聯合國國家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 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鑒於各會員國並已誓願同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鑒於這些權 利和自由的普遍瞭解對於這個誓願的充分實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現在,大會,發布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以 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 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主體思想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平等原則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 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 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託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公民、政治、權利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補、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

一、凡受刑事控制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一、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徒和居住。

二、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

一、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二、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結婚姻。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十七條

一、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二、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祕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二、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標程序進行。

經濟、社會、文化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

第二十三條

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並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三、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四、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二、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瞭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三、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一、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二、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社會和國際的秩序。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有要求一種社會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第二十九條

一、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三、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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