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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高官訪臺買新聞 臺灣監院糾責陸委會

 2010-11-19 22:3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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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記者項甄綜合報導】隨兩岸交流頻繁,中國大陸各地官方經常以購買臺灣新聞版面,並配合地方高官訪臺,對臺灣行銷親民愛民形象,臺灣陸委會於11月11日遭到監察院糾正,怠於查處涉及廣告置入性行銷的新聞,嚴重影響新聞倫理、侵害新聞獨立自主專業,使新聞淪為金錢買賣的商品。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地區物品勞動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規定,臺灣媒體不得刊登中國的房地產及招商廣告,然而,中國各地區高官來臺訪問時,常見臺灣媒體配合以專題報導,為該省、市刊登招商廣告。臺灣監察院糾正陸委會怠於查處中共在臺置入性行銷的作為。

承攬中國官方「廣告」 報導行情價兩倍以上

據瞭解,中國各機關買臺灣新聞版面行銷省市,並配合地方大員訪臺,塑造親民形象。監察委員吳豐山出示的一份合約書指出,旺旺中時設在中國北京的公司,即專門招攬中國官方的廣告業務,再轉包給臺灣其他媒體,價格常是行情價的兩倍以上。

置入性行銷指刻意將欲宣傳、行銷事物以巧妙的手法置入既存媒體,假新聞報導之實,以媒體的曝光率來達成廣告、宣傳效果。糾正案文舉例,臺灣中國時報分別於九月十三日、十七日刊登西安、陜西的專題報導。聯合報也在八月三日、八日刊登湖南的專題報導。

糾正文:新聞置入行銷 嚴重扭曲傳播倫理

糾正案文提到:「我國各平面媒體規避相關法令,以「專輯」新聞方式刊播大量中國大陸各地風情、文化、旅遊、經貿……等內容,實則置入性行銷等情,案經本院函詢、約詢相關機關,並諮詢學者、專家,業經調查竣事。經核,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涉有違失。」

「新聞自由的可貴,是新聞的內容可以自由的採訪、編輯,但明為新聞型態,暗則行銷,新聞淪為金錢買賣的商品,自非新聞局以新聞自由、無法可管等理由而得卸責,陸委會亦不能放任而怠處。」

「綜上所述,中國大陸各機關,常於臺灣各報章,從事新聞置入性行銷,嚴重扭曲傳播倫理,阻礙國家進步,並侵害民眾對媒體的信賴與新聞應獨立自主的專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怠於處置,任憑中國大陸之新聞置入性行銷橫行氾濫,核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 條提案糾正,移送行政院並轉相關單位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對此,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勛回應,今年7∼9月期間,陸委會已就涉嫌違法大陸招商廣告70餘件相關資料,移請經濟部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處理中。

臺灣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具有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得提出糾正案等。依憲法第97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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